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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 发布日期:2020-07-24 】


为做好学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学位〔20194号)、《东北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与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同一标准,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要获得学士学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⒊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并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⒋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在校期间所学课程考试及毕业论文(设计)平均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5. 外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PETS3)的笔试考试,成绩合格;

(2)在籍期间参加我校认可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3)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位者,外语成绩不另作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

经毕业资格审核未准予毕业者;

未在学校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学士学位者;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进行:

学位申请人在取得毕业证书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

⒉由相关职能办公室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别提交到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

⒊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将复审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名单呈报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⒋审定通过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由继续教育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内页注明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情况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一般不予补授。无论何种原因,学位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发,但可以依据相关程序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函授、自学考试等形式),自20206月起开始施行。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