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员自身素质,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党员管理
第一条 党员必须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按时交纳党费,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党员在思想和工作上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都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
第三条 党员较长时间外出必须向党组织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址等。党组织对外出党员过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情况,要详细记载。临时性、间断性外出、离家较近的党员,应参加所在组织的各项活动;外出时间长、地点不固定的党员,由所在组织负责,定期保持通信联系。外出党员应主动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四条 对外出地点比较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外出时间在2-6个月的党员,要出具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五条 党员因身体原因,参加组织生活困难的,由组织派人向其传达党的重要文件和党内重要活动,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
第六条 党员因工作调动,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接由党员本人办理。
第七条 党组织每年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理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
第二章 党员教育培训
第八条 党员教育内容:各单位党组织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进行科学文化知识、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教育等,着力提高党员干部的业务、政治素质。
第九条 党员教育方式:主要以“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为载体,定期组织学习、报告和研讨。
第十条 党总支每个月组织一次学习,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针对党员实际,组织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党章、党纲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
第十二条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业务技术培训,使每个党员掌握熟练的业务技能。
第十三条 上级党组织有重要文件精神下达时应及时组织集中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纲教育材料、党的基本理论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学习要解放思想,联系实际。
第十四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应参加党总支组织的党课教育。学习的主要内容要围绕各个时期的形势和任务、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党员状况开展教育。
第十五条 党组织内部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解决思想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谈心应以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个别谈为主。谈心要推心置腹,胸怀坦白,注重实效,不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