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党建工作 > 反腐倡廉建设 > 正文

领导干部监督制度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 发布日期:2023-12-22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廉政准则》,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第三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法制规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条 监督内容

(一)遵守政治纪律情况。是否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服从大局利益,保证政令畅通。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三)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选拔干部和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按照程序和标准选拔任用干部。

(四)遵守教育工作纪律情况。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工作纪律。

(五)廉洁自律情况。是否自觉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带头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管好下属,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五条 监督办法

(一)自我监督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教育列入党总支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干部每年要参加一次警世教育活动,上好一堂廉政党课,开好一次廉政专题民主生活会。

实行廉政公开承诺制度。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年终述职述廉,并对自律情况进行公示。

执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实行)》,领导干部要按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分层级向党总支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认真实施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领导干部因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违规提拔干部,或工作失误,给工作带来严重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

(二)组织监督

健全谈话和诫勉制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与本院科级干部开展谈心活动,了解思想、工作、学习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适时进行鼓励、提醒、告诫、劝勉。

执行学校纪委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党总支书记对新任的干部要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从政等方面提出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建立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将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记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材料纳入廉政档案,作为提拔、任用、交流的重要依据。

对于一些典型的违纪违法案件,党总支要在班子内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提醒警示教育。

(三)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凡是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推荐和奖惩,以及招生、考试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外,都要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必要时可以实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

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四)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党务政务公开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凡是本院党员、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除必须保密的,要通过一定形式在党内公开。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有关重大决策的制定实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重大决策的实施结果要向群众通报。

严格执行信访回复和信访监督制度。鼓励群众实名举报,通过信函、投诉电话和每年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第六条 切实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监督工作责任制。实行院统一领导,由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带头履行监督责任,做好对下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工作。

第七条 严格实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追究其纪律责任;或者依据干部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调离、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八条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健全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干部人事等方面工作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