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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 发布日期:2023-12-22 】

为全面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继续教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基本要求

(一)党政领导干部(副科级以上干部,下同)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省委以及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清正廉洁、严格自律,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二)党总支和行政要经常对党员和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的教育,及时发现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三)党总支和行政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日程,与其他党政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总结。

二、领导体制和责任分工

(一)学院实行党政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共同负责、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党政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党总支书记负责党总支委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院长负责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副书记(或副处级辅导员)、副院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协助书记、院长抓好分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并经常向书记、院长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具体工作责任的分工

(一)党总支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总支书记负责。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由书记、院长共同负责。

(二)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使用、师德师风、职称评定、人事调配上的不正之风,由书记、院长共同负责。

(三)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奖惩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由党总支书记负责、副书记协助。

(四)禁止乱收费、公款吃喝、挥霍浪费和私设“小金库”方面的不正之风,由院长负责。

(五)考风考纪,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处级辅导员)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共同负责。

四、检查与考核

(一)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与考核,由党政共同负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同级副职检查和考核,党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检查与考核。

(二)院级领导干部要在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三)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五)发现领导干部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不重视的领导干部,要及时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直接负责工作范围内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认真对待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对本单位不正之风不抓不管,群众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滋生蔓延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不正之风听之任之、应查不查、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瞒案不报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