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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制度汇编

【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 发布日期:2024-05-30 】

 

 

 


 

 

继续教育学院

规章制度汇编

 

 

 

 

 

 

20245

 


 

 

   赵提财  石瑞祥 

副主编  柳明旺  臧子东    

   金丽荣  刘阿男  周立敏  罗凤雪

     

   张亚志  

 

 

 

 

 

 

 

 

 

 

 

 

 

 

 

 

 

 

 

 


继续教育学院简介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始于1977年,继续教育学院历经创办、改革、发展和创新等发展阶段,如今已经成为集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教学和管理部门,继续教育已经发展成为学校办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多年来,学院秉承学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改革创新、特色创优的办学理念,坚持用大庆精神办学育人校企合作”“市校融合办学特色,面向石油石化企业和区域经济建设,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办学实践,形成了种类齐全、层次多样、规模较大的继续教育体系。学院依托学校的大庆校区、秦皇岛校区和三亚海洋油气研究院,实现了大庆、秦皇岛、三亚一校三地培训布局学院开办了高中起点本、专科,专科起点本科,第二学历本科,第二学历专科等五个层次的学历继续教育;开设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26个,非学历教育培训模块6个、培训项目28个;现有在校学历继续教育学生3600余人,每年通过非学历教育培训各类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3000余人次。

学院依托学校的学科专业优势和优良教学传统,创建了一套较完整的教学管理体系,拥有了一支熟悉继续教育特点、教学及实践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一支精干的管理人员队伍,保证了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学院已累计培养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38000余人、非学历教育培训学员35000余人次,其中许多毕业生和培训学员已走上领导岗位或成为单位业务骨干,学院办学的质量和信誉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学院拥有建筑面积约13000平方米的办公楼、教学楼、公寓楼和培训食堂。教学楼现代教学设施完善,学生公寓住宿条件优越,学生食堂服务质量一流,优越的办学条件、完善的办学功能,为学院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近年来,学院先后获得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先进集体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工作先进集体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先进单位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集体黑龙江省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并获批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如今,学院已经成为东北石油大学服务石油石化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国家有关教育的法规文件选编 1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7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26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35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48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55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62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69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76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96

黑龙江省有关教育的法规文件选编 100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101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106

黑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评卷试行办法 111

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16

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122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 127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制度汇编 133

第一部分 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管理 134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机构 135

工作职责 136

书记岗位职责 137

院长岗位职责 138

分管招工作副院长岗位职责 139

分管非学历培训工作副院长岗位职责 140

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岗位职责 141

工作人员守则 142

办公室工作职责 144

办公室岗位职责 146

生考试办公室工作职责 151

生考试办公室岗位职责 152

教学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55

教学管理办公室岗位职责 156

培训工作职责 159

培训岗位职责 161

脱产班辅导员岗位职责 163

培训班班主任职责 165

部分 教学与学生管理 166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167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174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177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187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混合式教学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192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196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年度执行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201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制定与管理办法 203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选用与管理办法 208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考场规则 214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216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流动监考职责 219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违纪、作弊及其性质的认定细则 221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226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试卷质量规范 233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条例 237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组工作管理办法 244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听课制度 248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50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事故划分与认定 255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257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267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班主任工作条例 283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 287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教学与学籍管理办法 290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296

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档案归档范围一览表 300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303

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申请表 314

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 315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 317

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流程图 321

非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322

非学历教育网络教学管理规定 324

培训学员效果评估调查表 328

非学历教育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329

非学历教育培训证书发放及领取办法 335

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员管理规定 336

部分 行政管理 340

安全管理制度 341

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度 343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47

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349

复印机、胶印机管理规定 350

关于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 352

临时工作人员上岗须知 354

部分 办公楼管理 355

办公楼服务员岗位职责 356

办公楼清扫员岗位职责 357

办公楼门卫岗位职责 359

部分 教学楼管理 360

教学楼教室使用规定 361

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363

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365

学生在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上课规则 367

多媒体教室的使用须知 368

语音教室的使用须知 370

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安全制度 371

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卫生管理制度 372

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373

教学楼清扫员岗位职责 374

教学楼门卫岗位职责 376

部分 公寓楼管理 377

公寓楼客房服务注意事项 378

公寓楼服务员须知 380

公寓楼学员住宿须知 381

公寓楼安全须知 383

公寓楼客房卫生制度 384

公寓楼清洗部管理规定 386

公寓楼客房检查程序和标准 387

公寓楼客房部领班白班工作程序 390

公寓楼客房部领班夜班工作程序 391

公寓楼总服务台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393

公寓楼客房经理岗位职责 396

公寓楼主管岗位职责 397

公寓楼客房部领班岗位职责 398

公寓楼公共区域领班岗位职责 399

公寓楼保管员岗位职责 400

公寓楼客房服务员岗位职责 401

公寓楼公共区清扫员岗位职责 403

公寓楼门卫岗位职责 405

公寓楼洗涤工岗位职责 406

公寓楼熨烫工岗位职责 407

公寓楼电梯管理员岗位职责 408

部分 食堂管理 409

食堂管理办法 410

食堂电气设备操作注意事项 412

食堂厨房卫生操作要求 413

食堂面点间卫生操作要求 415

食堂餐厅卫生操作要求 416

食堂洗涮间卫生操作要求 417

食堂工作制度 418

食堂安全防火制度 419

食堂值班制度 420

食堂安全保卫制度 421

食堂服务公约 422

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423

食堂成本核算制度 424

食堂服务用语 425

食堂节约制度 426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427

食堂保管制度 429

食堂预防食物中毒工作要求 430

食堂经理岗位职责 432

食堂厨师长岗位职责 433

食堂砧板师岗位职责 434

食堂面点师岗位职责 435

食堂服务员岗位职责 436

食堂洗涮工岗位职责 437

食堂会计岗位职责 438

食堂保管员岗位职责 439

 


 

 

 

 

 

国家有关教育的法规文件选编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

88)教高三字006

一、性质与用途

《专业证书》制度,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的选择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

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位的一种资格证明),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若转换其它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

二、学习对象

参加《专业证书》学习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确属本系统、本单位工作需要而尚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具有五年以上本岗位专业工龄,所学专业对口;

()年龄一般应在三十五岁以上。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点和人员构成状况需要降低年龄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会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做出决定。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学校文化考核合格后,方能入学。考核的具体办法、科目及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规定。

三、审批程序

《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国家教委或原教育部审定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承办。

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在落实承办学校后,向承办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班。申报内容包括委托学校、开设专业、教学计划、学员人数及办学形式等。

《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只限在本地区举办和招生。行业性较强的部门确需要跨地区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和招生,可按行业或系统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批准后实施,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承办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

四、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专业设置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已开设的专业来确定,一般不增设新的专业。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组织有关教师、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制订。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应根据岗位规范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订,在岗位专业知识上要达到与高等专科学校同类专业相当的规格质量要求。课程设置要体现专业的特点,针对性要强、教学要求可有所侧重,一般设置八至十门课程,理论教学总学时数不低于八百学时,学制及办学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规定。如《专业证书》课程需通过自学考试的办法进行考核,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征得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另定)

五、管理

实行《专业证书》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专业证书》的学习对象,根据岗位的需要提出应开设的专业和培养目标。承办学校要认真实施《专业证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保证教学质量,教育主管部门要审查《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应有的培养规格。

六、证书颁发

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入学的学员,学完教育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给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专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统一印制,承办学校盖印,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颁发。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严格的《专业证书》颁发和管理制度。对于冒领或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证书》者,经查证核实,应予追回,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

七、其它

在本《规定》下达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批准试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3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入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五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五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591日起施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材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

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课)、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长、专家、学者组织。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范围;

()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组织高等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制定主考学校;

()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指导本地取得社会助学活动;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 (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 ()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附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有专业考试计划;

()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开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 (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取得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考完专业考试计划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 (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 (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

()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纵容他人实施本条 ()()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盗窃或泄漏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

()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三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5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1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向高等学校、学生和社会提供便捷、客观、权威的学籍、学历信息查询、验证及认证服务,保护高等教育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高等学校(含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和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合并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含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毕业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含预科、专科、本科学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训阶段研究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华侨学生,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国际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高等学校为主体,由高等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学生学籍、毕(结)业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

第六条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信网的运行与管理,承担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技术保障、日常维护和网上查询、验证、认证等服务工作,独立承担因查询、验证及认证工作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接受教育部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学籍电子注册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审核考生录取数据,将审核通过的数据报送教育部汇总复核后作为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籍注册)的依据。

第八条  高等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

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训阶段研究生的资格复查由招生学校负责。预科培养和骨干计划基础培训的预科学籍标注由培养培训学校负责。预科培养培训结业后转入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和学籍注册。其他预科生由招生学校负责。

普通高校学生(含专科、本科、硕士、博士、专科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等)在同一学习时段,只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跨校联合培养学生,在录取学校进行学籍注册。

第九条  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应标注其录取类型。如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含免费医学、免费师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扶贫计划等本科生,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研究生)、定向生、国防生、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生等。

第十条  学校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由学校向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招生部门核实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报教育部,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第十一条  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告知学生及时查询。学生可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降级、跳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无需标注留级、降级、跳级情况。

第十三条  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应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学生离校后学信网将学生的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作为学籍档案保存。

第三章  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应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应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应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

第十七条  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学校应完整填报学历注册信息,信息不完整的不提供网上查询。

第十八条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应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学历证书遗失的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四章  查询及认证

第二十条  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复核备案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建立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验证和认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和学历注册信息,也可查询本人学籍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历注册信息和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二十二条  依据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及相关证明材料,就业指导中心可提供认证服务,对申请人申请认证的学历证书或学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定。认证服务以申请人自愿原则进行。

第五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应重视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保障信息安全,强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就业指导中心的采集、录入及管理服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规范管理和服务,数据注册、标注、修改等应专人操作,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认真履行工作程序,确保数据注册及时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和学历,已经注册的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学历的;

(二)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三)泄漏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教职成〔201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设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和基本规范。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  教育部组织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职能。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审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第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见附件)组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由教育部制定、发布,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全国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的建议。材料内容包括: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提出的增补专业建议进行评议汇总,于每年1130日前上报信息平台。全国考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教育部组织专家确定增补、撤销或更名的专业名单,适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已经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具体程序为:

(一)各高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汇总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三)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具体要求同第十一条。具体程序为:

(一)对于拟设置的新专业,学校要组织校内有关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进行审议,通过信息平台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信息平台将面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学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学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

(二)对于已开设的专业,各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提交的新设专业申请材料和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进行统筹汇总,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四)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具体程序为:

(一)学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国家控制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本省(区、市)内拟新设国家控制专业的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三)教育部按照现有国家控制专业审批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高校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须于当年1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统筹汇总后,须于当年3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于当年5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

第十五条  全国考委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制订相应专业基本规范,并于当年5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公布。各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清单范围内选择开考专业。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六条  教育部和全国考委将充分运用信息平台监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工作运行,全面掌握专业设置整体情况和动态信息,及时公布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调整情况。推动建立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高校等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和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平台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制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和评估办法,加强对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对存在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考试)管理严重不规范、教育质量低下等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视情节责令有关高校对相应专业进行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前,该专业暂停招生,且高校不得设置新专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议高校主管部门停止该专业招生。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十九条  高校应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全国考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学位〔201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授权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授权按属地原则由省(区、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军队院校的学士学位授权由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六条  省(区、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制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审核标准应明确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基本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管理制度等要求,不低于本科院校设置标准和本科专业设置标准。

第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制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完善审批程序。审核工作应加强与院校设置、专业设置等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十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可组织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开展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

(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三)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对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须由专家进行论证,应有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应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高等学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宏观政策、发展指导、质量监督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完善学位授予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发布学位授予信息,为社会、学生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引导、指导、督导学位授予单位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特色发展,定期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公开本单位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定期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主动公开本地区、本系统学士学位相关信息,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学士学位质量监督纳入到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可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教职成厅函〔202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统筹管理,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评价标准,完善监管体系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加强对非学历教育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非学历教育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引导高校根据自身实际和特点优势,科学合理确定非学历教育办学规模。

第七条  高校负责本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高校党委应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高校应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以下统称办学部门)。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九条  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办学部门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高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高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高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十条  高校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二条  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高校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四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高校要重点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要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鼓励高校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十八条  高校要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鼓励高校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九条  高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高校要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及高校所在省份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高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高校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完善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校要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鼓励将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第二十六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高校要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二十八条  高校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办学情况明细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高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三十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本地区高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机制,强化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一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一)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高校,或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应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应责令高校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职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举办非学历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校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育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学科门类分别制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

第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应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检信息平台),面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提取和专家评审等定制功能,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基于抽检信息平台和本地区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抽检论文要覆盖本地区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抽检信息平台对抽检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供专家评审参考。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有关高校反馈、抄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省域内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应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四)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五)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以及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教育部定期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工作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范畴。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保障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工作预算,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申诉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有关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各有关高校应按照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有关教育的法规文件选编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计算机网络管理技术手段,对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进行学籍和学历电子注册,规范高等教育办学行为,打击学历证书造假行为,为社会提供学历查询服务。

第三条 高等学历教育中的专科、本科学历层次的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入学学籍电子注册、在校期间学年电子注册、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注册平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第四条  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三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制定学籍学历管理政策和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高等学校负责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具体实施。教育厅对经注册的学籍学历进行审核,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二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要对教育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分发至省教育厅和各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数据信息进行核对,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奠定基础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的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中予以标注。学校要对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前置学历进行审核,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本规定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普通全日制学生(含本科、专科、专科升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只注册一个学籍。

第七条  学籍注册中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由高等学校负责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录取信息错误或漏报的由高等学校负责协调省级招办修改和补报。对学籍信息内容不完整的,由高等学校进行补充。

第八条  高等学历教育的特殊招生形式,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港、澳、台学生和华侨学生、来华留学生以及其他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第二学士学位、专科起点升本科除外),由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关于上述学生录取数据编制的相关规定报送录取信息。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再由学校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章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第九条 高等学校学生通过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自入学次年起直至毕业,每学年第一学期要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升级注册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含跳级、留级、降级、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复学等)以及奖惩情况的电子标注。学校应为每位学生进行学年注册,以作为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

第十条 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学籍信息变更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审核申报、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在学年注册时及时进行标注。在校生涉及转学、转专业的,相关学校和省教育厅要同步进行行政审批和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在校生学年注册要在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在上一学年其他的学籍变动以及奖惩情况,学校要适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标注。

第四章 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达到国家和学校毕(结)业标准要求的,准予毕业或结业,颁发毕(结)业学历证书。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学历证书实行即时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由高等学校直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内容与注册内容应一致。学生录取信息及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复核后,添加学历证书编号、电子照片和学业结论(毕业、结业),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原则上不再更改注册内容信息。

第十六条 教育部对已注册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备案,并纳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经注册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在入学三个月后查询,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信息在每学年开学两个月后查询,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在学历证书颁发后即日查询。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应集中组织学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信息、身份信息查询,确保管理平台中学生的考生号、姓名、专业、层次、学制、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入学日期等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

第二十条  因漏报、错报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导致无法正常查询的,由学校以公函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修正,经修正注册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高等学校及其他成人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重视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对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规范操作管理,严密操作程序,加强监管指导,确保信息安全。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除公布已注册信息作废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类高等学校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的,在维护教育公平,利于学生完成学业的前提下,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或有特殊困难的确凿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学或转专业。

第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1.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文件制定学生转专业办法和规定,并向学生公布。

2.招生时按国家规定的特殊招生形式招收的学生,含定向、外国语保送、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免费师范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彻制、三二分段培养的学生,不得转入到上述非同类专业。文科、理科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3.学生转专业按学校具体规定提出申请,经转入专业院系考核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由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六条  学生转学的基本要求: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有电子学籍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进入本科第五学期、专科第三学期的;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6.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7.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

8.休学期间的;

9.转学时涉及转专业,属限制转专业范围的;

10.第二次转学、转专业的;

11.其他无正当理由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七条  学生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备案。

第八条  转学工作实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和《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统称《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统一印刷、审核发放、编号管理、一式五联和分级负责、集中办理、会议研究、领导审批制度。实行高等学校主管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制度。

第九条  转学程序

1.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2.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申请转学请示,到省教育厅学生处申请领取《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转出、转入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关于×××同学转学的请示》。

4.经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

5.学生本人亲笔签字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6.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7.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8.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9.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10.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11.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1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3.《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申请转出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教育厅学生处。

第十条  转专业程序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遵守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经确认准予转学、转专业的,学校和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转学、转专业限制条件将由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作技术设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操作将不能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按照《学生处工作规程》受理学籍异动及信息更正工作。

第十三条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不得先行接收拟转入学生到本校就读。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原则跨批次、跨科类、跨类别、跨学期擅自办理、签批转学、转专业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各高等学校应本着严格管理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强化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确认手续,切实做好学生转学和转专业工作。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13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评卷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OOO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阅试卷是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的质量和社会信誉。为了加强评卷管理,规范评卷程序,保证评卷质量,逐步实现评卷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评卷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省招生办成立全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评卷领导小组,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招委有关评卷的规定及要求,组织、指导、检查评卷工作。评卷具体工作由省招考办成招处负责。

第四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院校称作评卷点。评卷点由省招考办在师资力量强,具有良好评卷条件的高等院校中选择确定。

第五条  评卷点应成立评卷点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评卷点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院校领导担任,副组长设1—2人,由学校成教院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评卷领导小组下设学科评卷组、试卷保管组、质量检查组、保卫组和后勤组。

第七条  学科评卷组组长应由本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业务骨干担任,评卷教师由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聘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的教师担任。

第三章  评卷纪律

第八条  评卷点指定专门场所进行集中评卷,试卷设专人保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第九条  试卷应在密封的情况下评卷,凡涉及需拆封的处理事项,须经省招考办同意后处理,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试卷。

第十条  评卷工作人员守则:

1)认真负责,按时完成任务。

2)坚守岗位、坚持原则。

3)爱护试卷及各种资料,做到完整无损。

4)保守秘密、遵守纪律,不泄漏评卷、统分情况。

5)不查询考生成绩,不收集、整理有关试题及评卷、分数的资料、数据。

6)不将评卷、统分的文件、资料及答卷带出工作场地。

7)不自立评卷标准。

8)不涂改考生答案和成绩。

9)不私拆密封答卷册,不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考号。

第四章  试卷的交接和保管

第十一条  各评卷点领送试卷时要做到专人专车,交接试卷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责任到人,确保试卷安全无误。

第十二条  试卷密码代号由评卷点指定专人负责编写,代号要严格保密,不许泄漏。

第十三条  各评卷点要设立试卷保管室,试卷保管室要由两名以上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昼夜值班,负责对试卷的保管和收发,并严格收发登记手续。夜间值班人员,不得保管卷柜钥匙。

第十四条  学科评卷组要有专人负责向试卷保管室领送试卷。领取和交回试卷时要与保管人员共同清点本数,查对编号,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评卷教师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倒装、漏名()等影响评卷工作的试卷要及时交试卷保管室,由试卷保管人员登记上报省招考办,经处理后方可继续评阅。

第十五条  每天评卷午休和结束后,必须将试卷送试卷保管室保管。

第十六条  试卷保管应做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并防止撕坏和污损。

第五章  评卷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评卷前评卷点应培训全体评卷教师及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纪律教育、保密教育,学习有关规定,明确任务和要求。

第十八条  评卷教师应严格执行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到公平、合理、宽严一致,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

第十九条  评卷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学科分组集体评阅。评卷点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评卷前评卷领导小组应组织评卷教师进行试评。在试评的基础上,制定《答案和评分标准》补充规定,报省招考办审批后执行。制定《答案和评分标准》补充规定的原则是:不得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凡《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需要更正的,应由评卷点领导小组向省招考办汇报,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答案和评分标准》及补充规定一经审定,应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二十三条  评卷、记分一律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评卷教师不得带其它笔进入评卷场地。以阿拉伯数字积分,记分必须清楚规范。评卷教师要签全名,不得只签姓 (或名)和代号。

第二十四条  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分,完全答错或未答记 “0”分。记分应记在试卷答题位置。凡评分标准要求分步骤给分的,必须将得分记在相应的步骤或采分点上,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

第二十五条  各学科评卷组对评阅的试卷必须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复查时发现评卷标准和分数有误确需更正时,必须由复查教师和评卷点有关负责人共同审查签名更正。

第二十七条  对有异常情况的试卷 (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试卷、非规定墨水笔的答卷、有违纪章或字样的试卷、有与答题无关的标记试卷等)评卷教师可照常评分,由学科评卷组组织专人进行认定登记,对雷同卷要形成认定报告,报省招考办。

第二十八条  合计总分由评卷点领导小组组织专人进行。必须全面核对采分点、题首分、卷首分、合计总分填入总分栏并签名。

第二十九条  在合计分数时发现分数有误,需改动分数,按第26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各学科评卷组要认真做好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招委布置的对试卷质量的评估工作。学科评卷组和评卷点应做好评卷工作总结。评估意见和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省招考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招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等方面的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教育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是国家为维护学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质量而实施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管理法规。各学校务必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要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专人专机,使用统一规定的管理软件系统;要配备责任心强、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能熟练使用学籍管理计算机软件的专职人员。要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内容准确无误,毕业证书发放规范有序,准时完成教育部下达的各项学生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为保证全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质量,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从具体工作人员到各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都要明确岗位职责。

第二章  新生注册

第五条  凡经国家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被省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要按照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新生,由学校统一编排学号,建立学籍档案。学号是学生在校期间学籍管理、成绩考核、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等工作实施计算机管理的唯一重要连接手段,全校内不可重复,不可更改。

学号编排原则:学号位数十五位以内,第一至四位入学年级,如2003年入学即:2003;其他位学校自行编排。

学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新生入学登记表;在校期间的学生成绩单、操行评定、学籍变动审批表、有关奖惩材料;毕业生登记表;学校规定的其他档案材料。

第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并取得学籍后,学校要在三个月内将已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新生,按《学校向省上报新生学籍注册数据标准》,统一报省教育厅高教处。经审核合格后入省学籍管理库,完成省级学籍注册,作为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审核依据,未按时上报注册,责任自负。

学校向省上报新生学籍注册数据的材料主要包括:注册报告、新生名册(光盘)、录取名单原件等。

第三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九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要按学校规定时间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转校、转专业、休学、复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变动,须认真填报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学校要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学校要将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更新省级学籍管理库。转校的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手续由转入学校负责办理。省教育厅每学期只对学校统一受理一次学生学籍变动处理事宜,平时不受理学生个人学籍变动处理事宜。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原学制基础上延长三年。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转校转专业,须经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跨省转校须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转校转专业的学生须具备转入学校(专业)、年级学生的入学标准,及完成转入学校(专业)、年级教学计划规定学习任务的条件。

未完成省级学籍注册的新生不得转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校转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取消学籍。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学习成绩不符合学校规定者;在校学习超过最长年限未完成学业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符合学校规定的退学条件者。

第十五条  学校要认真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要对学生在校的成绩考核、补考、缓考、学习纪律、思想品德考核、成绩记载等作出具体规定。每学期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要及时归入学校教务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要有完备的学分制教学及学籍管理的办法,并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免修课程:二学历毕业五年内专业、层次相同的课程;自学考试相同类专业、层次的课程;其他国家统考的相同类别、层次的课程。符合免修条件的,学校要按照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认真审核,合格后方可免修。

第四章  毕业及证书注册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学校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出全面鉴定,认真履行有关毕业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后有关个人档案材料转给用人单位。学校要有毕业生的学籍、成绩、毕业证书发放手续等必须的档案材料并长期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七月份或一月份,实施学分制的学生如提前完成学业,仅允许在原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毕业。

第二十二条  每年七月底前,学校要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精神,按《学校向省上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数据标准》,将当年(包括一月份)毕业生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人数及有关材料统一报省教育厅高教处,经审核合格后报教育部注册。

学校向省上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数据的材料主要包括:注册报告,毕业生名册(光盘)。

第二十三条  每年九月底前,各学校可对已报省注册的当年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内容进行一次补充完善。

第二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毕业证书填写内容:修完专科起点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完高中起点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完高中起点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完初中起点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完第二学历本科(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第二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内容,应与学校上报省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数据一致,即:毕业证书必须通过教育部学籍管理软件程序,由学校统一用激光打印机打印。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书丢失不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配合网上电子注册查询使用。毕业证明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试行,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应按本规定精神,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制定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学位[2019]4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和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主要是: 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方式

2020年起,取消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并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的做法按照谁授予,谁负责的原则,由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决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方式。考试可采取学校自行组织、多所学校联合组织、委托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指定学生参加社会权威机构组织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的方式,其中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为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连续性,在此文件出台之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已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取得的成绩,在原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自行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参照普通本科外语要求,对向本单位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依据国家关于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不得交由各办学点自行组织,确保考试质量和公信力。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主确定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申请学位学生的范围,在保证质量和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外语考试合格者名单,自主审查学生学位授予资格。

三、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是学位授予质量保证的主体,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在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按照择优授予原则,做到标准不降、程序不减、要求不松,严禁片面追求高授予率,切实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并主动公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有序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建立严格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惩处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认真、准确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定期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

加强对高等学历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学位委员会将对学位授予单位高等学历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单位自行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平测进行评估和抽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学位授予单位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坑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加大审核力度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组织不力资格审查不严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混乱存在质量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授权专业,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采取质量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对不能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省学位委员会将暂停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或单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请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学位联[2013]4)《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对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学位函[2016]3),《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请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中免试条件及资格时限的补充说明》(黑学位办函[2014]53个文件同时止。

我省以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本通知未尽事项,和我省相关有效文件规定执行

五、做好落实和宣传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本通知,修订本单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方式及合格标准,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调整事宜通知到本单位所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请各单位于 20201月底前,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

   2019108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

审查及毕业证书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进一步完善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审查及毕业证书颁发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统称自学考试)。

第二章  审查的组织与要求

第三条  自学考试毕业审查由市(地)招考办初审,省自考办复审。

第四条  市(地)审查工作由市(地)招考办负责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每一份毕业档案进行审查。

第五条  省自考办采取集中审查的方式进行复审,并建立责任人制度。

第六条  省自考办、市(地)招考办要选派原则性强、有责任心、专职从事自学考试的工作人员参加毕业生审查工作。

第七条  毕业生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1.审查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笔试课程成绩是否在课程有效期内。

2.审查各门合格笔试课程的学分同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是否一致。

3.审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实践环节考核是否合格、完整。

4.审查各门合格笔试课程的笔迹是否一致。

5.审查考生身份证上的信息与计算机考务考籍总库中的信息是否一致。

6.审查本科考生是否符合本科报考资格。

7.审查免考课程成绩与考籍总库中的贮存信息是否一致。

8.审查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且身份证复印件是否清晰。

第三章  审查材料准备及初审

第八条  按照计算机考务考籍系统管理的要求,自学考试已从专业管理变为课程管理,考生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课程设置学完所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须本人举手申请毕业,市(地)招考办依据考生申请并核对计算机考务考籍总库副本确认考生符合某一专业毕业条件后,才能受理考生的申请并上报省自考办办理毕业手续。课程管理办理毕业手续的方式为:考生申请(举手申请毕业)市(地)招考办核对并受理办理毕业手续毕业材料上报省自考办。

第九条  市(地)招考办在主管领导的亲自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符合毕业条件考生的考籍档案依据本实施细则中第七条所有条款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考籍档案,按照计算机考务考籍系统的要求,打印《黑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名册》(简称《毕业生名册》),并在规定处由审查人员签字。对审查有问题、初审不合格的毕业生档案,市(地)招考办应做详细登记,并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条  市(地)招考办在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内,将初审通过的《毕业生名册》和材料齐全的毕业生档案上交省自考办。

第四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省自考办组织审查小组,集中审查、验收市(地)招考办上报的《毕业生名册》及毕业生档案,并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第七条所有条款要求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省自考办审查合格的考生毕业材料的管理方式:

1.省自考办审查人员在《毕业生名册》规定处签字。并由省自考办考籍科将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名册》送交有关领导签字。

2.省招考办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依据领导审批的《毕业生名册》在《毕业证书》及《考生登记表》上验印。

3.主考学校依据《毕业生名册》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和《考生登记表》上盖章。

4.省自考办考籍科负责将审查通过的《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下发到各市(地)招考办,各市(地)招考办应及时下发到毕业考生本人。

第十三条  经省自考办审查有疑问的考生毕业材料的管理方式:

1.在审查档案过程中发现课程考试笔迹不一致的问题,应由审查人在《毕业生名册》上注明,将有问题档案交考籍科并做详细登记。

2.省自考办及时组织复议小组对有疑问的档案进行复议。经复议确认替考、有替考嫌疑或有待进一步核实的考生,其全部毕业材料由省自考办考籍科存查。证书验印工作结束后,由省招考办下发考生通知单,考生可在一个月之内前来省自考办核实。

3.对经复议已经排除疑问应准予毕业的,由省自考办统一打印《毕业生名册》,并按照规定办理毕业手续等事宜。

4.省自考办对存在其它问题不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也应做出详细登记,由省自考办考籍科将有关材料退回市(地)招考办。

第十四条  经省自考办和市(地)自考办审查通过的《毕业生名册》的管理方式:

1.市(地)自考办打印的《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按照审查程序与毕业生考籍档案同时周转。

2.对经审查有疑问的考生,由审查人在《毕业生名册》的相应位置注明提出疑问的理由。

3.对《毕业生名册》上的任何内容进行任何改动或加注,要求审查人在改动或加注处单独签字。

4.审查人经审查毕业考生的考籍档案,可以确定符合毕业条件,要在《毕业生名册》规定处签字。

第十五条  《毕业生名册》经省自考办考籍科复核无误后,送交省自考办领导审批,经审批的《毕业生名册》为《毕业证书》验印名单(一式三份:省自考办、主考学校、市(地)招考办各一份),名单应装订成册,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审批后的《毕业生名册》上的毕业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

第五章   《毕业证书》验印及颁发

第十七条  《毕业证书》验印工作在复审工作后,由省自考办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省自考委、主考学校有关验印人员依据《毕业生名册》,在《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上验印。

第十九条  验印后的《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由市(地)招考办负责及时向考生颁发。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毕业生审查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国家负责、对考生负责、对自学考试的质量和信誉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省自考委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进行毕业生审查、接交材料、审批、验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在毕业生审查及证书发放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自考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二○○六年上半年自学考试毕业审查及证书发放工作开始施行。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

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管理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机构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工作职责

 

一、在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对全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关于继续教育的工作,呈报继续教育工作的计划,接受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负责学历继续教育、自学考试的招生、教学管理、专业设置等工作。

四、负责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学历继续教育、自学考试、培训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继续教育的课程教材建设、课题研究、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培训项目研发、培训市场开发等工作。

七、负责各教学点的业务领导工作。

、负责对继续教育教师队伍的聘请和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继续教育学院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书记岗位职责

 

一、抓好党建工作,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二、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提高议事决策水平。

三、组织全院职工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在职工中树立良好的工作学习风气。

四、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力争做到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协调发展。

五、组织制定年度党总支和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学习计划,落实好职工的党员发展和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工作。

七、支持群团工作,积极参与重大事情的处理和决策工作。

八、贯彻好校党委各项工作任务,配合行政完成好全年目标任务。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院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继续教育学院的全面行政工作,组织制定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

二、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三、负责继续教育学院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

四、负责招生和教学点自考助学点、培训基地的教学检查、业务领导工作。

五、负责学历继续教育、自、培训的计划审查,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六、检查继续教育学院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工作效率、效益。

七、负责全院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现代管理水平。

八、深入教学第一线,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就贯彻实施向学校提出建议和意见。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校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分管招工作副院长岗位职责

 

一、主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确定招生专业,制定落实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二、负责校外教学点和自考助学点的审批和设

三、负责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生源市场调研工作,研究起草相关招生政策;对所负责的工作提出计划、建议和意见。

四、负责分管工作和部门的制度建设。

五、负责抓好所属部门职工队伍的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六、负责所属部门的安全保密工作。

七、负责审核相关经费的使用。

八、负责审批发放相关证书。

九、完成学院领导班子交办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分管非学历培训工作副院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非学历培训市场调研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培训项目的开发、设计、推广,合同的起草和洽谈工作。

三、负责培训班的教学组织、学员管理和证书发放工作。

四、负责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加强培训项目、专家师资、课程教材、课题研究和在线学习平台等建设。

、负责分管工作和部门的制度建设。

、负责抓好所属部门职工队伍的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负责所属部门的安全保密工作。

、负责审核相关经费的使用。

、负责审批发放相关证书。

完成学院领导班子交办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管理文件。

二、负责协调制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

三、负责教学方法研究、教学改革、教务系统建设等工作。

、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负责组织抓好教学质量、教学评估、专业认证工作

六、负责学风、教风和师德建设工作。

、负责抓好所属部门职工队伍的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负责所属部门的安全保密工作。

、负责审核相关经费的使用。

十、负责审批发放相关证书。

完成学院领导班子交办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纪律规定。

二、勇于改革和实践,敢于抢挑重担,调动脑筋,处理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当天工作要当天完成,提高工作效率。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中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工作中互相支持,搞好同志之间的团结、科室与院系之间的协作,努力做好继续教育各项工作。

五、工作中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水平、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实现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的思想。

六、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离开办公室时,要向其他同志讲明去向,便于寻找,有事不能上班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无故旷工。

七、工作中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接受上一级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工作中不计较个人得失。

八、工作中,对学生、教师以及其他人员来访时,待人要有礼貌、谦虚、耐心,办事既坚持原则又态度和蔼,服务热情,讲清问题,并对来信、来函做到及时妥善处理。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提高警惕,注意安全。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办公室工作职责

落实学院党总支、行政及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部署,协助学院领导统筹协调办理各项综合性事务。

围绕学院学期工作重心,撰写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学期工作台历。

主动与校内外沟通联络,与校内各处室、学院各科室联系沟通,及时为学院各科室做好服务性工作。

负责学院行政公文、文书档案、传真和公务信函等收发、流转、催办、归档,承担学院报刊、杂志收发和征订等工作。

负责领导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并对学院行政决策和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六、负责学院行政公务接待工作,以及对外行政事务处理、联系与沟通、安排公务用车工作。

七、负责会议室的日常管理,全院性重要或大型活动的统筹安排与协调指导工作

八、负责印章的使用、保管、审查、刻制、回收和报废等工作。

九、负责学校节假日的放假通知和学院行政值班安排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和安全维稳工作。

十、负责临时工作人员的合同签署、考勤、薪资等综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院预算编制、预算项目经费管理、报销、审核及协助财务处做好各类费用的收缴工作。

十二负责学院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采购和固定资产、办公设施的使用、管理、统计、维修等工作。

十三负责学院公寓和食堂的经营与管理工作,安排继续教育学员的食宿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建筑用房(办公楼、公寓楼、食堂、教学楼)的安全、秩序卫生、维修等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学院的党务、宣传和群团的具体工作。

十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办公室岗位职责

主任:

1.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制定和落实学院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2.负责对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

3.负责上级文件的收发、传阅送阅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4.负责学院大事记及留存档组织各类会议,做好会议记录。

5.负责安排全院重要性活动和各类值班工作。

6.负责学院公寓和食堂经营管理工作,安排公务和继续教育学员食宿。

7.负责学院会议室、接待室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学院办公用品资产家具物资购买、保存发放及报废处置等工作。

8.负责制定学院年度维修计划,统筹协调落实学院各项维修工作。

9.负责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合法使用印章,保管印章

10.组织并监督指导临时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署、工作考勤及工资发放等工作

11.协调配合各科室开展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工作。

副主任:

1.负责学院经费的预算、支出、报销管理工作。

2.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学费等收缴工作。

3.负责学院领导和职工的借款、还款工作。

4.负责学院各类酬金报表的统计汇总、签字、盖章、报送等工作。

5.负责学院临时工作人员(校内、校外临时工)工资表的汇总、整理、签字、盖章、报送等工作。

6.负责报送新入职临时工作人员的报表、材料及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工作。

7.组织并监督临时工作人员的合同签署、考勤、薪资及福利等。

8.协助计划生育办统计职工的计划生育情况。

9.组织工会活动,报销工会活动经费。

10.负责报刊、杂志、信函的收发、征订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党务管理:

1.协助党总支书记完成党务管理各项工作。

2.负责会议管理及文件管理,完善各类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管理。

3.起草处总支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决议、会议纪要。

4.协调管理各支部计划、总结。

5.及时完成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信息、文件、材料等。

6.负责联络协调各党群团部门。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及后勤管理:

1.负责学院职工的劳动纪律检查和日常考勤工作。

2.负责设备家具等资产资源的登记、使用、存放、建档、报废、销账、移交、处理等管理工作。

3.协助主任完成办公用品、设备的购置及配备工作。

4.负责学院日常维修和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工作。

5.负责学院安全工作,对学院办公楼、教学楼、公寓楼、食堂的安全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6.负责学院区域的环境秩序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进行风险摸排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类问题。

7.负责学院各类文件、文书、档案等存档管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寓管理

1.作为公寓楼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寓楼安全工作,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公寓楼安全运行。

2.监督指导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遵守工作纪律。

3.负责公寓楼员工招聘、培训、考核监督评价工作

4.负责公寓楼各类消耗物资的使用管理,履行采购计划和报批手续。

5.合理调配和使用人力,在保证正常工作和质量标准前提下,努力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6.负责公寓楼各类设施、家具物品等登记管理工作,如有损坏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办公室处理。

7.负责公寓楼维修报修工作,并及时查验维修落实情况。

窗体底端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食堂管理:

1.作为食堂安全卫生第一责任人,负责食堂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对食堂安全卫生定期巡检并及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严格落实《东北石油大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东油校发[2023]67号)文件要求,保证培训食堂经营管理安全、规范、廉洁。

3.负责食堂员工日常思想教育管理,监督指导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提升服务质量,遵守劳动纪律。

4.负责食堂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评价工作。

5.负责食堂公共设施维修及维修上报,各类厨房设施及用品的保养、维护及维修,损坏程度严重的及时上报办公室处理。

6.对供应商提供的各类食材把好质量关和价格关,消除各类安全卫生隐患,降低食品价格成本。

7.负责理清食堂采购物品的库存账目,做好食堂物品采购登记和账目结算清单。 

8.根据用餐标准和学员意见,科学设计用餐食谱并定期轮换,保证餐品种类多样性的同时,注重餐品质量和口味。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生考试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制定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相关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省内外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

、负责编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年度招生简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设置和新专业申报。

、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工作,审核省内外校外教学点招生宣传材料。

、负责考生咨询、报名、审核、确认及录取等工作。

、负责新生录取通知书的制作和邮寄工作。

、负责组织新生报到工作。

、负责招生文件的归档,做好各类招生信息的上报工作。

、负责与上级招生考试部门沟通联络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生考试办公室岗位职责

任:

负责招办的全面工作。

制定完善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相关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负责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工作。

负责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生源市场的开发工作。

负责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招专业的申报工作。

负责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副主任:

负责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负责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落实工作。

做好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录取工作。

负责新生信息统计、核对组织新生报到工作。

负责校外教学点协议签订、备案、归档。

负责校外教学点相关招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成考生招生管理:

采取多渠道、多种形式进行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工作。

做好编制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工作。

做好成考生咨询、报名、审核、确认等工作。

做好成考生招生录取工作。

做好成考生录取通知书打印、核对及邮寄工作。

组织新生入学报到工作。

做好新生数据的统计及新生材料的归档工作。

做好本岗各类文档资料的分类、整理、归档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

开发招生生源市场,积极寻求招生合作办学机构。

做好新增校外教学点的调研、考察申请、备案工作。

监督、指导各校外教学点进行规范招生宣传。

做好各校外教学点生源数据统计备案与年检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自学考试管理:

协助省市主管部门做好自学考试的题库建设相关工作。

协助省市主管部门做好自学考试的电子阅卷相关工作。

在省考委的领导下,完成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工作

负责自学考试相关工作量的统计。

负责相关文档资料的分类、整理、归档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教学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

二、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

三、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考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材管理工作。

五、负责在线学习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工作。

七、负责与各二级院系一起做好专业建设工作。

八、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九、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的办理与发放工作。

十、负责各项数据的上报工作。

十一、负责学士学位论文抽检及上报工作。

十二、负责各类文档的收集、整理、立卷及归档工作。

十三、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制度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继续教育学院的教育研究工作。

十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教学管理办公室岗位职责

主任:

负责教学管理办公室全面工作。

负责制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及教学计划。

负责组织教学检查及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工作。

4.负责在线学习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负责各种数据的上报工作。

6.负责组织发放相关证书

7.负责经费使用核算及工作量、酬金核定工作

8.负责与各二级专业学院一起搞好专业建设。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工作。

教学管理:

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线上与线下授课的教学工作。

负责制定每学期开课计划及教学安排。

负责落实教学任务,选聘教师。

负责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布置和答辩及抽检等工作。

负责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表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负责各类教学工作量及费用统计报表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校外教学点教学工作。

负责本岗位各项工作资料年终汇总归档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工作。

考务管理:

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线上线下授课的考务工作。

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题命题组织、审核、印刷及管理工作。

负责试题的外发、接收以及考试组织等工作。

负责各种补考的组织工作。

负责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

负责学位申报审核工作

负责各类考务费及监考费的统计报表工作。

负责本岗位各项工作资料年终汇总归档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工作。

学籍管理:

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档案及学籍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负责学生考试成绩的管理、统计及按时上报下发工作。

负责各学期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学生注册及学生通讯录)。

负责学生证管理与发放工作。

负责毕业生摄像准备及组织工作。

负责毕业生的毕业材料整理与建档工作。

负责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与审核发放工作。

负责本岗位各项工作资料的汇总及归档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工作。

教材管理:

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材建设工作。

负责制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每学期的教材计划。

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学期教材发放工作。

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表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培训工作职责

一、负责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各类培训班培训教学计划的制定工作,并负责各种计划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负责培训基地建设、培训项目的研发和推广工作。

三、负责培训教师的聘请、管理及课程安排工作。

、负责各类培训班的前期调研、教学组织、管理及考试工作。

、负责培训学员的报到、注册等工作。

、负责培训学员的学习成绩管理及证书发放工作。

、负责培训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及思想、业务鉴定等工作。

、负责培训教材、学习资料版本的选定及发放工作。

、负责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落实培训计划及培训生源调查工作。

、负责培训效果的自我检查、评估。

、负责本单位各类文档的收集、整理、立卷及归档工作,并交办公室存档。

、负责培训费的催缴、记录、统计汇总工作。

、负责协调学员就餐及住宿等工作。

、负责收集整理培训学员及委培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培训岗位职责

主任:

负责培训的全面工作。

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与实施。

负责培训基地建设、培训项目的研发和推广工作。

加强与校内外有关单位及上级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争取更多的办班任务,落实生源计划,保障培训计划实施。

负责制定培训教育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总结教学管理经验,加强培训教育理论的研究。

负责培训班班主任的聘任工作。

负责培训班教学效果的检查与监督,努力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负责培训班经济核算及工作量、酬金核定工作,争取较好的经济效益。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副主任(学籍管理):

负责培训学员报到、注册以及入学资格审查,编印学生名册等工作。

负责各类培训资料归档,建立学生档案,发放证书,统计及上报等工作。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及成绩管理工作。

负责学生的考勤、请假及因故推迟、中止、退学等事宜。

负责学费收缴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学管理:

负责培训班教学计划的制定,做好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

落实任课教师,安排教室,制订课表,并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估。

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安排考试、试卷准备及监考等重要环节。

负责教材的选定、发放及组织编写等工作。

做好日常教学动态调研,掌握信息,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及时调整教与学的关系。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研管理:

负责教学规律研究。

负责课件开发。

负责市场调研及推广。

负责教材编写统筹。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脱产班辅导员岗位职责

一、从学生思想实际出发,以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教育为主旋律,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形势政策、法制教育。

二、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部情况负责,深入细致地做好新生入学教育、专业教育、毕业教育和日常管理教育,使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培养良好学风,养成文明习惯,提高综合素质。

三、协助党、团组织抓好班级党、团组织建设,掌握要求入党、入团学生的情况,及时与党团组织沟通,做好积极分子的推荐工作,发挥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四、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定期进行学习状况的分析和研究,及时与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沟通,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组织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组织评选先进,负责学生违纪情况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学生接待来信来访。

五、建立作风正派学习成绩优良关心集体敬业奉献的班委会。形成努力学习团结上进的良好班风和学风。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干部会或一次班会。

六、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在活动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充分发挥学生在活动中的主体作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院、学校的各项活动,以活动为载体,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团队精神,增强集体凝聚力。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培训班班主任职责

为加强培训学员的管理工作,协调教学关系,提高教学质量并对学员学习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为每个培训班配备班主任一人,其职责如下:

一、班主任为项目教学组成员,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及时向培训反映学员对教学计划的意见或建议,并参与研究解决。

二、负责督促落实开班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学员报到。

三、组织学员领取教材及有关资料。

四、负责组建培训班班委会和党支部,定期召开班委会,加强学员自我管理,教育学员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树立为学员服务的思想,及时掌握并负责处理学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负责安排培训领导到宿舍看望学员;帮助学员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六、定期跟班听课,收集任课教师对学员及学员对任课教师的意见或建议,并向培训汇报以便对教学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七、负责组织学员的政治学习和日常管理、考勤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学员的文体活动和外出参观、考察、实习。

九、负责培训班总结及学员鉴定。

 

 

 

 

部分

教学与学生管理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函授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所有被我校录取的函授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或函授站)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或函授站)请假,经学校(或函授站)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或函授站)要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前置学历、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身心健康状况、入伍等特殊原因不适宜坚持学习,须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或函授站)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学校负责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下一年入学时按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及管理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须持学生证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于每年35月份缴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事先向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定学制: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5年、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为2.5年。

第七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专科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高中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高中起点专科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八条  除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外,其他保留学籍、休学、重修等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分为优秀(100分~90分)、良好(89分~80分)、中等(79分~70分)、及格(69分~60分)、不及格(<60分)

第十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一门课程按教学计划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一条  每学期学生必须按教学安排,参加规定的线上、线下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平时作业或实验报告等学习任务平时学习任务未完成者,不准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课程缓考申请批准后,学生应按照规定完成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擅自缺考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有悔改表现,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重新自修参加补考一次。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不及格或实验课不及格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申请,安排补做,仍不及格者随其他年级重做。

第十五条  因事、因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缓考。

第十六条  在继续教育学院参加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若所学课程与函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相同时,在获得结业证书的两年内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决定其能否免修成绩以结业证书上的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评定由线上、线下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每学期考核成绩在网上公布,面授前一个月,可通过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上一个学期的考核成绩。

第十八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课程,学校组织两次补考,第一次补考安排在下一个学期面授前,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毕业前。

第十九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门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成绩公布两周内(遇假期顺延),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查试卷。复查试卷,由工作人员与授课教师联系,如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须由授课教师写明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改正。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兴趣、专长、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要转专业时,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不同学历层次;

2.不同专业科类;

3.已有转专业经历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原因必须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规定的转学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省级学籍注册的新生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正常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休养,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学习者(须有单位证明);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休学不能超过两年,休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复学时,应于休学期满的新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不再招生,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后,按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及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又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超过规定累计年限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1.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2.不论何种原因,累计在校时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的,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退学处理的学生由主管部门审核,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决定后,缴回学生证发给退学证明。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并取消学籍。

第八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均合格,并达到所在专业层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因成绩、毕业答辩不及格等原因不符合毕业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且未解除的学生,不准提前毕业,只发结业证书。待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

第九章  对遗失证件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发,但可以依据相关程序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为做好学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学位〔20194号)、《东北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与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同一标准,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要获得学士学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并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在校期间所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及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外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PETS3)的笔试考试,成绩合格;

在籍期间参加我校认可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3)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位者,外语成绩不另作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

经毕业资格审核未准予毕业者;

未在学校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学士学位者;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进行:

学位申请人在取得毕业证书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

由相关职能办公室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别提交到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

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将复审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名单呈报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由继续教育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内页注明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情况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一般不予补授。无论何种原因,学位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发,但可以依据相关程序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函授、自学考试等形式),自20206月起开始施行。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为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有效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树立良好的教风,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师的修养

第一条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遵守《东北石油大学教师教学行为规范》,从严执教,严格管理,教师间、教师与管理干部间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坚持全校对于教育工作的一致性。

第二章  教师的主要职责

第二条 立德树人,教书育人

(一)培养品学兼优的高素质人才,广大教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教书育人是每个教师崇高的职责。

(二)要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原则,结合教学过程对学生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兼任并做好学生工作。

(三)要按照教育规律教学,贯彻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相结合等原则,既做好大多数学生的培养教育,又注意选拔培养优秀学生。

(四)要主动深入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根据成人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学习方法论的教育,掌握科学方法论,并通过课堂教学和指导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能力。

第三条 承担具体教学工作

(一)参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研究制定。

(二)承担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指导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任务。

第三章  开课与任课条件

第四条 主讲教师

(一)主讲教师应对所开课的所有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组织、协调辅助教学人员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二)主讲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2.对本学科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基础,了解本门学科发展最新成果,系统、深入地掌握本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本课程教材及其辅助教材,通晓相关教学参考书,掌握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参考资料;掌握一定量的背景知识和实际素材。

3.完成(实践)本门课程教学各环节所必须的教师作业量;熟悉相关的实验仪器、计算机等设备。

4.能独立制订本门课程的各种教学文件。

5.具备讲课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经院部试讲被认定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能力。

6.学习并了解高等教育学、大学生心理学、高等教育管理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掌握教育规律,懂得教育与教学原则。

(三)主讲教师要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课,不得私自串课,若有调课要求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开课前的基本准备

教学大纲是指导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是培养方案的具体体现和落实,是组织教学、规范教学管理、开展课程建设、编写教案和指导学生自主学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不予开课。教学大纲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课程教育目标和计划学时数制定,经院部审批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执行中基本内容不经院部批准,不得变动。

精心选用高质量教材

(一)教材选用的要求是:符合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体系、内容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符合学习对象层次和我校实际特色。

(二)教材实行四步三审的教材选用程序,即:任课教师提选教材、专业系(学科组)审查教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选用与管理专家委员会、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批教材。

(三)主讲教师应提出与教材匹配的辅助教学用书参考资料,以指导学生课外学习。

第五章  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生系统接受知识,相应构成科学领域的基础。教师应通过开阔的、系统的、逻辑严密的、连续的方式教学,完成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的统一任务。

备课是教师教学的重要环节,妥善的课前准备是顺利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前提。

教师应提前到达上课教室,做好课前准备,要记录学生平时出勤情况,平时适当布置作业,并记入平时成绩。

第十条 课堂讲授

(一)开课伊始,教师应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扼要介绍本课程教育目标、基本内容和基本教学环节、教学方式、课程考核的方式与安排、考勤办法及基本要求。

(二)讲授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标准是:

1.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内容充实,能反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有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

2.讲究教学方法。注重启发式教学,运用讲授式、启发式、研讨式、混合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将现代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注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3.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目的和实际效果,能承上启下,讲清每门课讲授目的;理论联系实际,注意知识背景、工程背景,自学要有指导,讨论要有计划,要求明确,措施得当;注意因材施教,能把握住整个课堂,达到预期效果。

4.讲究授课艺术。讲课纯熟,思路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循序渐进;概念准确、分析深刻、重点突出、难点讲透;语言规范、清晰准确、精练流畅、表达生动;板书工整、图文醒目;教学环节安排合理、教学手段运用得体。

5.既热爱学生又严格要求。敢于管理和要求学生不迟到、不早退,保持和维护良好课堂秩序。

 实践教学

第十 实验

(一)实验教学是课程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锻炼从实验角度认识自然规律和解决本学科领域工程技术问题的基本能力,并形成良好的科学作风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二)从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及教学计划的整体优化出发,设置课程实验或独立的实验课,科学合理地确定该课程实验培养目标,拟定实验教学大纲,保证其达到在不同类别、年级、层次、阶段的具体要求。

第十 毕业设计(论文)

(一)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校学习过程的最后阶段和质量总检查,是获得工程师基本训练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独立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毕业设计(论文)由继续教育学院制订实施细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选题要面向实际,切实可行。

2.要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对初次担任指导工作的教师应要求预做,并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

3.要检查教师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的准备和开展情况。

(三)指导教师的工作应有:

1.熟悉自己所指导的课题内容,掌握有关资料,预做关键部分。

2.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确定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要求与进行方式。

3.指导学生拟定进度计划。

4.每周对学生进行不少于2学时的指导,随时掌握学生的工作情况。

5.对学生严格要求,保证设计质量,并按期独立完成规定的任务。

6.写好指导教师评语。

(四)各院(系)应鼓励学生到已签工作合同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科研单位承接真实研究题目,并委派教师与题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完成指导任务,费用由题目所在单位负责。

(五)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各院(系)按不同专业(学科)方向,组成答辩委员会,负责答辩及成绩评定工作。

1.指定评阅人评审毕业设计(论文),给出评阅成绩,写出评语。

2.确定答辩工作程序,合理安排答辩工作进程。

3.组织、实施学生答辩,对关键问题进行质询,考查其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根据综合情况提出评分意见。

4.采取科学、民主的方式,给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综合评定成绩,并予以公布。

 学生成绩考核

十三 课程考核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分线上考试线下考试两种形式进行

十四 做好考试命题工作。线上考试学生在学习平台上完成,线下考试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由开课院部和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鼓励实行教考分离模式,有条件的课程均应使用题库命题。严格按照课程考试命题要求命题,保障试题质量,应认真做好试卷的印刷、核对和保管工作,必须严格保密。

十五 线下考试做好考试组织工作。考生必须严格遵守《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考场规则》、监考教师须严格遵守《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监考人员职责》、流动监考须严格遵守《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流动监考职责》。考试全过程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考试期间要加强考场巡视,督促、检查和指导考试工作,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不遵守考场纪律,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十六 线下考试做好考试阅卷工作。考试结束后,由主讲教师组织阅卷,阅卷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到公平公正,保障阅卷质量。

十七 做好成绩评定工作。课程成绩评定应包括线上线下两部分考试成绩,按规定比例评定总成绩。所有课程考核总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载(四舍五入取整),满60分为合格。

十八 做好考试档案材料保存工作。学生课程考试答卷及各种成绩登记表属于教学档案的一部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考试背景材料。

十九 做好成绩管理工作。学生本人如对成绩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试卷查阅申请,成绩录入后,成绩确有错误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成绩更正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

 教学纪律

二十 教学纪律是为保证良好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所必不可少的,所有教学工作人员都应共同遵守。

(一)对已排定的课表,不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不得私自更改。

(二)教师因故需变更已定的授课任务时,需至少在开课前一周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副院长批准方可予以调动。不能在开课前突然提出变更授课任务的要求。

(三)教师均应服从教学课表,若因故要求更换主讲教师和调、停、代课,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私自更换主讲教师和调、停、代课。

(四)准时上下每一节课,除偶然因素外,教师不得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

(五)严格按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规定的内容和进度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更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学生学习无关的内容。

 附则

二十一 本办法既是教师、教学组开展教学工作的规范要求,又是教学建设、教学检查、质量评估、年度工作总结的依据。本办法的贯彻执行要靠高度的自觉性、相互监督及上级的检查。因未按要求开展工作而发生教学质量事故,对教书育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批评教育。

二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规范课堂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我院课堂教学质量,坚持内涵发展,坚持回归常识、回归本分、回归初心、回归梦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的职责

第一条  严格教师课堂教学纪律,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对在课堂教学中宣传宗教,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的,散布反动言论或从事非法活动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条  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做好教学设计,因课制宜选择课堂教学方法,科学设计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既注重教得好,更注重学得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激励学生爱国、励志、求真、力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化课程思政和专业思政,根据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和专业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合理设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在每一门课程中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形成专业课教学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紧密结合、同向同行的育人格局。

第三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组织教学,不能任意削减课时,不得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擅自离开教学现场。

第四条  教师上课时应衣冠整洁得体,精神饱满,语言规范,举止文明礼貌,明辨是非,崇尚科学,言传身教。不能穿拖鞋、背心,不化浓妆,不佩戴吸引学生注意力的饰品,不能酒后上课。

第五条 教师备课时必须有工作预案,如遇停电或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要坚持用黑板或其它方式上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组织学生自习。

第六条  教师应在开课前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教学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不擅自调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教师在课堂上如果不使用手机进行辅助教学时,应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静音模式,不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吸烟,上课时间不随意离开教室,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  每大节第一节上课前教师应发上课指令,学生起立致敬后,教师应予以还礼,与学生共同营造互敬互重的课堂氛围。

第八条  教师在开课之初,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课堂纪律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注重学习过程考核,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

  第九条  教师应教书育人、以身作则;加强课堂教学纪律的管理,维持课堂秩序,课堂教学不使用手机时,应要求学生把手机放入手机袋中;加强学生考勤管理,要记录学生平时出勤情况,并记入平时成绩;对上课迟到、随意缺课、不遵守学习纪律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映。

   第十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和配合教学管理部门、教学督导组或继续教育学院安排的听课和其他的教学检查;在授课后要对教学设计和授课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发现问题应及时改进,总结经验,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中出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教师必须首先保证学生安全,及时通告教学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睡衣、超短裙、吊带衫等进入教室。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或因事不得不请假的,必须在上课前将请假条报给任课老师或继续教育学院。迟到的学生应经任课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课堂上课。

第十四条  学生应讲礼貌,尊敬师长。每大节第一节上课铃响后,教师发上课指令后,学生起立向教师致敬。课堂上服从教师的管理,不得顶撞、起哄、讽刺、谩骂、殴打教师,一经发现,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不准携带吃食进入教室,不准在课堂上吸烟、吃东西。未经教师同意,不准在课堂上随意走动或擅自出入。

第十六条  上课时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思想集中,专心听讲,课堂上严禁交头接耳、嬉戏喧哗,不得有亲昵、不雅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主动帮助教师擦黑板、清理讲台、收发作业等,协助任课教师做好教学准备。

第十八条  上课时不准将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置于课桌面上,必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因课程教学需要的除外),并放入教室内的手机袋中。

第十九条  学生应认真有序参与课堂讨论,积极思考、主动发言。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有问题或申请发言时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言。

第二十条  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学习环境。教学场所不准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废品,不准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自觉爱护教室各类设备设施,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代替他人听课或请他人代自己听课,一经发现,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找人替课一次予以警告处分,二次予以严重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取消本门课程成绩

第四章  对其他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影响教学工作,不准擅自进入教室或将师生叫离教室。

第二十三条  教师或管理人员应避免在上课时间与上课的学生进行通讯联系,以免影响学生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  原则上听课检查人员每次听课不得少于1节课,中途不应离开。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应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督导应定期对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师迟到、提前下课、缺勤、擅自调代课、课堂纪律以及学生到课率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反馈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  建立常态化教学督导机制,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把保证意识形态安全作为教学督导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课堂讲授有纪律的要求,守住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混合式教学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借助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开展线上学习线下面授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网络课堂教学与实体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可以把学习者的学习由浅到深地引向深度学习。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是信息技术与传统课堂教育相融合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为构建混合式教学管理工作机制,规范混合式教学课程的学习与考核,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线上课程学习

第一条  线上学习平台。学校依托智能化信息服务手段,实现优质资源共享,采建优质线上学习平台超星学习平台实施教学,不断加强课程资源建设。

第二条  线上学习形式。分为课程视频和直播授课两种形式,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学习课程。学生需在规定学习时间内对当前学期已选课程自行安排在线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并及时通过账号和密码登录学习平台查询学习状况和考试成绩。

第三条  线上课程设置。按教学计划要求,每学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布学生在线学习、答疑、考核等时间。

第四条  线上学习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通过学习平台向学生介绍课程的基本内容、学习方法、学习进度,以及期末考试资格、课程成绩组合与评定标准,告知学生该课程在线学习的导航,学习时长、在线交流和在线作业等基本要求。线上教学以理论教学为主,学生在线学习、自主完成课程的学习,提交作业、讨论互动等。

第三章  线下课程学习

第五条  线下课程设置。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原则上采取面授形式,也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安排直播授课等其他线上形式。

第六条  课程面授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下达教学工作任务,由二级院系、教研室主管教学的主任负责选派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检查备课情况、审查试题等。主讲教师接到教学任务书后一周内到继续教育学院领取教材,并按要求填写自学进度表和教学大纲

第四章  课程成绩评定

第七条  基本原则。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注重过程性考核,严格过程控制,严格评分标准。

第八条  成绩评定。总评成绩由线上考核成绩和线下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按一定比例进行计算,计算公式:总评成绩=线上考核成绩×50%+线下考核成绩×50%。线上课程总成绩包括在线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教学管理平台按照设定权重对在线学习成绩和考试卷面成绩进行自动计算,形成的总成绩即为该课程线上成绩;线下课程总成绩包括面授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包含实验的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开课院部根据课程性质确定的具体比例,形成的总成绩即为该课程线下成绩

第九条  补考规定。期末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均参加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补考。

第五章  线上考试

第十条  考生须在每学期按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课程期末线上考试,每门课程考试时长2小时。在线学习课程提供两次补考机会,以最高的一次总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评定结果。

第十一条  考试时电脑PC端和手机端不能同时登录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不得对试卷进行拍照,上传到网络进行扩散,一经发现查实,将追究责任。

第六章  线下考试

第十三条  根据面授课表安排,考试全过程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期间要加强考场巡视,督促、检查和指导考试工作。

第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不遵守考场纪律,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平台建设与教学组织。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筹管理,组织教学与教务管理工作,包括派遣教师、线上学习平台维保、使用培训、在线课程资源建设及成绩审核等。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的教学督导。

第十六条  学生学习与跟踪服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线下课程面授教学与考试,由专人督促学生参加线上线下课程学习,熟练掌握平台,加强与学生的联系和沟通,做好跟踪服务。

 附则

十七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和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为真正落实培养方案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和核心地位,规范培养方案制(修)订、执行及调整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本规定。

第二章  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教育理念,结合社会人才需求、专业基础及办学条件,科学确定各专业、各层次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

第四条  探索并完善以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融合、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相融合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融合等为主导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大庆精神特质,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专业信息、招生对象、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包括修业年限、总学分及总学时、毕业及学位要求、授予学位类别、专业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思政课程学分分配、主干课程、学位课程教学进程表、质量保障(包括教学团队保障、教学条件保障、教学机制制度保障)等内容。

第四章  培养方案制(修)订的主要原则

第六条  坚持科学定位、特色办学的原则。遵循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律,坚持立德树人,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定位要明确,培养目标要具体,制定符合学校办学定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坚持创新创业教育的原则。面向成人学生特点,将实践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突出主干课教学,拓宽学生专业知识面,加强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

第八条  坚持通专结合、整体优化的原则。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课程体系的整体构建要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先进性和可行性,注重课程重组和整合,整体优化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必须充分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坚持因材施教、分类培养的原则。根据学生成才的不同需求,在课程的设置与选择、教学环节的设计与要求等方面,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化成长。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审核与批准

第十条  培养方案由校院两级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协调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特色、培养目标等,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制(修)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有关规定,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充分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明确分工,统一进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专业、各层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根据关于制(修)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专业、各层次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有关规定,开展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行业企业需求和学生(含毕业生)意见,并组织校内外专家认真审议制(修)订稿,形成继续教育学院主导、专业主体、教师参与、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工作机制,确保课程体系的先进性、可行性和前瞻性。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原则上按照一年一微调,年一修订的原则进行调整,自当年入学的新生起开始执行。微调是指培养方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个别课程设置不尽合理,或者由于专业领域内新技术、新知识的更新、教学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前提下,及时对培养方案进行微调,以保证教学质量。修订即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继续教育学院将有计划组织所有专业、层次的培养方案进行系统修订。

第十三条  各专业、各层次制(修)订培养方案的同时,还应编制相应的理论与实践教学计划、课程简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经专业负责人、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审核通过后经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

第六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四条  经审批准的培养方案,由继续教育学院编印发布,并录入继续教育学院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各专业、各层次培养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使在校学生与有意报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社会人员及时了解专业信息、培养要求、课程设置等内容,指导制定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或报考适合自己的专业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教学单位根据相应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制订年度执行教学计划并实施。

第七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七条  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发布,必须严格执行,以保证其实施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如果确因重要原因需要变更,要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前提条件,由教学单位报继续教育学院通过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审定后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凡是涉及专业信息、招生对象、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毕业及学位要求、授予学位、专业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思政课程学分分配、主干课程、学位课程教学进程表、课程的增删、实践教学环节的更改,都属于培养方案的变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新办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依照培养方案的修订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不按要求及时制(修)订培养方案,以及不按培养方案安排相应教学任务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年度执行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年度执行教学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为加强对年度执行教学计划的管理,特制定办法:

第一条  每年年初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各专业教研室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年度执行教学计划的制定工作。

第二条  年度执行教学计划制定后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开设课程的教师及教学基本文件,做好各教学环节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年度执行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及环节是必须完成的教学基本任务。承担这些任务的教学单位和部门要负责落实开课的一切条件,确保教学计划完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每学期的教学任务及课表根据年度执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及学时要求确定,未列入执行教学计划的课程及环节未经批准一律不予安排。

第五条  制定后的年度执行教学计划,任何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开、减开更换课程。凡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教学计划的执行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若确需进行个别调整的,必须按相关规定报批后,方可执行调整方案。

第七条  制定年度执行教学计划时,对于任何因计划制定人不认真而造成的漏课、多课及重复课的现象,将按照有关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制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它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按章节、条目叙述该学科的主要内容,规定学生必须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规定教学的目的任务、教学进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据学科的知识系统与有关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联系,确定各章、节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并反映本学科的新成就和学科发展的方向。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教学大纲的制定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思想为指导,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适应我国对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的需求,体现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和现代教育教学改革要求。

第五条 教学大纲的制定应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培养方案的规定和目标,在注重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教学的同时,突出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与提高。

第六条 制定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符合培养方案对本门课程的要求;

(三)注重相邻课程的有机联系,互补互促,避免遗漏与重复;

(四)注重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的能力

(五)教学内容选择和编排要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按照学科知识的逻辑结构编排教学内容,做到重点突出,难点分散,深入浅出,循序渐进;

(六)要合理设置课程的教学目标、课程的评价方式与标准、教学目标达成度评价等内容,确保课程对毕业要求的有效支撑;

(七)要围绕课程教学目标达成,合理取舍教学内容,鼓励把教研、科研成果或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突出课程特色;

(八)课程思政创新创业内涵和教学目标有效融入教学大纲中,贯彻全过程育人的教学理念;

(九)注重优秀教材和参考资料的选用。选用国家优秀教材或高水平的自编教材;将能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形成补充教材,参考国外优秀教材,翻译成中文,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提供有效的文献资料。

第三章  要求与程序

第七条 每门课程在开课前都必须制定完备的教学大纲,没有教学大纲的,一律不准开课。

 有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的课程,按照统一的大纲执行。所有使用马工程教材的课程,其教学大纲应按照马工程教材的内容进行编订。其它课程的教学大纲应参考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教学大纲应力求文字严谨、简明扼要,名词术语规范。课程名称等基本信息要与全程培养方案完全相符。

第十条 主讲教师负责编写课程教学大纲,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教学大纲的审核工作。

第四章  内容与格式

第十 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标、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的关系、课程教学方法、课程考核方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推荐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等。

第十 教学大纲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一)课程基本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类别、学时、先修课程、适用对象、课程负责人等。

1.课程名称:本课程在全程培养方案中的名称;

2.课程类别: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等类别;

3.学时:本课程的总学时以及相应的课堂讲授和实验学时;

4.先修课程:为完成本课程学习应预先修读的课程(如无,亦须注明);

5.适用对象:本课程适用的专业、年级等;

6.课程负责人:主持本门课程的主讲教师

(二)课程目标。写明本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后在知识、素质和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的要求。

(三)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的关系。要求以表格方式说明各章的教学内容安排和学时分配,并说明达到哪些课程目标。

(四)课程教学方法。按照不同的教学环节分别说明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教学方法。例如启发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和混合式教学等。

(五)课程考核方法。详细说明最终成绩由哪些考核环节构成,每个环节的分值和评价细则。

(六)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检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学生学习成果达成度。

(七)推荐教材及教学参考书。列出本课程使用的教材、实验指导书及教学参考书的书目、主编、出版单位、出版时间、标准书号(ISBN)及参考文献等信息。有马工程教材的课程必须确保使用马工程教材;其它课程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面向21世纪教材等优秀教材。

(八)说明。尚有未尽适宜的可做补充说明,若无需说明可省略。

第五章  执行与管理

第十 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教学活动的依据,为保证课程教学的严肃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 任课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选择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开展教学活动。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前提下,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具体情况对课程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十 课程教学大纲属于教学基本文件,由继续教育学院保管。

第十 教学督导组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教学大纲的贯彻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选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选用与管理,实现优质教材进课堂,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特指我校使用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坚持适应需求、瞄准前沿、彰显特色原则执行四步三审制选精品、用精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成立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为成员。其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有关教材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和审议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专家委员会工作等。

 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选用与管理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落实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教材选用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和科学质量;核查教材选用的规范性,确保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统一使用;对学院教材选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等。由分管继续教育学院的副校长担任专家委员会主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动态产生,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各院(部)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具有教材编写经验的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和行业专家等组成;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选用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教材审核

 教材审核应严把政治关,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存在政治错误的教材,审核不予通过;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选题,严格把关,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教材审核应严把学术关,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及时淘汰落后教材,对内容陈旧、缺乏特色、错误率高的教材,实行强制退出制度。

  教材选用、预定和发放

 选用原则

)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适宜教学。符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五)思想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六)境外教材的选用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七)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相近专业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选用同一种教材,不同教师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选用同一种教材。

十一  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原则上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适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省级以上精品教材、规划教材及教育部指定教材,如所选教材不属于上述教材范围,应向办公室提出新教材选用申请,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选用与管理专家委员会审核,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二  选用程序

)教材的选用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任课教师或课程组在对现有教材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拟选用教材,教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选用与管理专家委员会对初选教材进行审读,重点就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用性提出审读意见,并经会议讨论后提出选用意见,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进行政治把关。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专家委员会审议教材选用结果。

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订购计划表》的汇总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盖公章后留作备案。

)教材一经选定,必须按计划使用,不得因更换任课教师等原因而拒用。

十三  教材购买与发放

)学生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发布的各年级、专业使用的教材信息,可通过学校公开招标引进的教材供应商订购教材,也可自行购买教材。

)通过供应商订购的教材,由供应商实施采购、发放;费用按学校招标折比由学生和教材供应商双方直接结算。

  检查监督

十四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教材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发现查处教材管理工作中的违规问题。建立健全教材质量评价制度,确保教材选用质量。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追究相关责任。

)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盗版盗印教材。

)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则

十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应提前10分钟,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准考证)进入考场,按统一规定的座位号入座。未携带证件或迟到30分钟者,不允许参加考试。考试正式开始30分钟后才允许交卷出场。

第二条  考生只准携带考试规定的物品(如笔、橡皮、绘图工具、计算器等)进入考场,任何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包括商务通、电子词典、掌上电脑等)、书籍、笔记本、纸张或其他信息载体均不准带入考场(开卷考试时按任课教师要求携带必备的考试用品除外)。若擅自带入考场应当按监考教师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如果丢失、损坏,后果自负),否则均按考试违纪或作弊处理。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将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准考证)放在桌面指定位置,以备监考人员随时查验。对于办理假证件、携带假证件参加考试及替考考生将严肃处理。

第四条  考试开始后,考生应首先在答题纸上规定的地方写好姓名、学号(或考号),不准涂改。如有笔误需要涂改姓名、学号(或考号)时,须经监考教师签字后方为有效。否则,试卷作废,后果自负。

第五条  考生在考场内应当保持安静,应当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如遇到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其它问题不得询问。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文具用品,个别考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七条  考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生不得无故拖延考试时间,否则将按考试违纪处理。考试结束铃响以后,所有考生均应停止答题,等待监考教师收完试卷、核实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八条  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抄袭、夹带,不准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不准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对考试违纪、作弊或协同违纪、作弊者,没收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校内课程考试。凡参加省级及以上考试者,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同时遵守省级及以上考试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场管理,建立良好考风,净化考场环境,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本职责。

第一条  监考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监考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监考工作,既要做到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又要做到对每场考试和每个考生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如有违反监考人员职责一经核实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监考人员是考风考纪建设的主要责任者,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并要求学生按规定参加考试。

第三条  监考人员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监考工作,严格按照《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考场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监考任务。严禁缺勤、中途离场或提前离场,严禁私自串场和私自调换。

第四条  监考教师应按照规定到指定地点领取考卷,开考前15分钟,完成清理考场的任务,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检查。

(一)核对考生的有效考试证件,未携带有效证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二)检查考生就座情况。按规定安排考生对号入座,严查替考现象。

(三)敦促和监督考生将自带的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用品放在远离考生座位的指定位置。

(四)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向考生宣读《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考场规则》及相关考试通知,提醒考生按考场纪律要求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需督促考生首先在试卷(答题纸)上写好姓名、学号等信息,并认真核对试卷(答题纸)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与有效证件及考生本人是否相符。人、证不符者终止其考试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考生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时,如因笔误需要涂改,须经监考人员签字后方为有效(限院内考试)。

第七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保证考场安全,禁止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一)监考人员不得私自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勘误、提示。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监考教师应当众回答,不得暗示题意或与考生私下交谈。

(二)监考人员应分别站在考场的前、后相应位置,不准站在考生身边观看考生答卷,不准交谈、看书报、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携带手机、ipad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三)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保证所在考场前面的门处于开放状态。

(四)严禁考生中途离开考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

第八条  监考人员需及时制止考生的任何违纪、作弊倾向和行为,严禁为作弊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和保护。对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考卷,将考生、考卷及相关材料送交考务办。

第九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停止考生继续答题,要求考生坐在座位上等待统一收卷,严禁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收卷后经清点无误,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考场文件,在交试卷时与收卷教师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教师承担监考任务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为失职,继续教育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流动监考职责

第一条  流动监考为继续教育学院委派的考风考纪的主要维护者,有权利和义务要求学生按规定参加考试,监督监考教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条  流动监考必须佩戴监考牌上岗,流动监考应至少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所在教学楼的考务办,指挥教师按时发放试卷,检查监考教师的考前考务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负责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禁止与考务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配合各考场监考教师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第四条  负责试卷发放、清点和接收,协调试卷缺失、补漏工作,随时补足考场所缺试卷。

第五条  巡视考场纪律,检查、监督监考教师工作情况。

第六条  处理监考教师及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等事宜,必须及时采集考试违纪、作弊的各种证据,督促违纪、作弊人员监考教师做好登记工作

第七条  流动监考在监考中迟到或不到,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考生考试违纪、作弊现象不管不问、放任自流者,均为流动监考的失职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完成继续教育学院交办的其考务任务。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校内课程考试。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违纪、作弊及其性质的认定细则

为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场纪律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特制细则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

(一)不配合监考教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查验考试证件者;

(二)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机、书籍、笔记本、纸条或者其他载体)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考试期间,经监考教师提醒后,仍未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者;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五)擅自分拆试卷或者多要、多答试卷者;

(六)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传、接物品或擅自借用他人的考试用品或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八)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者;

)考试前或者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吸烟、干扰考试正常进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经制止无效者;

)不服从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者;

(十一)考试期间,在考场外无故逗留,经考务人员劝说无效者;

十二)考试期间,手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处于开机状态者;

十三)考试期间,用某种示意、暗号、动作相互传递信息者;

十四)考试期间,旁窥、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或者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十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十六)考试结束后,离开考场未交考卷或未经允许将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十七)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十八)在考场内、外为他人提供作弊机会,或协助他人作弊但未构成作弊结果者;

(十九)辱骂、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并经考试主管部门认定者;

(二十)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情节严重,取消考试资格,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一)考试开始之后,夹带、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它载体(包括电子设备)中的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手机、笔记本等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四)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或以其他形式传递、接受有关考试内容者;

(五)在考试过程中,以发送短信、传接纸条或其它信息载体等方式由考场内向考场外或由考场外向考场内传递信息者;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者(与考试内容无关)

(七)在试卷或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八)在考试过程中,传递或接受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九)进入考场后,在书桌、椅子、各类证件、身体各个部位等处画写、藏匿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十)在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十一)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作弊行为者;

(十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十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各种通讯设备作弊者;

(十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第三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三人(含三人)以上共同作弊者;

(二)伪造或协助他人伪造假考试证件或携带假考试证件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作弊者(拍摄试卷、收发试卷图片、收发答案、群发信息或者存在其他与考试有关的严重作弊行为);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谋取利益者;

(五)故意销毁试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在考试前或者考试中,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者、在考场外见到试卷并参与答卷者;

)在考前、考中或者考后,严重辱骂、威胁、殴打监考教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并经考试主管部门认定者;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协助他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且情节严重者;

)累计考试作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在试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视为替考。

 对考试违纪、作弊考生的行为调查、认定程序如下:

(一)考场监考或者流动监考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等考试材料,将考试证件、用于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材料或者工具等证据,予以暂扣,令其退出考场,携带上述材料并带领学生到考务办公室;

(二)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和考场监考或者流动监考到考务办公室做好登记后,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试卷封皮等材料上予以标注;

(三)考试结束后,考务办公室将试卷、暂扣物品、登记表等材料交到继续教育学院,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归档工作

(四)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性质认定后,经学生陈述申辩无异议的,返还学生个人物品,其他材料或者物品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永久存档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促进考风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和执行教学计划(以下统称为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线上线下)。

第三条  考试是课程考核的主要形式,是指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与学生学业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考试。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总库,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分别按线上线下两种形式进行。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机试、报告、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或多种形式并用。

第六条  课程成绩评定应包括线上考核成绩和线下面授成绩,两种考核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包含实验的课程),具体比例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一)成绩的组成及评定方法应在开课时明确向学生宣布,应有书面记录,确定后一般不应改变。

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按《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试卷质量规范》的要求进行评定,应有详细记载,并向学生公布。

)所有课程考核总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均采用百分制记载(四舍五入取整),满60分为合格。

第七条  主讲教师应在接到任务书后,面授前一周到继续教育学院填写《课程考核方式汇总表》考核方式或成绩构成比例与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的不一致时,主讲教师须提出申请,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八条  课程考试命题由开课院部组织实施,鼓励实行教考分离模式,有条件的课程均应使用题库命题。高等数学、大学英语、大学物理、计算机高级语言、大学计算机基础等基础课程,由开课院部组织命题小组进行命题;其它课程由开课院部组织教师(课程组)命题。

第九条  教学内容、学时、进度、考核方式相同的同一课程编号的课程原则上应实行统一命题考试,不同课程编号、考核方式、年级、招生层次的课程原则上应分别命题考试。课程考试命题须按《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试卷质量规范》的要求,保障命题质量。

第十条  课程考试命题工作应在面授开课前一周完成。试卷命题小组(教师)填写《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命题审批表》,经开课院部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监督印刷,并负责试卷的安全保管,一般在考前30分钟内将试卷发给监考教师。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试卷的印刷、核对和保管工作,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或丢失试卷,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考试日期依据执行教学计划安排。线上考试,考生需在每学期按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下考试,按面授课表安排集中考试时间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线下考试,正常考试一般以30人设一个考场(最多不超过40人),每考场安排主监考、副监考各一名。一般排定后不再变更,因故确需变更时,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考试前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开考务会,通知考务工作人员、流动监考、监考人员监考时间、监考(发卷)地点、注意事项等。

第十  线下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写考场文件,在交试卷时与考务工作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考场管理

第十五条  线上考试,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课程的考试。

(一) 考试时电脑PC端和手机端不能同时登录参加考试。

(二) 不得对试卷进行拍照,上传到网络进行扩散,一经发现查实,将追究责任。

第十  线下考试,考生必须严格遵守《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考场规则》,监考教师须严格遵守《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监考人员职责》、流动监考须严格遵守《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流动监考职责》,履行好相应职责。

(一)考场一律采用单人单桌编定座位,监考教师要提前进入考场,随机编排座位,考生须对号入座。

(二)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否则成绩记为缺考

(三)保持考场附近安静,考生交卷后要尽快离开考场,不准停留观望或高声谈论,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四)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不遵守考场纪律,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按《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违纪、作弊及其性质的认定细则》进行认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成绩记为违纪舞弊

第六章  阅卷、成绩录入

第十七条  线上考试结束后,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完成学生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  线下考试结束后,由任课教师组织阅卷,阅卷须按《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试卷质量规范》的要求,做到公平公正,保障阅卷质量。

第十  阅卷结束后,由任课教师打印或填写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继续教育学院课程成绩单》继续教育学院课堂考勤登记表一并到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应在所有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补考应在三天内)录入到继续教育学院成绩管理系统,供学生查询

第二十  阅卷、成绩录入是学生成绩考核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及工作人员应给予高度重视,避免出现漏评、漏记、错记和合分的差错,做到严格规范、真实准确,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  学生本人通过继续教育学院成绩管理系统查询课程考试成绩,如对成绩有异议,必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遇假期顺延)提出试卷查阅申请,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继续教育学院查阅试卷申请表》,交给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由其办理审批手续;

(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开课院部的教研室(系)主任及任课教师组成的试卷查阅小组,负责查阅试卷工作,并将查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三)查卷结果证实成绩确有错误的,由任课教师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成绩更正申请。

第二十  成绩录入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更改学生成绩,成绩确有错误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成绩更正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继续教育学院对成绩更正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对学生成绩总库进行更正。

二十四  学生学习成绩是重要的教学档案,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学生或教学管理人员违规修改成绩、学生成绩单造假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五  成绩标记为缺考违纪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档案保存

二十六  学生课程考试试卷及各种成绩登记表等材料属于教学档案的一部分,要严格按《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试卷质量规范》的要求妥善保管考试背景材料。已评阅完毕的试卷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三年,课程成绩单永久保存。

二十七  每学期都应依据本办法及《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试卷质量规范》的要求,对试卷评阅、存档情况等进行自查。

第九章  附则

二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试卷质量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试卷质量,根据《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考试命题(线下考试)

第一条  各门课程都应拟定内容不同、而分量难易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其难度和覆盖面应基本一致,两套试卷中应避免有重复试题。

第二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其覆盖面要广,能涉及基本内容和要求,着重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第三条  命题要求:

(一)试题应有不同层次的要求,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要注意题目的难易程度搭配合理,题型灵活多样,以利于鉴别学生的真实水平,反映学生的差异程度

(二)试题的分量要根据考试时间而定,试题的叙述必须清楚,避免出怪题、偏题、含糊不清的试题

(三)命题时要对试题条件、符号、图表等仔细审核,不得有任何错误,试题要求字迹清晰、无漏页漏题。

(四)命题时应提前试做试题,每套试题都应制订出完整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四条  试卷一律按《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命题格式》要求,统一规格、用计算机打印。

 阅卷(线下考试)

第五条  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实事求是,做到公平公正。

(一)试卷一律用红笔批改,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的打叉(×),否则打半勾。

(二)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每道题必须有标记,且只能有一个标记;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于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

(三)任课教师要认真记分和进行分数统计,小题与大题均写正分,小题得分写在小题号左边,大题得分写在得分栏中。批改完试卷所有试题后,阅卷教师计算出总分并写入得分汇总栏的总分格中,每个学生的最终成绩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

(四)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笔误,阅卷教师在其错误的标记上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名。

 成绩评定

第六条  课程成绩线上线下两部分组成。课程成绩评定应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包含实验的课程),具体比例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开课院部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一)平时成绩可以包括平时出勤、作业、测验、学习表现等方面的成绩,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课堂考勤表》。

(二)含有实验的课程的实验成绩所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按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百分比采用四舍五入取整方式计算。实验成绩可以包括实验报告、实验出勤、实验考试、学习表现等方面的成绩,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实验成绩登记表》。

(三)所有课程考核总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均采用百分制记载(四舍五入取整),满60分为合格。

 考试背景材料保存

 考试背景材料包括:

(一)试卷封皮及学生答卷(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考试后必须立即装订);

(二)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记录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A4纸大小);

(三)学生成绩单(包括实验成绩、平时成绩记录A4纸大小);

(四)课程教学大纲;

(五)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命题审批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A4纸大小);

(六)空白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AB卷及AB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A4纸大小)

 所有考试背景材料属于教学档案的一部分,严格按照要求保存好各项考试背景材料,以便于试卷的检索。

 附则

 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生命线。建立规范、科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制度,是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增强自我约束和发展能力的基本制度保障。为了对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结合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主要功能是对教师教学过程、学生学习过程、学院教学管理过程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形成规范、科学的教学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最终目的是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由质量保障体系(含三个子系统)和质量监控体系(含五个子系统)组成。

第二章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五条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由制度保障子系统、教学条件保障子系统、奖惩子系统三部分组成。其职能是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目标,把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的活动与职能合理组织起来,形成一个任务、职责、权限明确,能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其职能由继续教育学院领导、相关科室与各教学院(部)来实现。

(一)制度保障子系统

该子系统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继续教育学院的定位、办学思想,制定学院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教学条件保障子系统

该子系统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经费投入、教材建设与图书购置、后勤管理等方面。主要任务是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投入的水平与强度,并保障其有效运行,发挥功效。

(三)奖惩子系统

该子系统包括奖励和惩罚两方面。继续教育学院对在教学过程中评选出的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教学规范的教师进行教学事故认定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该体系由教学决策与指挥子系统、教学运行与管理子系统、落实与实施子系统、信息收集与处理子系统、信息反馈与调控子系统组成,其职能是根据我院规章制度、教学文件、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和单项评估方案,对主要教学环节教学质量进行系统、有效地监督检查,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收集教师、学生、毕业生的信息并进行整理、分析、反馈给教学管理部门,为其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将有关内容反馈给教学院(部)或相关职能部门,为其改进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一)教学决策与指挥系统

主要任务是明确质量目标,确定监控内容,设定监控环节,制定或调整政策措施和主要监控环节的质量标准。基础工作由相关职能科室组织有关专家拟定方案,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决策实施。

(二)教学运行与管理系统

主要任务是组织落实决策与指挥系统下达的各项任务,协调教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计分析执行结果,总结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及时将情况汇报决策与指挥系统。具体工作由职能科室实施。

1.教学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全面负责继续教育学院教学运行及管理工作。本系统以继续教育学院为教学实体,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根据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进行监控管理。本系统是监控的主体部分。

2.学生管理

该系统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等;负责组织全院的学生教育活动和学生思想状况调查;负责学生的评优、奖励及处分负责学生的课堂听课及管理负责监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学习任务,获取必要的知识、技能和能力,以保证学生能够达到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

(三)落实与实施系统

主要任务是完成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总结分析教学运行情况,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科室。具体工作由教学管理办公室实施。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运行与管理系统发布的工作指令,完成教学计划的具体实施以及教学基本建设与研究工作。

(四)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

该系统由信息收集、教学检查两大模块组成。主要任务是根据教学规章制度、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和单项评估方案,对主要教学环节和教学质量进行系统、有效的监督检查,收集各种教学信息,并及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处理,提供给信息反馈与调控系统。

1.信息收集

主要通过听课、督导检查、学生信息员信息收集、学生评教渠道进行。

1听课。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听课制度》各级领导、专家、管理人员通过听课了解教学情况,收集教师教学过程中的教学信息,分析、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督导检查。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教学督导通过听课、检查、座谈等形式,有重点地监控教学运行过程,评估教学质量;收集、分析、调查和研究教与学双方存在的问题;收集教师和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学生信息员信息收集。学生信息员由各班班长组成,由班主任协助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管理。信息员要填写信息表,负责收集并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映教师授课方式、教学内容和课程安排等有关教学的各个方面的问题。

4学生评教。继续教育学院定期组织学生对教师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进行评价。评价的形式有学生问卷评教、学生座谈会评教。

2.教学检查

教学检查是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有学生线上学时和线下面授期间以教学进度、教学内容和效果为重点的教学检查;由教学结束后,进行以考试、考风、考纪为重点的考核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师到课率、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教师迟到和提前下课现象、学生在学习平台在线学习情况和线下上课出勤率与课堂纪律、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各类实验进展和完成质量情况等。

(五)信息反馈与调控系统

该系统由信息反馈和调控两大模块组成。其职能是对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收集到的教师教学过程、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准确、全面、快速地反馈到运行与管理系统及教学落实与实施系统,制定调整措施并及时进行调控。对于重大教学问题要反馈给教学决策与指挥系统,为其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信息反馈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信息反馈、学生信息员信息反馈、教师信息反馈等渠道来实现。

1.教学督导信息反馈

教学督导深入课堂,进行检查性听课及深入了解教学的主要问题,及时向职能部门反馈教学及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

2.学生信息员信息反馈

通过学生信息员收集到关于教师授课方式、教学内容和课程安排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反馈到教学院(部)。

3.教师信息反馈

通过教师座谈会或教师信箱获取信息及时调控并反馈到教师所在院(部)和继续教育学院。

教学运行与管理系统、落实与实施系统对各渠道反馈的教师教学过程、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准确、全面、及时地进行调控。对于重大教学问题要反馈给教学决策与指挥系统,为其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章  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

对主要教学环节(如毕业设计等)的监控是否措施得力,行之有效,是监控工作成败的关键。特针对毕业设计(论文)、课堂教学设计了相关监控流程,加强监控,确保教学质量。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保障与监控

在毕业设计(论文)中,指导教师是第一责任人,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会是关键。三者要与学生加强互动,及时监控反馈,强化整改,确保质量。

第八条  课堂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

课堂教学是学生学习理论知识的主要园地之一,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关键在教师。通过强化课堂管理,提高学生到课率。专家听课获取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与继续教育学院,以便整改。

第九条  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创新能力的主要途径,其关键在实验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实验仪器设备要足够,时间安排要合理,确保学生能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学会实验方法,在实验时能独立操作,完成实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组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工作职责、任务及工作制度,规范教学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组在提高教学质量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根据教学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督察调研、把握现状、监控过程、评估质量、分析总结、反馈信息、建言献计、咨询决策的思路在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代表继续教育学院执行督导任务,学院保护教学督导组专家的权益,各校外教学点要支持督导组工作,提供必要帮助。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专家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必须公正严明,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是监控教学质量的专家组织,其职责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运行过程及质量状况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教学活动中存在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经验和问题,了解教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含校外教学点)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组负责对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状况教学点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督教。通过随堂听课、查阅教学文件、检查实验教学等方式,对教师的教学状态、教风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对教师教学中的优点给予肯定,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给予指导帮助。

第八条  督学。通过收集教学信息、听课考察、座谈调查等方式,对学生的学习状况、学风进行检查,对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提出加强学风建设、改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督管。通过对各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收集师生对教学管理的反映和意见,以及平时对教学管理工作状况的考察,提出改善和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要注重加强对实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现场检查与指导。

第十一条  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安排,参与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评估检查;参与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活动的评比、评审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教学督导组的日常管理,负责教学督导日常工作的组织和业务协调。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组一般每学期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交流情况,讨论和安排工作,进行必要的学习;列席继续教育学院召开的有关教学工作会议,参与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有关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向继续教育学院作一次督导工作专题汇报,总结本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提出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汇报。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组的评价结果,将作为年终考评、教学评优等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任职资格与聘期管理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组专家成员的资格:

(一)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学及教务管理经验丰富,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爱岗敬业,了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特点。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遵守纪律。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两人,每届督导组任期2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从学校相关学院和专业筛选并审查专家人选报主管校长审批。每届督导组组成后由主管校长颁发聘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听课制度

为了解和掌握课堂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听课人员及时间要求

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二次,每次不少于1个学时。

(二)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至少听课五次,每次不少于1个学时。

(三)各教学院(部)党政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二次,每次不少于1个学时。

(四)教研室主任每学期面授期间至少听课三次,每次不少于1个学时。

(五)教学督导组按工作计划规定听课。

(六)其他有关部门领导,根据工作情况选择听课,不时间安排。

第二条  听课形式以听课人随机检查、单独听课为主,各教学院(部)、教研室主要听本单位教师的课程。各教学院(部)应制定听课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地检查本单位教师的授课情况。也可采取集体听课、集体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听课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备课、讲授情况。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等。

第四条  听课原则

(一)了解授课教师履行工作职责和学生对教师教学工作反映等方面的情况。

(二)检查授课教师教学文件是否齐全及上课准备情况。

(三)对授课教师的教学组织、教学内容、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等进行评价,对学生的学习、出勤、纪律情况进行检查。

(四)了解、反映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条  听课人每次听课按要求认真、详细、实事求是地填写《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面授结束后交到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校外教学点)汇总、归档

第六条  在听课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记录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各级领导及同行专家听评课结果将作为任课教师业务考核中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和教学水平,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建立规范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不断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当教学事故一旦出现时能够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和及时纠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有关人员或集体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教学过程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突发事件等导致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第三章  认定的原则、类别、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为:一是主观上具有过错;二是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可分为A-教学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

第五条  教学事故等级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出现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有关单位和继续教育学院。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继续教育学院要及时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填写《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或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上报继续教育学院。一般教学事故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严重教学事故由继续教育学院和人事处共同审核,由主管校长核定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件是否为教学事故存有疑问的,在事故认定前,教学事故(事件)当事人或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呈报,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在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或由他人举报经核实教学事故成立的,由继续教育学院直接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的形式予以认定。

第九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结果确定后,向当事人下发《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当事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告或举报,由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权限组织复议,申诉复议期限为《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一般应在复议请求后两个工作周内做出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十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给予以下处理:

学校下发相应的教学事故处理决定,视教学事故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一定范围乃至全校的教学事故通报批评,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且拒不认错者,由学校研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凡受到教学事故处分者,视事故级别及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发生教学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和参与各类评优;

(二)一学年内累计发生教学事故二次以上(含二次)的相关责任人,其本年度考核结论只能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  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五次以上(含五次)一般教学事故的二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要被通报批评,且该单位从达到五次一般教学事故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授集体奖;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严重教学事故的二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将被通报批评,且该单位从达到三次严重教学事故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评授集体奖。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对教学事故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由继续教育学院和人事处同时备案,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档案中。

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故意隐瞒本单位事故以及发现事故拖延不报,对事故不主动查实或以无法查实为借口的,应将其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第十七条  对任何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或以各种借口推诿、阻挠调查取证,或制造其他麻烦,致使教学事故级别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确认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设立教学事故举报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凡以实名举报教学事故的,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护,事故处理完毕之后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对恶意举报,故意捏造事实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教学纪律,但不构成教学事故的,通过一般的教学通报给予批评;对于具有教学事故事实,但还未完成教学事故认定的,可根据教学管理的需要先发一般的教学通报,待认定确认后再发相应的教学事故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事故统计以年度为期,不跨年度累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事故划分与认定

 

 

 

 

 

 

 

 

 

 

 

 

 

 

 

 

 

 

附件: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事故划分与认定

类(A

序号

事      项

级  别

1

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不道德内容。

严重

2

体罚或侮辱学生产生严重后果。

严重

3

擅自停课、调课,无故缺课。

严重

4

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处理个人事物,时间达10分钟及以上。

严重

5

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或擅自离开岗位使学生受伤或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500元及以上。

严重

6

未按教学计划教学,舍弃(或拖进度)大纲规定课程内容1/4及以上。

严重

7

实验室人员未按照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

严重

8

毕业设计中未能履行审阅教师职责,对学生论文疏于审查,放任自流,致使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发生抄袭等现象,或毕业设计(论文)有多处明显错误而未加指正。

严重

9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时间在10分钟以内。

一般

10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找人代课。

一般

11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体育课或其它有规定场所除外),或在教学活动中衣冠不整,或穿着不符合教师身份。

一般

12

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或擅自离开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不足1500元。

一般

13

教师备课敷衍,课堂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

一般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事      项

级  别

1

考试命题者或相关人员在试卷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严重

2

监考迟到10分钟及以上。

严重

3

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遗失学生试卷两份以上。

严重

4

试题出现重大错误,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严重

5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5分及以上。

严重

6

成绩报送后学生成绩修改达到6份次及以上。

严重

7

教师丢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或随意更改学生成绩5分以下。

一般

8

因试卷短缺、考场安排等考务准备工作不利影响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般

9

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一般

10

未办理相关手续,随意取消学生考试资格者。

一般

11

未按要求及时记载登录考试成绩,影响了后续工作。

一般

12

未按学校要求规范命题、批阅试卷,造成试题错误、卷面混乱。

一般

13

成绩报送后学生成绩修改达到35份次及以上,或成绩报送后7个月以上要修改学生成绩。

一般

教学管理类(C

序号

事      项

级 别

1

故意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严重

2

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原始成绩、档案等重要文件。

严重

3

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造成严重后果。

严重

4

不按时上报或错、漏报教学计划及教学任务等,严重影响教学活动。

严重

5

因错、漏通知造成无教师或学生到课。

严重

6

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或管理部门未及时采购教材,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严重

7

不及时执行学校对有关学生的处罚决定,造成不良影响。

严重

8

漏发或错发教学任务书,致使教学计划不能正常实施。

一般

9

擅自向学生派购或推销教材、书刊或教辅资料等。

一般

10

未经人事处批准,擅自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

一般

11

不按时上报教学任务书,影响了正常教学活动。

一般

12

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教学事故。

一般

教学保障类(D

序号

事      项

级 别

1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等,致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严重

2

因管理不善,导致教学设备严重损坏或丢失,影响正常教学。

严重

3

不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各种教学管理任务和工作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恶劣。

严重

4

教学设备及用品采购、供应不及时,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严重

5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严重

6

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教学或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严重

7

未经允许将教学专项经费挪作他用。

严重

8

未经允许将教学设备挪作他用。

一般

9

学生桌椅不足,达两次以上。

一般

10

教学楼不按作息时间控制作息铃声。

一般

11

教学楼内噪声大,影响教学活动。

一般

12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

一般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体现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重要教学形式,是检验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最后教学环节。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对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意识、开拓精神、创新能力、科学作风、综合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学院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为组长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贯彻执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结合成人学生特点,实施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相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

(二)组织各专业系(教研室)负责人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动员和培训,并选派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包括校外教学点)。

(三)组织各专业系(教研室)负责人做好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工作,审查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编制与下达情况。

(四)要对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经验,组织交流包括要做好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环节和成绩评定等环节的检查

(五)组织、审定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并组织、安排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

(六)负责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查重工作,重复率不超过30%

(七)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总结,查找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八)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等。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培养要求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工程实践能力、理论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这一教学环节,学生应达到以下培养要求:

(一)培养学生调查研究、搜索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和阅读文献资料的能力

(二)培养学生方案论证、分析比较的能力

(三)培养学生设计、计算、绘图和使用标准规范的能力

(四)培养学生解决一般管理和复杂工程实际问题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

(五)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能力,增强创新意识

(六)培养学生常用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相关数据的获取及分析处理能力

(七)培养学生外文专业资料的阅读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八)培养学生撰写设计报告和展示设计创意的能力

(九)培养学生语言表达、思维能力,以及阐述观点、回答问题的能力

(十)能够在工程实践中理解并遵守工程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十一)能够理解和评价针对本专业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实践对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十二)树立持续学习和终身学习意识。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第六条  选题原则

(一)课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体现本专业基本教学内容,使学生受到本专业全面综合训练。

(二)课题应从生产、科研和社会(尤其是本单位)的实际问题中选定

(三)课题的难度和分量既要参照日校同层次同专业的水平,又要体现出成人在职、业余学习的特点,鼓励有实践经验、有条件的学生选做本单位有应用价值的题目,也可以选择模拟题目,这类题目要保证教学需要。

(四)课题的难度和工作量应适合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相应的实验条件,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五)课题应力求有益于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思维和创业素质的培养;坚决杜绝空洞、老生常谈的选题。

(六)坚持一人一题。课题的难度和工作量要适合成人学生的实际,使学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第七条  选题与审题工作程序

(一)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原则和所具备的条件拟出课题。

(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指导教师上报的课题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选题要求,且不具备实施条件的课题要及时进行反馈、整改。

(三)课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课题选定后由指导教师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下达给学生。

(四)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进行审定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五章  指导教师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资格

(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具有设计、研究工作实际经验、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并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鼓励聘请企事业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也可采用校内指导教师+企业指导教师双导师制。初级职称教师不能担任第一指导教师,可担任辅助指导教师。

(二)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师可指导学生数最多不超过6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可指导学生数最多不超过8人。外聘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必须经学院领导小组批准,每人指导学生数最多不超过4人。初级职称教师担任辅助指导教师参与指导学生数最多不超过4人。

第九条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位指导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在整个毕业设计(论文)阶段教学活动全面负责。

(二)指导教师要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经系(教研室)负责人签字后下达给学生。任务书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改变,需经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指导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选题的内容与要求应掌握有关的资料和文献,平时要认真检查,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学生解决毕业设计论文)中的难点,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意引导和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及创新能力。指导教师负责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向学生推荐有关参考资料。

(四)指导教师应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按时进行答疑与指导。对学生的初稿或设计方案,要认真批改和指导学生写作,指导教师对学生要从教学、思想、纪律等各方面进行指导,要注意言传身教。

(五)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学术诚信教育。教育学生恪守学术诚信,及时纠正学术不端行为,必要时向学院申报取消学生答辩资格。

(六)毕业设计(论文)结束阶段指导教师要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认真审阅,按照任务书布置的要求和《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指出错误并督促学生改正,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创新能力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认真写出考核评语。

第十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学生在选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后,要认真阅读领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中规定的任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做好论文综述、开题等工作。

(二)按照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和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做好工作进展情况记录,并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毕业设计(论文)撰写必须符合《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学生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经指导教师同意并写出考核评语后,交到继续教育学院方能参加答辩。

(四)毕业设计(论文)的理论依据充分,数据准确,公式推导正确。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设计能力。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与建议在理论与实践应用中有一定意义。

(五)虚心接受教师的指导,发挥主观能动性,独立完成各项任务,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六)学生必须独立完成规定的全部工作任务,严禁抄袭他人的成果或请他人代替完成某项任务,一经发现,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七)毕业设计(论文)的图纸、表格、插图要规范准确,符合国家标准,并对设计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或转让。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诚信机制建设,杜绝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现象的发生,在答辩前,对所有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查重工作,检测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与各专业系(教研室)负责人负责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时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聘请。

第十三条  学生在指定时间内,将符合《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要求的毕业论文交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统一把学生毕业论文交答辩委员会。

第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于答辩前两周确定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名单、答辩时间及地点。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制定答辩规程,研究和处理答辩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协调和平衡学生答辩顺序

第七章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各系(教研室)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阅,并于学生答辩前完成。评阅人应具有指导教师资格。评阅人要认真评审毕业设计(论文),给出评阅成绩,写出评语。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生答辩工作,给出答辩成绩,写出评语,并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答辩成绩评定依据:

(一)完成任务情况;

(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学生做出的实际成果;

(四)实验、测试、计算、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书写格式标准化,图纸、表格、插图规范准确;

(六)科学作风创新精神;

(七)答辩中回答提问情况;

(八)做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表现。

第十八条  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有异议时,在成绩公布后两日内有权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应予受理并组织复核及争议答辩的复审程序。争议答辩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完成。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分为优秀(100分~90分)、良好(89分~80分)、中等(79分~70分)、及格(69分~60分)、不及格(<60分),其中,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数量不得超过25%,建议采用结构分进行成绩的综合评定,结构分由指导教师评分、评阅人评分、答辩小组评分组成,三部分评分成绩的权重由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确定,录入继续教育学院成绩管理系统。

第八章  毕业设计(论文)抽检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协同学校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抽检,相关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协同学校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抽检,抽检对象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申请学位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论文)抽检率不得低于50%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位毕业论文抽检应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科学位毕业设计(论文)相关评定标准,主要审核论文是否合格或是否达到优秀。对于国家抽检不合格的毕业设计(论文),经继续教育学院研定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及学位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工作,提高论文撰写质量与规范化水平,现根据《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毕业设计(论文撰写内容与要求

1.内容、字数要求及结构组成

1内容、字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应层次分明,数据详实,文字简练,推理有据,立论严谨。论文全篇幅要求本科生字数不得少于12000字、专科生字数不得少于10000字。

2结构组成:内容一般由题目、中文摘要、外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致谢和附录等几部分组成,依次为:1.封面;2.任务书;3.摘要(包括中文摘要和外文摘要);4.目录;5.正文;6.结论;7.参考文献;8.致谢;9.附录;10.毕业设计、论文导师及答辩委员会评阅意见表。

2.封面

采用继续教育学院下发的统一封面,填写论文题目、设计人、设计指导教师等内容。

1)题目:应能高度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具体、切题、不能太笼统,但要引人注目;题名力求简短,严格控制在25字以内。

2)设计人:本人姓名。

3)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署名一律以实际指导的教师为准,最多只能填写两名指导教师。

4)评阅人:由学院答辩小组统一填写。

3.任务书

题目确定后由指导教师填写,包含设计题目、本题目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文字部分内容、绘画部分内容以及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1)发给设计人:学生本人名字。

2)设计题目:应与封面题目保持一致。

3)本题目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根据论文内容填写。

4)文字部分内容:根据论文内容填写。

5)绘画部分内容:根据论文内容填写。

6)参考书及参考资料:填写设计论文过程中参考过的书集或资料的名称,应与参考文献一致。

7)设计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姓名。

8)设计人:学生本人的名字。

4.摘要与关键词

1)摘要:也称内容提要,是学术论文内容的简短叙述,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全文就能获得论文的主要信息。摘要内容应概括研究题目的主要内容、特点和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获得的主要结论。摘要包含中文摘要和英文摘要。中文摘要:论文第一页为中文摘要,300字左右。内容应包括课题设计意义、完成的主要工作、重要结论及其理论和技术水平,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语言力求精炼。英文摘要:中文摘要后为英文摘要。主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相同。

2)关键词:是供检索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关键词一般列出3-5个,按词条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英文关键词与中文关键词要求相同。

5.目录

目录作为论文的提纲,是论文各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简明扼要,一目了然。目录应独立成页,应包括论文中全部章、节的标题及页码,按二级标题编写(即:第1章  ××××1.1  ××××)

6.正文

正文是毕业设计(论文)的主体,要求作者在本部分真实全面地反映其工作量和工作水平,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成果。一般由标题、正文、图、表格和公式等五个部分构成。写作内容可因题目的性质不同而变化,一般可包括概述或前言、论文主体及结论等部分。力求做到主题明确,数据可靠,内容充实,论据充分,论证严密,层次分明,脉络清晰。

7.结论

结论作为单独一章排列,不加章号。要求作者根据设计(论文)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数据和材料,经过科学分析、准确判断和合理归纳等逻辑处理,得出正确的学术观点和新颖的见解,结论表述必须准确、精炼、缜密和完整,使人能够从结论中全面了解论文的意义、目的、内容和主要研究结果。作者要认真阐述自己工作的创造性在本领域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以及本设计(论文)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的可能性。

8.参考文献

为了反映论文的科学依据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同时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之后一般应刊出主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全,附于文末。理工类论文参考文献须不少于10篇;文管类参考文献数量不少于15篇。

产品说明书、各类标准、各种报纸上刊登的文章及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著名的内部报告如BPAD报告及著名大公司的企业技术报告除外)等不宜作为参考文献引用。但对于工程设计类论文,各种标准、规范和手册可作为参考文献。

引用网上参考文献时,应注明该文献的准确网页地址,网上参考文献不包含在上述规定的文献数量之内。

9.致谢

对给予各类资助、指导和协助完成研究工作,以及提供各种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表示感谢。文字要简洁、实事求是,切忌浮夸和庸俗之词,限200字以内。

10.附录

可以包括正文内不便列出的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或表格;重复性数据图表;计算程序及说明等。论文的附录顺次为附录A、附录B等。附录中的图和公式另编排序号,与正文分开。附录可以没有。

11.毕业设计、论文导师及答辩委员会评阅意见表

1)专业、毕业生姓名:学生本人填写。

2)导师对毕业设计、论文评语:由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亲笔填写。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后,须经指导教师评阅,同意其答辩后,方可参加毕业答辩。导师签字需由指导教师本人签字。

3)答辩委员会意见(包括评语及成绩):由学院答辩小组统一填写。

4)设计评语:由学院答辩小组统一填写。

二、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1.语言表述

1)毕业设计(论文)应立论正确,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简练,说明透彻,推理严谨,避免使用非学术性和不规范的词语。

2)论文中如出现一个不为学术界熟悉的、非通用性的新概念、新名词或新术语,需清楚地加以解释和说明。

2.层次和标题

1)层次要清楚:标题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一级标题:如1章  ××××”

二级标题:指章以下的节,如“1.1  ××××”

三级标题:指节以下的小标题,如“1.1.1  ××××”

2)层次代号的格式如下:

1章  ××××

2章  ××××

2.1  ××××

2.2  ××××

3章  ××××

3.1  ××××

3.2  ××××

3.3  ××××

3.3.1  ××××

3.3.2  ××××

3.4  ××××

… … … …

3.量和单位

物理量计量单位及符号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GB31003102—1993,见附录6),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符号。计量单位符号,除用人名命名的单位第一个字母用大写之外,一律用小写字母。非物理单位(如件、台、人、元、次等)可以采用汉字与单位符号混写的方式,如t·km”“t/(人·a等。文稿叙述中不定数字之后允许用中文计量单位符号,如几千克至1000kg”。表达时刻时应采用中文计量单位,如上午845,不能写成“8h45min”。计量单位符号一律用正体。

4.名词、名称

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应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叫法有争议的名称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使用外文缩写代替某一名词术语时,首次出现时应在括号内注明其英文全文,外国人名一般采用英文原名,按名前姓后的原则书写,一般很熟知的外国人名(如牛顿、达尔文、马克思等)可按通常标准译法写译名。一些特殊名词或新名词应在适当位置加以说明或注解。

5.标点符号

论文中的标点符号按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标点符号占一格。

6.外文字母的正、斜体用法

按照GB310031021986GB71591987的规定使用,即物理量符号、物理常量、变量符号用斜体,计量单位、化学元素符号、数学算符(如微分符号“d”等)等符号均用正体。

7.数字

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单位1987年发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除习惯用中文数字表示的以外,一般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可参考附录7中有关用法。

8.图、表、公式

1)图:

图应使用计算机绘图,不得徒手勾画(特殊专业特定的图除外)。绘图必须工整、清晰、规范。示意图应能清楚反映图示内容;照片应在右下角给出放大标尺;实验结果曲线图应制成方框图;

要精选图形,切忌与表格及文字表述部分重复,反应相同内容的图形或表格只取其一,要图不要表,要表不要图;

要清楚,但坐标比例不要过分放大,同一图上不同曲线的点要分别用不同形状标出;

图中的术语、符号、单位等应同正文中的一致;

图序与图名居中置于图的下方;

引用图应在图题右上角标出文献来源;

图号按章顺序编号,如3-2”为第三章第二图。如果图中含有几个不同部分,应标注分图号,并在图题下列出各部分内容。

2)表:

表格一律不画左右端线;

表格允许下页接写,表题可省略,表头应重复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

表格按章顺序编号,如5-4为第五章第四表;

表应有标题,表内必须按规定的符号标注单位。

3)公式:

公式书写应在文中另起一行居中用公式编辑器编辑;

公式和编号之间不加虚线;

公式后应注明序号,按章顺序编排;

公式序号的右侧符号与右边线顶边排写;

公式较长时最好在等号处转行,如难实现,则可在+、-、×÷运算符号处转行,转行时运算符号仅书写于转行式前,不重复书写;

公式中第一次出现的物理量应给予注释。

9.注释

论文中有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时,可加注说明,只限于写在注释符号出现的同页,不得隔页。

10.参考文献

1)文中引用参考文献的标识方法

引用参考文献标识应置于所引内容最末句的右上角,用小五号宋体。所引用文献编号用阿拉伯数字置于方括号“[]”中,如三次采油[2]”。当提及的参考文献为文中直接说明时,其序号应该与正文排齐,如由文献[14~7]可知

2)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方式

西文文献中第一个词和每个实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余者小写;俄文文献名第一个词和专有名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余者小写;日文文献中的汉字须用日文汉字,不得用中文汉字、简化汉字代替。文献中的外文字母一律用正体。

作者为多人时,一般只列出3名作者(3位作者以上的应列出3位作者后再加),不同作者姓名间用逗号相隔,最后一位作者或后加“.”。外文姓名按国际惯例,将作者名的缩写置前,作者姓置后,外文文献的“et al”(斜体)书写。

学术会议若出版论文集者,可在会议名称后加上论文集字样。未出版论文集者省去出版者出版年两项。会议地址与出版地相同者省略出版地。会议年份与出版年相同者省略出版年

学术刊物文献无卷号的可略去此项,直接写年,(期)

参考文献序号顶格书写并加“[]”,不加标点,其后空一格写作者名。序号应按文献在论文中的被引用顺序编排。换行时与作者名第一个字对齐。若同一文献中有多处被引用,则要写出相应引用页码,各起止页码间空一格,排列按引用顺序,不按页码顺序。

参考文献书写应符合GB771419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常用参考文献编写项目和顺序规定如下:

著作图书文献

序号└┘作者.书名[文献类型标识].版次.出版者,出版年:引用部分起止页.

第一版应省略

翻译图书文献

序号└┘作者.书名[文献类型标识].译者.版次.出版者,出版年:引用部分起止页.   

第一版应省略

学术刊物文献

序号└┘作者.文章名[文献类型标识].学术刊物名.年,卷(期):引用部分起止页.

 

学术会议文献

序号└┘作者.文章名[文献类型标识].编者名.会议名称,会议地址,年份.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引用部分起止页.

 

学位论文类参考文献

序号└┘研究生名.学位论文题目[文献类型标识].学校及学位论文级别.答辩年份:引用部分起止页.

 

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连续出版物:[序号]作者.文题.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专(译)著:[序号]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论文集:[序号]作者.文题.见(in):编者,编(eds.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序号]姓名.文题:[XX学位论文],授予单位所在地:授予单位,授予年

专利:[序号]申请者.专利名.国名,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技术标准:[序号]发布单位.技术标准代号.技术标准名称.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日期

序号按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引用文献应在文章中的引用处右上角加注。

参考文献中每条项目应齐全。文献中的作者必须全部列出,作者姓名之间用逗号分开;中外人名一律采用姓在前,名在后的著录法。

三、毕业设计(论文)打印及装订要求

1.封面、任务书

封面、任务书上的内容用黑色碳素笔填写或打印,必须正确无误。

2.论文字体、字型及字号要求

1)页眉和页码

页眉:页眉下划线为双线,上细下粗线型,细线为原有下划线,宽度为1.5磅,页面内容为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均采用宋体五号字居中书写,位于页面顶端。

页码:摘要部分用罗马数字(III……)单独编排;目录无页码;从第1章首页开始,作为第1页按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采用小五号字居中书写,位于页面底端。

2)摘要

标题:字间空2字格,黑体小二号,标准字符间距,居中,1.5倍行距,段后11磅,段前为0

摘要内容:宋体小四号,首行缩进2字符,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21磅。

关键词:与摘要正文隔一行,首行缩进2字符,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21磅。关键词三字:小四号黑体,关键词内容:小四号宋体。关键词数量为3-5个,每一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英文摘要标题:Times New Roman体,居中,小二,加粗,1.5倍行距,段后11磅,段前为0

英文摘要内容:Abstract正文选用设置成每段落首行缩进2字,字体: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行距:固定值21磅,间距:段前、段后均为0行,取消网格对齐选项。

英文摘要关键词:词间用分号+空格间隔,末尾不加标点,3-5个,字体: Times New Roman,小四。行距固定值21磅,间距段前、段后均为0行,取消网格对齐选项。“Keywords:”加粗。

3)目录

标题:二字间空2字格,黑体小二号,标准字符间距,居中,1.5倍行距。

目录内容:章、节名称及其开始页码。宋体小四号,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21磅。更新目录时要手动在第一章前面空出一行。手动将摘要、结论、致谢、附录中间的空格删掉。

4)一级标题:第1章  ××××

编号与标题之间空1字格,黑体小二号,标准字符间距,居中,1.5倍行距,段后11磅,段前为0。每章另起一页。

5)二级标题:1.1  ××××

编号与标题之间空1字格,黑体小三号,标准字符间距,顶格,1.5倍行距,段后为0,段前0.5行。

6)三级节标题:1.1.1  ××××

编号与标题之间空1字格,黑体四号,标准字符间距,居左,1.5倍行距,段后为0,段前0.5行。

7)论文正文

宋体小四号,每段首行缩进2字符,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21磅,段前、段后均为0行,取消网格对齐选项。

8)图/表:图/2-1  ××××

/表与正文之间空一行。图/表中字采用宋体五号字,标准字符间距,居中,单倍行距。图题位于图下方,表题位于表上方。编号与图/表标题之间空1字格,宋体五号,单倍行距,与图/表对其居中。

9)结论

标题:字间空2字格,黑体小二号,标准字符间距,居中,1.5倍行距,段后11磅,段前为0

结论内容:宋体小四号,首行缩进2字符,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21磅,段前、段后均为0行。

10)参考文献:宋体小四号,顶格,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21磅。

11)致谢

标题:字间空2字格,黑体小二号,标准字符间距,居中,1.5倍行距,段后11磅,段前为0

致谢内容:宋体小四号,首行缩进2字符,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21磅,段前、段后均为0行。

12)附录

标题:二字间空2字格,黑体小二号,标准字符间距,居中,单倍行距。

小标题:附录A  ××××

编号与标题之间空1字格,黑体小四号,标准字符间距,顶格,单倍行距。

附录内容:宋体小四号,标准字符间距,行间距21磅。

13)西文:全文西文采用新罗马(Times New Roman)字体。

、毕业设计(论文)打印及装订要求

1.论文一律用Word2007以上版本排版打印。论文纸张用A4标准白纸(210mm×297mm)单面打印,并胶装成册。

2.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下发的统一封面、按顺序:1.封面;2.任务书;3.摘要;4.目录;5.论文正文;6.结论7.参考文献;8.致谢;9.附录;10.毕业设计、论文导师及答辩委员会评阅意见表。

3.论文页面设置:版面页边距上:3.0cm、下:2.5cm、左:3.0cm、右:2.5cm;装订线0.5cm,位置左侧;页眉顶端距离:2.0cm,页脚底端距离:1.5cm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班主任工作条例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特点,建立兼职班主任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班主任选配原则

(一)选聘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的教师担任班主任。

(二)按年级、专业选配班主任。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或校外教学点)负责班主任选配工作

(三)原则上一个专业选配一班主任,如果专业人数较多,可选配若干名班主任。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了解学生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在各个阶段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思想教育活动。教育学生尊师重教,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使班级成为一个遵纪守法、团结向上、勤奋学习、朝气蓬勃的集体。

(二)深入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定期听课;帮助学生明确培养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努力学好各门功课。定期召开班委会,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

(三)负责学生在线学习情况的检查、督促工作。检查学生在线学习时长、回答在线提问、测试、作业完成等情况。

(四)协助做好注册、考勤考核及毕业生鉴定工作。

(五)加强与学生所在单位的联系,了解学生在工作单位的表现。认真处理学生反映的问题,尽力协助学生处理学习与工作、学习与生活等矛盾。

(六)指导和组织学生做好思想鉴定、评奖、小结及优秀学生评比工作。

(七)言传身教,以身作则,作风正派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学生思想、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帮助。

第三条  职权范围

(一)提出本班班委组成人选或改选意见。

(二)定期召开班委会及全体学生会议。

(三)提出对学生奖励或处分的意见。

(四)有权批准学生天病事假。对天以上的,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树立良好的学风,增强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端正,尊师爱校,讲文明,懂礼貌。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心为同学服务,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能够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矛盾,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四)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没有考试作弊和违反校规校纪等记录。

(五)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原则上课程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以上。

第二条  评选办

(一)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结合班主任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公布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名单,班委会组织经班级集体讨论,投票选出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填写《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毕业生审批表》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公布其表彰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品。

(四)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通知其所在单位,并记入学生学习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总结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验,弘扬正气、树立典型,充分调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教学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评选条件

 认真参加理论学习及各种教育活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热爱学校,积极工作。

第三条  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开拓进取,勇挑重担,有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四条  热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积极探索教学和管理规律;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特点,认真组织教学活动,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第五条  熟悉业务,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作风正派,熟悉并严格执行《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文件汇编》的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科学规范。

第六条  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热心为学生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七条  工作经验丰富,须有突出贡献且单位上下高度认可从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两年及以上

第八条  从事教管理未满两年但工作上有突出成绩或特色创新的新人经单位推荐也可纳入评选范围

  推荐办法及评选比例

 继续教育学院和校外教学点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评选条件,精心组织,规范评选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优秀教师名额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当年所聘教师人数的3%推荐,先进工作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校外教学点各推荐1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上年度被评选为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校外教学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增加1推荐名额。

 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第十  优秀教师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教学督导组、班委会、班主任择优推荐;先进工作者由校外教学点结合个人年度工作考评情况和日常工作表现进行推荐申报,被推荐者填写《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申报表》,评选材料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  各校外教学点按要求将推荐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和申报表报送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评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优秀教师与先进工作者的候选名单。

第十  候选名单经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确定最终结果,并予以表彰。

第十  评选每年进行一次。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教学与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继续教育学院对校外教学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和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程序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新生入学注册

第二条  每年校本部按照教学点录取新生名单进行编班和编学号等工作,然后将新生名单分发到教学点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教学点要依据《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并做好组织新生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和发放学生证工作。

第四条  教学点要以专业为单位整理好新生学籍档案,于5月底前统一上报校本部。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五条  学籍变动办理程序

凡涉及学籍变动的学生应填写相应表格,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一)转学: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由转入学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不得跨省转学。

(二)转专业同层次同科类要求转专业的学生,由学校审核、批准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学籍变动办理时间

学校学籍变动时间为每年4月份,教学点遵照上述学籍变动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把关,将本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籍变动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报送校本部。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未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五)同层次不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六)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第四章  教学管理与成绩上报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按继续教育学院下发的教学计划内容认真做好教学安排,确保教学点的教学活动与校本部同步运行。

第九条  学生授课采取线上学习线下面授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

(一)线上课程学习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在线学习时间和考核时间,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账号和密码登录学习平台,对当前学期已选课程自行安排在线学习、作业、考核等学习任务,并及时查询学习状况和考试成绩。在线学习过程中各校外教学点要加强学生管理,督促学生认真学习。

(二)线下课程学习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原则上采取面授形式,也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安排直播授课等形式。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下达教学安排与工作任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选派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检查备课情况、审查试题等。面授结束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命题,选派巡考人员前往校外教学点组织考试;考试结束后带回试卷并组织完成阅卷工作。面授期间校外教学点要认真组织课程教学,严格学生出勤情况和考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每学期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定执行教学计划,统一安排线上、线下课程学习和考试时间落实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要规范考务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的考试纪律,要求监考人员认真负责,坚决杜绝学生违纪现象。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应及时通知学生本学期各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和补考时间安排。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个学期面授前进行。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要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督与检查,成立由管理人员和教学专家组成的教学质量监督指导组,负责对教学质量的检查指导。要注意规范、存档有关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资料,做到数据资料有据可查,做到历史资料细致详实。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工程实践能力、理论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毕业设计(论文)能培养和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使学生掌握一些撰写科技论文的要领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要按《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协助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安排毕业设计(论文)撰写与答辩工作。

第十六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统一组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学生所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要保留存档,以备检查。

第六章  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

第十七条  教学点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及时通知、认真组织学生按时到指定地点配合新华社进行图像信息采集。图像信息采集时间各省不同,但一般是学生毕业前一年的下半年进行。请黑龙江省外教学点及时与所在省份新华分社联系,商定信息采集时间与地点。

第十八条  教学点组织毕业生图像采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图像校对,网:https://www.chsi.com.cn

第十九条  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后,校外教学点应注意查收新华社返回的照片和光盘,收到后及时校对照片上相关信息,如有错误及时与新华社进行勘误,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校外教学点符合要求的毕业生照片连同光盘于5月底(7月份毕业生)和11月底(1月份毕业生)前交到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章  学生毕业

第二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须严格把好学生毕业关,按要求审查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在学生毕业前两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准确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年具有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名单。

(二)经审查符合毕业要求的,当年实际应届毕业生名单和《毕业生登记表》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需要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三)经审查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当年应届毕业生名单,同时附上每个学生的情况说明以及对学生学籍的处理意见(取消学籍、退学或留级等)。

第八章  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按《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进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档案管理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了实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和现代化,保证工作的层次性和科学性,进而有效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凡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载体材料均属教学档案。

第三条  教学档案是反映学校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历史进程的主要依据之一,必须做好教学档案的归档、检查、管理、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教学档案实行继续教育学院、各个校外教学点二级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检查评估与利用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各校外教学点应明确一名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配备相应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相关教学档案。

第六条  教学档案管理应实行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教学计划、规划,纳入教学管理制度,纳入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教学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检查教学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毕业论文验收档案材料同步;上报评审材料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证明同步。

第三章  教学档案收集归档的范围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制定的有关教育教学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决议、规章制度等文件。

第八条  归档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学综合类、教学基本建设类、教学运行管理类、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类、教学管理及实践教学类、教材工作等方面。归档的主要内容和保存期限见附件。

第九条  归档的重点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教学工作,特别是教学活动各个环节活动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留存的其他教学工作文档。

第四章  教学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活动各环节进行管理的原始材料,各校外教学点必须依照档案管理权限,遵守档案安全、保密、消防的规章制度妥善保管自存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转借、复印、拆卷、涂改、批注、增删、抽页、剪裁和污损。

第十二条  教学档案应具有史料和应用价值,必须真实、完整、系统、简明。

第十三条  教学档案根据其史料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不同实施继续教育学院和各校外教学点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短期使用的教学档案必须存放有序,取用方便,定期检查,及时剔除过时的档案。在剔除存放于教学点的教学档案时必须经教学点负责人同意。

第十五条  按规定需要存放于学校档案馆的文档,由继续教育学院按档案馆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学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职责

(一)制定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把教学档案全面纳入教学管理之中,并监督各校外教学点执行。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各校外教学点教学档案的归档情况进行检查。

(三)监督本各部门认真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对本各部门管理干部和兼职教学档案员提出具体要求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的职责

(一)做好本教学点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

(二)校外教学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归档材料的特点,制定归档标准及管理办法,做到取用方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档案归档范围一览表

 

 

 

 

 

 

 

 

 

 

 

 

 

 

 

 

 

 

 

附件:

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档案归档范围一览表

(一)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保管项目

序号

归  档  内  容

归档单位

保存期限

国家及地方教育部门指导性指令性文件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工作要点、年度计划和总结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规章制度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教学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教学工作会议纪要、记录、统计资料等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及调整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专业申报、论证等相关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执行教学计划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相关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10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执行计划修订等相关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11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经费预算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12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任务书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13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讲教师名单

继续教育学院

5

14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外聘教师申请表

继续教育学院

5

15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单

继续教育学院

5

16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线上课程设置与在线学习、考核时间安排

继续教育学院

5

17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线下课程设置与面授课表、考试时间安排

继续教育学院

5

18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试卷、考勤表

继续教育学院

5

19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事故处理的关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

5

20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量与教学酬金汇总表

继续教育学院

5

21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更换主讲教师和调、代、停课申请表

继续教育学院

5

22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有关材料(如:考试安排、监考安排、考场记录表、考试报名材料等

继续教育学院

5

23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试卷核查、检查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

5

24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违规处理与处分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

5

25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取消学生考试资格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

5

26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成绩单及学生成绩数据库(电子版)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27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绩更正、修改审批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

5

28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变更相关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

10

29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资格审查、毕业生名单、毕业证明书审批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30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材料、学位授予文件、学位证明审批材料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31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总结

继续教育学院

10

32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听课制度执行情况统计表

继续教育学院

5

33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计划、选题汇总表、成绩汇总表、答辩工作安排表

继续教育学院

5

34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论文

继续教育学院

5

35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专业使用教材目录

继续教育学院

5

36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文件、招生简章、招生总结及招生宣传方案

继续教育学院

3

37 

与校外教学点签订的合作协议

继续教育学院

永久

 

 

 

 

(二)校外教学点负责保管项目

序号

归  档  内  容

归档单位

保存期限

1

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规章制度

校外教学点

永久

2

继续教育学院下发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等材料

校外教学点

永久  

3

教学点内部教学管理文件、规章制度

校外教学点

永久

4

教学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教学工作会议纪要、记录、统计资料等

校外教学点

永久  

5

教学点教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校外教学点

5

6

有关新专业建设调研报告等相关材料

校外教学点

5

7

经费使用情况及论证材料

校外教学点

永久

8

教学点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单

校外教学点

3

9

教学点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等佐证材料

校外教学点

3

10

教学点能够满足专业教学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的佐证材料

校外教学点

3

11

教学点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佐证材料

校外教学点

3

12

线下面授课程安排表

校外教学点

5

13

教学点听课制度执行情况统计表

校外教学点

5

14

教学点学生学籍变更相关材料

校外教学点

5

15

毕业资格审查及相关材料

校外教学点

5

16

授予学位审查及相关材料

校外教学点

5

17

教学点学生毕业论文

校外教学点

5

18

教学点招生工作文件、招生简章、招生总结及招生宣传方案

校外教学点

5

19

与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签订的合作协议

校外教学点

永久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形势发展需要,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黑龙江省相关文件制定和执行。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是我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东北石油大学(建方)和设单位(设方)要根据本办法平等协商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各项事宜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履行建协议。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是我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校外教学点业务上要接受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领导,同时接受校外教学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省内外建设的各个校外教学点。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七条  为防止校外教学点之间无序竞争,切实保障学校办学声誉,省内根据学校办学实际需要,每个地市仅限设置一个校外教学点

第八条  我校原则上应在本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可按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应设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学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外教学点的设立要与地方人才需求相结合,并按照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设置。

第十  校外教学点原则上应建在交通方便、学生较集中、便于组织教学活动的单位。

第三章  设置条件及开设专业基本要求

第十  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具备我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可开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本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各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

(二)学校新获得的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

(三)学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十  校外教学点向学校申请程序如下:

(一)由设单位根据本地区或部门人才培训需求和发展规划,向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递交设申请,并填写《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1.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副本pdf电子版及复印件;

2.申报单位《申请书》(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内容有:申报单位办学情况介绍;申报单位所在地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情况介绍;建立校外教学点的可行性分析(包括市场分析、办学优势、办学条件与设施、管理与教学团队、可持续发展规划等);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整体方案(包括校外教学点的总体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教学模式及校外教学点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师资力量等);申报单位计划设立的校外教学点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等。

第十  学校根据设单位申请,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资质、办学条件等进行核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  经考察确实具备设条件的,学校和设单位需各自组建谈判工作小组,双方要进行认真讨论研究,在设与办学两个方面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达成校外教学点协议。

第十  每设置一个校外教学点,需经东北石油大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  单位按省教育厅要求,填写《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见附件3,到省教育厅备案学校积极配合提供备案工作所需资料。

第十  校外教学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招生工作。备案工作生效后,学校与设单位应按协议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章  协议及条款

二十  协议应包括的主要条款:

(一)校外教学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学校与校外教学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五)学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双方同意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学校需在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第二十  校外教学点必须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办学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如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策变动,协议中的内容以变动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  每年招生人数及收费标准则在补充协议中作出说明。

第六章  校外教学点管理

第二十  校外教学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政策,规范招生秩序坚持依法依规办学。

第二十  校外教学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点外设点,禁止出现恶意争抢生源和买卖生源等违规招生行为,不得擅自跨区域招生。

第二十  校外教学点不得未经允许而私自以任何形式将办学权随意转让、转交任何单位或个人。校外教学点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或办学情况等发生变化,校外教学点必须及时与学校重新签订办学协议,办学权随之重新授予或变更。对违反上述要求自行签订办学协议的,学校不予承认,造成不良后果由校外教学点及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  各校外教学点不得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录取费、证书费、毕业论文答辩费等费用

第二十  学校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全国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实施办法,报考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入学统一考试,录取工作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考试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录取原则执行,经我校录取后方可取得学籍。

第二十  校外教学点要规范招生宣传,凡涉及使用东北石油大学字样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资料以及新闻稿件等,须经校外教学点法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学校法人书面授权审核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未经学校审核,不得以东北石油大学名义创建网站或在网络媒体等进行招生宣传。

三十  招生简章统一由学校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第三十一条  各校外教学点应对相关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招生工作人员要学习并掌握学校各项招生政策,了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招生专业基本情况和成人高考报考程序、考试要求,通过现场和电话答疑等形式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认真解答考生提出的问题,正确指导考生报考。

第三十  校外教学点应配合学校开展学生报名工作,不得提供代报名违规服务。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结束后,各校外教学点统计报名成功的学生信息并在报名资格审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考试办公室。

第三十  校外教学点要在我省成人高考填报正式志愿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生源数据,逾期学校不再受理。

三十四  校外教学点之间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避免生源之争。若涉及征集志愿生源,须单独上报征集志愿名单。

 校外教学点须确保每年度向学校提交的报考名中,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等各类信息准确无误,如由此导致考生分点错误,责任由各校外教学点承担。

 校本部所在地大庆市不设立校外教学点。省内校外教学点不允许招收报考我校的大庆地区生源。每年度学校要对各校外教学点招收的生源进行比对筛查,确属大庆地区生源的考生,将无偿划归校本部所有。

 录取结束后,学校统一印制新生录取通知书。校外教学配合学校在新生报到阶段及时告知学生正确的报到地址、联系电话,并随时解答学生的疑问,指导学生做好报到准备。学校在新生报到阶段依据考生的电子档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信息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省招考院。

 各校外教学点配合学校做好新生注册、学籍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校外教学点学生须是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并被正式录取的学生。学生按学制修完学校成人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成绩合格后才能获颁毕业证书,校外教学点不得私自变动学制及学习形式。

四十  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工作必须接受我院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教学检查和评估并达标。校外教学点须由专人负责,确定学籍管理人员,完善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  学校在校外教学点的建设上遵循数量与质量并行原则,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过程管理,强化监督和服务职能建立奖惩机制,实行淘汰制。

第四十  学校每年将定期对各校外教学点办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能够认真行使职责、管理质量较高的校外教学点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学校每年学期末召开的校外教学点工作会上,予以颁发优秀校外教学点证书,并逐级推荐到上级部门进行表彰。

检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生及招生秩序;

(二)教学及教学管理;

(三)学籍管理;

(四)收费及财务管理;

(五)建站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情况;

(六)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第四十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成校外教学点暂停招生直至撤销该校外教学点

(一)违法或违反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二)未通过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的;

(三)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

(四)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和建协议的;

(五)不能提供基本教学条件或履行教学职责,日常管理混乱,教学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的;

(六)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招生、买卖生源、外设点、乱收费等违法或违规办学行为的;

)以校外教学点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建协议进行招生办学活动的

对限期整改的校外教学点,在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招生,学校将根据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安排其招生计划。对连续两年整改不合格的,学校可以撤销校外教学点。学校对给予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并责成校外教学点对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处理。

四十四  校外教学点应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如违反了以上规定,影响了工作,损害了学校办学声誉,学校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并解除相关办学协议,并保留对相关校外教学点追究法律责任等权利。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学习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东油校发[2021]28)即行废止

四十六  本办法由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申请表

 2.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申请书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

4.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流程图

 

 

 

 

 

 

 

 

 

 

 

 

 

 

附件1

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邮    编

 

单位法人

 

手机/座机

 

  人

 

手机/座机

 

电子信箱

 

传    真

 

拟办层次

 

拟办专业

 

拟办规模

 

(可另附页)

 

 

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

                                     

 

 

 

 

负责人签字: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盖章)

                       

 

附件2

 

 

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

 

 

 

 

   

 

 

 

 

 

 

 

 

申报单位:

     

 

 

 

撰写要求

 

请申报单位根据以下提纲进行申请书撰写:

申报单位办学情况介绍;

二、申报单位所在地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情况介绍

三、建立校外教学点的可行性分析(注:包括市场分析、办学优势、办学条件与设施、管理与教学团队、可持续发展规划等方面);

四、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整体方案(注:包括校外教学点的总体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教学模式及校外教学点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师资力量等)

五、申报单位计划设立的校外教学点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六、其它情况。

 

 

 

 

 

 

附件3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

高校基本信息

高校名称

 

高校所在省(市)

 

高校代码

 

高校主管部门

 

高校地址

 

高校邮编

 

分管校领导

 

分管校领导电话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

负责人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

负责人电话

 

高校联系人

 

高校联系人电话

 

高校联系人邮箱

 

高校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继续教育学院(处)网址

 

拟设校外教学点基本信息

设点单位名称

 

设点单位所在省辖市(区)

 

设点单位法人

 

设点单位性质

 

设点单位主管或审批部门

 

校外教学点管理协议签署时间及期限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协议生效:年 月 日

协议截止:年 月 日

校外教学点地址

 

校外教学点邮编

 

设点单位负责人

 

设点单位负责人

电话

 

校外教学点联系人

 

校外教学点联系人

固定电话

 

校外教学点联系人

邮箱

 

校外教学点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是否为跨省设置

校外教学点

 

是否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

任务

 

是否为双一流

建设高校

 

 

 

协议中设点单位经费

分成比例(与学费总额之比)

%

 

专业名称

招生层次

招生人数

收费标准

 

 

 

      元/

 

 

 

      元/

(本栏可复制)

 

 

      元/

计划在籍生总数

 

 

本科人数

 

专科人数

 

拟设校外教学点办学条件

可用的办学场所面积(平方米)

 

专业教学实训用房

场所面积(平方米)

 

可供使用的计算机数量(台)

 

录播、直播室面积

(平方米)

 

教师教研办公用房面积(平方米)

 

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平方米

 

语音室规模(开设外语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需提供)

 

可供使用的图书藏量(册)

 

场所是否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其他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可通过协议明确)

人员配备

稳定承担该教学点

任务的主讲教师总数(人)

 

辅导教师总数(人)

 

教辅

人员总数(人)

 

管理人员总数(人)

 

 

主讲

教师

姓名

出生

年月

性别

职称

学历/

学位

所在

单位

专业领域

拟任教课程

 

 

 

 

 

 

 

 

(本栏可复制)

 

 

 

 

 

 

 

辅导

教师

姓名

出生

年月

性别

职称

学历/学位

所在

单位

专业领域

拟辅导课程

 

 

 

 

 

 

 

 

(本栏可复制)

 

 

 

 

 

 

 

教辅

人员

姓名

出生

年月

性别

职称

学历/学位

所在

单位

专业领域

 

 

 

 

 

 

 

(本栏可复制)

 

 

 

 

 

 

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学历/学位

承担主要工作

 

 

 

 

 

(本栏可复制)

 

 

 

 

设点单位意见

 

 

 

 

 

 

设点单位负责人(签字)      设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高校意见

 

 

 

 

学校领导(签字)            高校(公章)         年  月  日

 

高校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地方高校跨省设点需填写此栏,其他情况无需填写)

 

 

 

 

 

 

                                   (盖章)      年  月  日

 

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意见(或就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设点向教育部提出备案建议)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东北石油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流程图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非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培训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东北石油大学教育培训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培训须按培训合同约定(或培训宣传承诺)制定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教学。

第二条  培训负责日常教学管理质量监控,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条  开班前,培训须做好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做好开班准备。

第四条  办班所需师资由培训科根据教师聘用办法安排落实

第五条  培训负责征订办班所需教材、编印所需讲义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  培训在解决办班所需场地、实验室、设备设施等教学资源问题时,相关科室须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

第七条  培训教学管理及课程考核基本要求:

1.培训班设班主任一名,在培训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班级学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学习情况及出勤等工作。培训班结束后对每个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等做出鉴定。

2.对学员要经常进行考勤检查并做好记录。学员请假,一天内的临时性请假由班主任批准,超过一天(包括一天)的请假必须有书面假条,经培训审查并报学员所在单位批准。

3.教师须按培训课程要求,针对培训学员特点,精心组织教学内容、编制好教案及课件,按时上课,认真讲课,注重教与学的互动,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4.要求培训学员按时到课,认真听课,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各个环节的学习任务。

5.课程结业考核方式由培训与送培单位商定。结业考核成绩评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学员掌握培训的基本内容。

6.培训学员无故旷课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结业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并通知学员所在单位,不安排补考。

7.培训学员结业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由培训科决定。

8.培训学员旷考或考试作弊,其成绩记为零分,并通知学员所在单位,不安排补考。

9.培训结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调查,以便适当调整课程结构、教学方向,真正做到让学员在培训中有所收获,保证教学质量附件1培训学员效果评估调查表)。

第八条  培训学员完成培训各项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关证书。

  规定由培训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非学历教育网络教学管理规定

一、教师管理

直播教学:以腾讯会议、钉钉等视频直播平台实时直播授课和在线实时学习,教师需自备一台可以满足网络教学的笔记本电脑,班主任及辅导员全程在线班级管理。

(一)课前

1.教师提前通过班级微信群发送教学资料,如PPT、视频资料、音频资料、作业、习题等发给学生,进行课前预习,并布置学习任务。

2.教师提前10分钟登录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测试和调试,并将直播链接发送至班级微信群,确保按时正常授课。直播测试和调试完成后,播放轻快的音乐,等待学员进入直播课堂。

(二)课中

1.出镜导课。教师出现在屏幕上,根据在线教学的教学大纲进行知识讲解;大约35分钟。

2.正式授课。教师全程通过屏幕进行教学,观察学生的学习状态,开展提问或者翻看学生的网络提问,做出必要的回应。指导学生学习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3.出镜结课。教师出现在屏幕上,对本次授课内容进行总结,提醒学生完成课后作业;大约5分钟。

(三)课后

通过课中讨论、课后作业批阅、学情反馈等方式挖掘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和困难,对共性问题下次授课进行集中讲解。  

备注:课间休息不能让学生继续观看视频,可以播放轻快的音乐,提醒学生要适当休息;教学要准时结束,不能拖堂。

二、学员管理

(一)本培训班实行网络授课,所有学员必须保证电子设备齐全(手机、电脑或平板电脑)。正式开班前由班主任、辅导员建培训班学员微信群,以便网络授课的沟通和管理。

(二)培训期间实行网络日考勤制度,每天由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三方配合完成考勤工作,班主任、辅导员每天第一小节课前、第二小节课前都对学员进行考勤。每周考勤班级微信群进行公示,结业时上报至主办单位。

(三)学员要严格遵守网课时间,按时上课,严禁迟到、早退和旷课(上课提前五分钟进入网课房间,并全程开启视频窗口,以便班主任、辅导员考核出勤情况)。学员对教师课上的提问及互动要及时给予反馈,以保证网络教学效果,授课教师及班主任在授课中将不定时对学员的在线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超过3次不在线将记旷课一次。

(四)培训期间,病、事假(一次不能超过1次网课)申请:学员请假必须提前向班主任用微信文字形式申请,请假信息标明所在培训班、姓名、请假事由以及请假时间,经班主任同意后生效。所有病事假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后,方可准假。

(五)学习结束后,班主任对学员的网课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形成《网课考勤报表》,在班级微信群进行公示后,上报主办单位。

(六)组建班委会,班委会由书记、班长、学习委员组成;班委会要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做好学员的日常网课管理、纪律检查等工作;同时,要加强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准确地反映网课学习情况。班委会成员要以身作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凝聚力,加强班级管理,与全班同学齐心协力,共同营造良好的网课学习氛围。

(七)严格遵守培训纪律,课上网络授课时禁止随意发言、接听电话,以维持正常网课教学秩序。

(八)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服从班主任、辅导员及班委会的管理,保证网课纪律和教学秩序。

三、网络教学课后形式管理

授课后一般采取网络作业发放、学员拍照上传、批改、考试、问卷调查等形式,作业与考试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教师了解学生获取知识的程度、掌握技能的水平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重要途径。有效的作业布置与考试,有利于巩固课堂教学效果。

(一)作业布置:作业布置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对完成作业的形式、时间和书写要有明确要求。课后教师将作业以Word的形式发放到班级微信群内,学生自行下载,作业完成后,学员将作业拍照或以文件形式发送至微信群,由班主任、辅导员负责收齐所有学员作业,反馈给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批改。

(二)作业公布:关于作业的批改,满分100,由任课教师进行批改,批改后进行打分,并以表格的形式将分数公布于班级微信群内。从而使教师对学生以及学生对自己的知识掌握程度有清楚认识。

(三)测试:考试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水平有效方法,考试形式采取授课教师发放试卷到班级微信群内,由学生自行下载自行答题,完成后发送到指定地点(微信或邮箱),由教师批改后将成绩以表格的形式将分数公布于班级微信群内。

(四)评估调查:东北石油大学将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调查,并将调查评估结果连同考勤、成绩进行总结并上报主办单位人事部,以了解阶段性培训效果,以便在以后的培训学习中适当调整课程结构、教学方向,真正做到让学员在培训中有所收获,所学内容在今后工作中学以致用。

培训学员效果评估调查表见附件1

 

 

 

附件1 

培训学员效果评估调查表

培训班名称:                时间:

培训管理

评价项

非常满意

满意

一般

较差

对本班的总体评价

 

 

 

 

课程安排

课程安排的合理性

 

 

 

 

师资配备的匹配度

 

 

 

 

培训方式的适当性

 

 

 

 

培训班  管理

培训运行的流畅性

 

 

 

 

培训班纪律的严肃性

 

 

 

 

应急管理的适当性

 

 

 

 

教师及课程安排

教师

课程名称

评价项

非常满意

满意

一般

较差

 

 

课堂讲述是否精彩,是否欠缺培训技巧,有无辅助性身体语言

 

 

 

 

精神面貌是否良好,对参加培训人员是否有积极影响

 

 

 

 

内容与培训需求有无针对性,培训主题联系是否紧密,层次是否清晰

 

 

 

 

 

 

课堂讲述是否精彩,是否欠缺培训技巧,有无辅助性身体语言

 

 

 

 

精神面貌是否良好,对参加培训人员是否有积极影响

 

 

 

 

内容与培训需求有无针对性,培训主题联系是否紧密,层次是否清晰

 

 

 

 

 

 

课堂讲述是否精彩,是否欠缺培训技巧,有无辅助性身体语言

 

 

 

 

精神面貌是否良好,对参加培训人员是否有积极影响

 

 

 

 

内容与培训需求有无针对性,培训主题联系是否紧密,层次是否清晰

 

 

 

 

 

 

课堂讲述是否精彩,是否欠缺培训技巧,有无辅助性身体语言

 

 

 

 

精神面貌是否良好,对参加培训人员是否有积极影响

 

 

 

 

内容与培训需求有无针对性,培训主题联系是否紧密,层次是否清晰

 

 

 

 

本次培训中对自己帮助最大的内容

 

课程或培训师应当改进的方面

 

其他建议

 

 

备注:请在相关位置打“√”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非学历教育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为规范教师队伍的聘用与管理,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管理模式,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更好地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根据学院师资队伍结构及数量比例要求,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相对稳定、合约管理的原则聘用教师。

二、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二)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特殊专业经申请后可适当放宽)

(三)所开课程需与本人所学专业、学科背景相符或相近。

(四)从企事业单位聘请兼职教师,应具有对应行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2年以上管理经验。承担理论课程教学的,还应具有对应课程(专业)的学科教育背景。

(五)身心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经申请可适当放宽)

三、聘任教师的职责

(一)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含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命题评卷、监考等)

(二)参加相关教学活动和指导学生进行学习。

(三)完成与教学任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招聘要求及聘任程序

()招聘渠道

可通过人事处在学网站(人才招聘栏目)、人才招聘会、媒体广告等有效途径广泛发布招聘信息,同时结合校内外教职员推荐和自荐的方法,拓宽教师来源。

()面试组织及考察

1.学院负责对应聘者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次审查。

2.学院应考察和了解应聘者的基本教学能力与水平。对没有高校教学工作经验的应聘者,须组织试讲,经考察合格方可聘为教师。

五、其他规定

(一)教师的课酬标准和教学工作量计算,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或其他职()业资格对应职称课酬标准的确定,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非学历教育教学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非学历教育教学的生命线。建立规范、科学的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制度,是提高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增强自我约束和发展能力的基本制度保障。为了对我校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结合我校非学历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主要功能是对教师教学过程、学生学习过程、学院教学管理过程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形成规范、科学的教学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最终目的是保证非学历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由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组成。

第二章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五条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由制度保障子系统、教学条件保障子系统、奖惩子系统三部分组成。其职能是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目标,把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的活动与职能合理组织起来,形成一个任务、职责、权限明确,能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

第一款  制度保障子系统

该子系统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学院的定位、办学思想,制定学院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二款  教学条件保障子系统

该子系统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经费投入、实验设备购置与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建设与图书购置、后勤管理等方面。主要任务是确保非学历教育教学投入的水平与强度,并保障其有效运行,发挥功效。

第三款  奖惩子系统

该子系统包括奖励和惩罚两方面。

学院对在教学过程中评选出的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教学规范的教师进行教学事故认定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其职能是根据学校规章制度、教学文件、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和单项评估方案,对主要教学环节教学质量进行系统、有效地监督检查,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收集教师、学生、毕业生的信息并进行整理、分析、反馈给教学管理部门,为其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将有关内容反馈给教学院(部)或相关职能部门,为其改进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教学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全面负责继续教育学院教学运行及管理工作。本系统以继续教育学院为教学实体,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培训科科长、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根据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进行监控管理。本系统是监控的主体部分。

学生管理

该系统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等;负责组织全院的学生教育活动和学生思想状况调查;负责学生的评优、奖励及处分;负责学生的课堂听课及管理。监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学习任务,获取必要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情况,以保证学生能够达到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

3.教学落实与实施

主要任务是完成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总结分析教学运行情况具体工作由培训科实施。

4.信息收集与处理

该系统由信息收集、教学检查两大模块组成。主要任务是根据教学规章制度、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和单项评估方案,对主要教学环节和教学质量进行系统、有效的监督检查,收集各种教学信息,并及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处理,提供给信息反馈与调控系统。

1信息收集

主要通过听课、督导检查、学生信息员信息收集、学生评教渠道进行。

2教学检查

教学检查是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以教学进度、教学内容和效果为重点的教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师到课率、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教师迟到和提前下课现象、学生自学情况和完成作业情况、学生上课出勤率与课堂纪律等。

5.信息反馈与调控

通过学生信息员收集到关于教师授课方式、教学内容和课程安排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反馈到授课教师

教学管理系统、教学落实与实施系统对各渠道反馈的教师教学过程、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准确、全面、及时地进行调控。对于重大教学问题要反馈给教学决策与指挥系统,为其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非学历教育培训证书发放及领取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更好的规范我院各类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使我院的非学历教育证书发放工作更加健康、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证书管理办法。

一、非学历教育办班结束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科统一印制,盖有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印章的结业证书合格证明

二、结业证书编制及打印规则,根据学员结业证书模板,填写学员姓名、性别、培训日期、培训班名称、证书编号(证书编号方式:年++000)、培训科目、学时、成绩等必要信息。

三、培训结束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办班材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课表、学员情况登记表、考核成绩总表等。

四、领取结业证书时需要在登记表上签字,继续教育学院培训科对结业证书领取登记表留档。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员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培训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希望各位学员认真遵照执行:

考勤规定

一、培训班实行集中脱产式的管理,根据主办单位要求组建班委会。

二、每天考勤,由班主任(辅导员)、班委会、教师三方配合完成

三、除极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允许请事假。

四、学员请假半天以内,填写请假条班主任签字后,方允许,学员请假1天以上或学员所在单位因公临时抽调学员,须经人事部批准。

五、班主任(辅导员)每天负责考勤管理,做好考勤记录。

六、对于未经允许而擅自离开学校的,对所发生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同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超过2次的,报所在单位,达到3次的,退回原单位。

七、学员要按时到教室上课,严禁迟到、早退,严禁在教室及教学楼内吸烟,严禁乱扔烟头

八、爱护教学设施专人专座严禁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损坏公物的按价赔偿

九、上课期间严禁喝酒,对上课期间喝酒闹事、打架斗殴者,将作退学处理。

十、遵守关于住宿及食堂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十一、上课期间提倡有意义的集体活动,禁止打麻将等赌博活动,发现将按校规校纪给予退学处理

十二、上课时间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保证课堂教学秩序。

十三、保持个人良好形象维护公司信誉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财物

十四、严格遵守关于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留宿培训班以外的人对于留宿外来人员的学员除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退回原单位。

十五、特殊时期,请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不必要的聚集,如出现咳嗽感冒发烧等症状,请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结业考核

十六、任何课程无故旷课2次以上(2),取消本门课程成绩

十七、累计无故旷课1天以上或累计旷课天数超过3天的,取消结业成绩   

十八、结业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十九、对于任何一门课程不及格者,不发结业证书,待补考合格后再发放结业证书。

二十、学员必须服从学院的各项管理,对于班主任及班委会的管理,必须给予配合。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关于举办短期培训班的规定

一、在校内、校外举办各类培训班(包括专业证书班)必须统一归继续教育学院管理,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自行在校内、校外办班。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联系举办各类培训班,须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列出正式办班计划,认真进行管理。

三、举办各类培训班,开班前经与委托单位充分协商提出教学计划,落实教材、教师及办班地点,如果需要其它条件如上机、实验等也必须落实好方可开班上课。

四、在开班后要做好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应安排班主任负责该班的日常管理工作,比如上课中各种问题的处理、学员出勤情况(包括请假)和思想工作等等,班主任给予一定补贴。

五、在开班时,根据主办单位要求组建班委会,根据学员人数情况,安排3—5人,组成班委会,负责该班管理学员文体、生活等方面问题,并及时把学员在学习上出现的问题反映上来,保证顺利完成教学任务。

六、在办班过程中,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做好成绩考核,班级结束时,认真填写好学员学习档案,办理好结业手续。

七、关于经费问题,由委托单位和继续教育学院商定,并符合国家要求。

八、凡办班中的任何问题,必须通过继续教育学院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部分

 

行政管理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及继续教育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安全管理制度:

各办公室、教学楼、公寓楼、食堂的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二、对工作人员、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三、不私接电源,做到人走灯灭,关窗断电,反锁房门。

四、不随意扔烟头、火柴杆等,某些易燃场所禁止吸烟。

五、办公楼、教学楼、公寓楼、食堂不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食堂用的水、气、电要严格管理。

六、微机、文档、公章等有专人管理,严守保密制度。

七、各类仪器、设备及其它备品要有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对办公楼、教学楼、公寓楼、食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九、严禁在办公楼、教学楼、公寓楼、食堂聚众赌博。

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种人为的不安全因素。

十一、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制度,严禁闲散人员进入。

十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安全常识,熟记火警、匪警及学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的电话号码,熟悉灭火设备、器材的存放地点,掌握使用方法。

、各部门主任为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人。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度

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贯彻和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

2.根据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3.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必要的经济投入和人员保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检查方案、内容和情况要记录在案。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6.及时、如实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完善措施。

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2.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6.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职责

1.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3.检查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并做好记录。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演练。

5.编制常规性安全检查的计划并组织落实,做好日常的特种设备定期检修、维护保养,按时申报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6.根据规定,配合有关机构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汇总和统计工作。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职责

1.在岗做好设备运行记录,不脱岗、不离岗,并自觉接受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4.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5.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6.拒绝违章指挥。

7.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8.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是继续教育学院办学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为防止学院资产流失,特制定以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学院各科室所需家具、仪器设备,由各科室主任申报计划,经院长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购买和发放。

二、所购家具、仪器设备必须由学院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建帐立卡。

三、实行家具、仪器设备领用签字制度,凡由科室使用应由学院办公室主任签字,个人使用由使用人签字。

四、对合作办学,他方投资所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申报,由学院办公室核对,建立家具、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及编号。

五、各科室的家具、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责任人)管理。

六、每年进行一次清算核资,对学院不需要的家具、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保持帐物相符。

七、对家具、仪器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由责任人赔偿。

八、学院的家具、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限期交回。

九、学院职工工作变动或调出时,必须做好固定资产交接。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为了合理使用办公用品,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现制定我院有关办公用品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各科室所需办公用品须由各科室主任申报计划,经院长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统一购买和发放。

二、对全院共用的办公用品由学院办公室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三、高档贵重物品(照相机、录相机、投影仪等),实行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严格借用制度,办理借用手续,用完后及时交回,由物品保管员统一保管,防止丢失。

四、各类物品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限期交回。

五、凡购进的各类办公用品,一律入库上帐,出库时办理领取手续。

六、物品保管员,要经常深入库房,查看物品是否有被虫蛀、鼠咬、水泡、糜烂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复印机、胶印机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机器的正常运转,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为此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复印机、胶印机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不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开动机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二、复印、胶印人员凭传票复印或胶印,没有传票不得复印或胶印。凡我院各科室需要复印或胶印材料时,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办理复印或胶印传票,才能复印或胶印。

三、在完成本单位的复印或胶印任务外,可接收少量对外服务业务,适当收费,收费交到学校计划财务处,每学期期末进行结算。复印或胶印时需持联系单负责人签字。

四、为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窃密,凡属国家机密文件、材料需要复制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复制。

五、复印机、胶印机保养与维修

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做好日常保养,按照《维修手册》规定,对机器主要部件进行当日清理,对机器完好情况做全面检查。

操作者要耐心细致谨慎地进行工作,发现故障立即停机检修,以防损失部件。在使用过程中要不断的总结经验,提高技术水平。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关于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完善和加强对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如下:

一、岗位人数的确定

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岗位人数需求计划及拟聘人员条件。

由学院研究确定聘用岗位及人数。

二、聘用程序

应聘者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登记表。

用人科室对申请人初审,提出拟聘人选及聘用期限。

学院研究确定聘任人员及聘用期限。

学校人事处或学院与被聘人员签订协议。

三、工资标准及聘用期限

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试用期两个月,试用合格者正式聘用。

被聘者一次聘用时间为一年,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连续聘用,但最多不超过四年。

四、聘用人员管理

聘用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岗位,努力工作。

聘用人员由各科室负责管理和考核。

全院聘用人员的综合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对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或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可以随时解聘。

被聘人员欲提前解聘,需提前一个月向学院用人科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临时工作人员上岗须知

一、认真填写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二、被聘人员要求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科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三、学院辞退被聘人员:当被聘人员接到解聘通知后,以通知的离岗时间为准,按劳动法给予工资补偿。

四、工作不足半年的临时工作人员,离岗时学院要收取百分之五十的服装费(服装归个人,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五、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迟到一次警告,迟到两次扣半天工资,迟到三次扣一天工资,迟到四次解聘。

六、无故旷工一天,加扣两天工资(不含当天工资),无故旷工两天,解聘。

七、法定节假日加发两倍工资。

 

注: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部分

 

办公楼管理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办公楼服务员岗位职责

一、说话文明,礼貌待客,着装整齐,服务周到。

二、负责学员及外来人员接待咨询工作。

三、负责会议室、领导办公室、活动室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胶印室的复印机、胶印机的使用及维护。

五、负责学院业务的打字、排版工作。

六、负责学院对外的打字、排版、复印、胶印任务。

七、协助教材库工作人员,做好教材的发放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办公楼清扫员岗位职责

一、按时完成分担区(楼内、楼外)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每天清扫两次,上午10时前、下午15时前清扫完毕,并随时做好保洁工作。

二、楼道、楼梯扶手、走廊、暖气片、窗台要每天清扫、保洁一次,地面要清洁无水迹,垃圾随时清理,不得过夜。

三、卫生间、水池等墙壁瓷砖、门、垃圾桶,走廊的踢脚线、墙角、墙裙等每周要彻底刷洗一次,见本色,无死角。

四、卫生间要冲刷干净,下水保持畅通,无异味、无污垢、无积水、无锈迹,门窗玻璃要保持明亮。

五、对分担区的屋顶、屋角每月清扫一次,不能挂蜘蛛网。

六、讲文明礼貌,关心学生、爱护公物,不讲粗话、脏话,严禁与学生及外来人员发生争吵。

七、同门卫共同承担值班室值班任务。

八、节省使用清洁用品。

九、每天按时上下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十、注意安全,提高警惕,对进入分担区的形迹可疑人要及时报告。

十一、人为损坏公共财产,按协议规定要赔偿;在高楼层擦玻璃时要注意安全。

十二、服从领导,积极配合做好卫生大检查前的各项应急性工作,完成主管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办公楼门卫岗位职责

一、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漏岗。

二、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值班日记,反映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本楼房的安全、保密、防火、防盗、防漏等工作。

四、坚持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不许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

五、负责楼前、楼后的清扫保洁工作。

六、严格执行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关门、送电和熄灯。

七、负责电话接听工作,重要事情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八、禁止值班期间饮酒、睡觉及酒后上岗、干私活。

九、值班期间如发生责任事故,按协议规定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完成主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部分

 

教学楼管理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教学楼教室使用规定

一、使用原则

所有教室的使用调度和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的钥匙管理及设备维护由培训负责,学历教育使用教室须到培训借用,学生必须持有关证件进出教学楼。

二、要  

上课前学生应主动擦净黑板和讲台。

教室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扔碎纸杂物等,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教室内禁止大声喧哗、打闹保持安静。

爱护桌椅,禁止刻画、涂写,不得随意挪用桌椅等教学设备。

节约用电,人走关灯,爱护灯具及开关。

不允许替人和自己提前占座。

自觉遵守教学楼开放时间,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打扫教室卫生修理备品等工作,必须在该教室无课的情况下进行。

三、奖  

 对及时制止违反管理条例行为的人给予适当表扬或奖励,对违反管理条例者视情节处以100200元罚款,并通报家长或所在单位领导。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以下简称教室)是完成教学和培训的场所。为了保证正常教学和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人员课前15分钟到教室,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好上课准备。

二、讲课教师按时上下课,认真指导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学生必须按课程安排的时间进入教室,在上课过程中要保持教室的环境卫生。

四、上课学生及讲课教师每次上课要签到登记,不许替签、补签。

五、上课人员要爱护设备,未经工作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开启或关闭与上课内容无关的其它设备。

六、教室内严禁喧哗、严禁吸烟、严禁吃零食,不许在酒后上课,不许在教室内做与上课内容无关的事情。

七、在教室内要求衣冠整洁,保持端庄仪态,使用文明语言。

八、未经工作人员的同意,外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教室,工作人员有权清除闲杂人员。

九、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规劝和批评教育;对于无视劝阻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请其立即退出教室。

十、下课后工作人员要认真清理场地,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并解决;保管并登记好遗失物,以便学生认领。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一、工作人员和讲课教师在使用设备前必须掌握仪器的特性、使用方法,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方法使用设备。

二、工作人员要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工作状况,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上课前工作人员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下课后,应进行擦拭、校验、复原工作。

四、设备要帐、物、卡一致,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等要填写清楚;每学期末要清查一次帐物,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及其它有关资料。

六、设备应放置固定位置,不得随意移动,不得自行拆改仪器。

七、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设立单台技术档案和开机使用记录。

八、要制定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九、便携投影仪、便携扩音器等设备以及闲置设备和未办理报废的淘汰设备专人管理。

十、设备一般不外借;外单位需借用设备,在保证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要经主管院长同意,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归还时应该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无损、功能正常。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在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上课规则

   一、严守纪律,遵守现场要求和安全制度。

二、不得动用与上课内容无关的设备和仪器。

三、使用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遇到异常情况和事故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向工作人员报告。

四、在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高声谈笑,不准吸烟,要保持公共卫生,不准乱丢纸屑和随地吐痰。

五、爱护公共财物,每次上课结束时,要经工作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现场;凡损坏仪器、设备、工具者,均应查究原因,按规定赔偿损失。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多媒体教室的使用须知

一、教师在上课前到上课教室所在教学楼门卫取小钥匙。然后根据所需按照钥匙标号打开设备柜门,打开所欲使用设备的电源开关。

二、使用投影机的老师,在打开电源开关后,等待一分钟再按遥控器上的红色或绿色电源按钮,以便启动投影机。用完后,再按遥控器上的红色或绿色按钮,关闭投影机电源,一分钟后再关闭总电源。

三、课件一律使用光盘装入D盘或E盘,建立自己的文件夹,注明课件名称教师姓名使用起止日期,以防误删除。请各位老师上课时务必携带自己的课件和必要插件,以备设备需维修或临时更换机器时使用。

四、使用功率放大器时,计算机输出的声音选择LDVCD选择键,话筒音量用相对应的音量钮和总输出的音量钮配合控制,用后总音量旋钮要左旋到底,为无声状态。

五、如果上课教师只使用话筒而不使用多媒体设备,请只按下标有话筒电源标志的插排按钮,并在使用后关闭电源。

六、下课后,仔细检查总电源是否关闭(总电源必须关闭),遥控器、话筒等是否放在柜里,然后将设备柜锁好,确认一切完好后方可离开教室,并将小钥匙及时交还门卫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七、使用时不得随意拆卸和移动教室设备,有特殊需要时,请在课前与学院技术人员取得联系,课后恢复到原正常使用状态。

八、如果使用设备时,出现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请及时与学院培训联系。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语音教室的使用须知

一、开机程序

合上电源总开关(大插排)。

开主控箱WE-LL320CH电源开关。

开电脑主机电源(运行程序)。

开主控台WE-LL310CH电源。

双击LLwin快捷方式后出现LL教学画面。

二、关机程序

返回主菜单,退出系统。

关闭主控制台电源(有屏幕提示)WE-LL310CH

稍等待电脑关闭主机。

关闭主控箱电源WE-LL320CH

关闭电源总开关(大插排)。

三、注意

必须等到主控台WE-LL310CH的电源指示灯灭掉后,才能关闭控制器WE-LL320CH上的电源开关。然后,切断教室总电源,否则内存的数据可能丢失。

如果在使用中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与学院培训联系。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安全制度

   一、工作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二、工作人员在课前课后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汇报处理。

三、工作人员不得将钥匙借给他人,一旦丢失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室内一律不准吸烟;定期检查室内电源设备,各种电气设备使用完毕一定要断开电源,下班后要断开室内总电源。

五、各种电气设备都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六、不得违章用电,注意用电安全。

七、室内要配备消防器材和报警设备,工作人员均应学会正确使用所配备的安全器材;安全器材必须定期检查或更换,任何人不得随意搬动、拆改。

八、室内一旦发生事故,需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室内卫生由工作人员负责,责任到人。

二、课前、课后清扫一次室内卫生,每周进行一次大清扫。

三、各种设备每次使用后要进行擦拭,室内所有设备及桌椅要摆放整齐。

四、上课过程中工作人员要经常巡视,保持室内卫生。

五、每天上课前要打开所有门窗及通风设备,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六、夏季和冬季上课时要适时开启空调,保证室内温度。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按教学计划组织管理多媒体课、语音课。

二、负责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所有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维护。

三、负责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的安全、防火、防盗和室内卫生,掌握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四、负责上课学生管理及对讲课教师的监督指导。

五、负责制定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设备更换添置计划,经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负责采购。

六、负责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管理软件的开发、维护。

七、负责开放语音教室每天的收费,送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入帐。

八、热情礼貌,待人诚恳,不和学生发生冲突。

九、服从分配,并协助各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教学楼清扫员岗位职责

一、按时完成分担区(楼内、楼外)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每天清扫两次,上午10时前、下午15时前清扫完毕,并随时做好保洁工作。

二、楼道、楼梯扶手、走廊、暖气片、窗台要每天清扫、保洁一次,地面要清洁无水迹,垃圾随时清理,不得过夜。

三、卫生间、水池等墙壁瓷砖、门、垃圾桶,走廊的踢脚线、墙角、墙裙等每周要彻底刷洗一次,见本色,无死角。

四、卫生间要冲刷干净,下水保持畅通,无异味、无污垢、无积水、无锈迹,门窗玻璃要保持明亮。

五、对分担区的屋顶、屋角每月清扫一次,不能挂蜘蛛网。

六、讲文明礼貌,关心学生、爱护公物,不讲粗话、脏话,严禁与学生及外来人员发生争吵。

七、同门卫共同承担值班室值班任务。

八、节省使用清洁用品。

九、每天按时上下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十、注意安全,提高警惕,对进入分担区的形迹可疑人要及时报告。

十一、人为损坏公共财产,按协议规定要赔偿;在高楼层擦玻璃时要注意安全。

十二、服从领导,积极配合做好卫生大检查前的各项应急性工作,完成主管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教学楼门卫岗位职责

一、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漏岗。

二、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值班日记,反映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本楼房的安全、保密、防火、防盗、防漏等工作。

四、坚持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不许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

五、负责楼前、楼后的清扫保洁工作。

六、严格执行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关门、送电和熄灯。

七、负责电话接听工作,重要事情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八、禁止值班期间饮酒、睡觉及酒后上岗、干私活。

九、值班期间如发生责任事故,按协议规定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完成主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部分

 

公寓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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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楼客房服务注意事项

一、严格遵循服务第一,宾客至上的宗旨,一切服务工作必须从客人的需要出发,达到客人满意。

二、服务规范

三清:住房卡要填清、证件要验清、来由去向要查清。

三过:饮具一洗、二刷、三消毒。

四净:天棚地板门窗(含卫生间)四壁净、家具净、茶具净、寝具净。

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工作服。

四个一样:忙时和闲时服务质量一样;领导在场和不在场工作效率一样;有人检查和无人检查工作责任心一样;对待不同职务的客人服务态度一样。

四化: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五个声音:客人到时要有迎候声、遇到客人要有问候声、客人帮助我们有感谢声、工作出现错要有道歉声、客人离去要有告别声。

三、迎送客

客人到本楼时,要站立,并要向客人问候您好,然后询问您住哪个房间,得到答复后,要帮客人提拿行李或提包,同时对客人说:请跟我来引领客人时应注意引领在前(走在客人的右前方),宾客在后,引导客人到房间门口。

与客人同乘电梯时,要先进后下,主动询问客人目的地,并按楼层号码控制电梯门。

客人进房间后,要向客人介绍房间设备情况、使用方法及热水供应时间,并要询问需要我帮您做什么吗,若客人回答没有,则说有事请找我,然后退出房间。

除正常工作外,不得随便进入房间与宾客闲谈,要随时了解客人需求并及时与前台或办公室取得联系。

严禁窃阅客人文件、电报、书信,客人写字时不要从背后窍视。

严禁擅自动用、接触客人的物品。

客房服务员要做到,客人外出一次,进房检查整理一次,卫生标准按《公寓客房卫生制度》执行。

客人离开时,要站立欢送,并说:欢迎您下次再来

如拾到客人遗忘物品必须交公,严禁留为私用。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公寓楼服务员须知

一、遵守学院各项制度,尊重他人,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上岗时统一着装,不染(梳)怪发(型)、不留长指甲。要仪表端庄,衣着整洁,礼貌热情,举止大方。

三、值班人员不准擅自离岗,有事请假。

四、岗位上禁止吸烟、饮酒、吃零食看电视、玩手机、干私活。

五、要按照服务规范(见《公寓客房服务注意事项》)办事。

六、未经允许,不准擅自留宿或在房间内洗澡,不得向他人提供房间使用情况。

七、不得擅自请客人参加各种晚会,也不随便接受客人邀请参加娱乐活动。

八、不得擅自将外人或亲友领进公寓,下班后不随便进入客房。

九、在有客人活动的地方,不穿拖鞋、背心、短裤等。

十、上班前不喝酒、不吃生葱、生蒜等有异味的食品。

十一、在楼内不大声说话,不喧哗打闹。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公寓楼学员住宿须知

为给学营造一个和谐的住宿环境,使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同时为提高公寓的管理水平,促进公寓的文明建设,本公寓特制定以下须知,请学们自觉遵守。

一、遵守继续教育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纪守法,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节约用水用电。

三、注意防火、防盗,不准私自拉接电线,不能使用电热器、台灯及酒精炉等,协助学院做好公寓的安全工作。

四、公寓内不许大声喧哗,不准打架斗殴,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向窗外抛杂物,要按时值日并认真负责,杜绝一切不文明的现象发生。

五、寝室内,不乱贴、乱画,不准赌博、饮酒、养宠物,禁止传、促销等经营活动。

六、不准私自留宿亲朋好友,不得自行串换房间。

七、为保持公寓楼内的环境卫生,不准回寝室就餐。

八、办理住(退)宿、离寝、返校时间

住宿:学员在报到时间内办住宿手续,过期不办手续视为自动退宿,其责任自负。

退宿:学员学习结束当日内办理退宿手续,过期不办手续视为自动退宿,其责任自负。

离寝:学学习结束后一天内必须离寝。

返校:学在开学的前两天方可返校,否则不安排住宿。

九、供电时间及作息时间

供电时间:早600—2300

作息时间:早530开门;晚2230关门。

十、进、出门登记要求

晚归者要主动出示证件、讲明晚归原因并在门卫处登记。

携带物品出门者要主动向门卫讲明所带物品,接受检查,不得借故拒检,待门卫同意后方可出门。

人员到本公寓来,要向门卫讲明身份来访原因以及逗留的时间,并在门卫处登记。

十一、公寓管理人员将不定期的对各寝室进行检查,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任何人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服从管理和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及罚款,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学院将对模范寝室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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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楼安全须知

一、服务员在接待宾客时,必须认真查、验证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临时身份证等)并登记。

二、发现宾客拐带易燃、易爆、剧毒或可疑物品时要制止并报告领导。

三、发现宾客中有违法犯罪活动要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四、公寓员工下班前要认真检查责任区,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五、发生火警时要保持镇静,及时报告,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疏导宾客撤离,牢记火警电话119

六、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保卫部门或办公室报告,牢记匪警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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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楼客房卫生制度

一、房间卫生

床上用品:长住客人的床上用品(除床单外)一周一换,床单三天一换其他临时客人的床上用品(除床单外)三天一换,床单一天一换。无论是长住客人,还是临时客人,服务员还必须做到床上用品随脏随换,客人随走随换。

彻底清扫房间灰尘,无死角。

茶杯、口杯要天天消毒,透明无水垢、无指印。

要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四壁、天棚无污迹。

房内镜面、桌椅清洁明亮。

使用过的拖鞋要进行刷洗消毒。

卫生间浴巾、毛巾一周一换洗、消毒,抹布和两巾要分开使用。

卫生间大便器、手盆、浴盆用省卫生防疫站指定的消毒剂进行消毒,具体程序是:浸泡、刷洗、冲净。

二、公共卫生

服务台、楼层走廊、楼梯及扶手、平台、窗户等,要求玻璃干净,台(表)面清洁,不堆杂物。

每周喷洒一次消毒药剂。

搞好消灭四害工作。

备品车清洁,物品摆放整齐,己消毒物品与未消毒物品要分开,做好防潮、防腐、防虫工作。

消毒间必须干净,不能有杂乱物堆放;消毒柜要经常清洗。

卫生洁具要进行刷洗、消毒,保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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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楼清洗部管理规定

一、机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发现故障或异常要立即停机并及时报告。

二、为保证安全,机器的操作运行过程中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机盖、控制盘及电线接头处严禁淋水或堆放衣物。

三、为延长机器和洗涤物品使用寿命,漂洗时间每次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四、机器、设备及其它用具使用后要及时擦试干净。

五、严禁利用公用设施洗涤个人用品,如因干私活造成机器、设备损坏,要按价赔偿并

追究责任。

六、保持房内卫生清洁,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七、清洗部开放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八、做好洗涤用品的收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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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楼客房检查程序和标准

一、房间

房门:无指印、划痕,锁完好,安全指示图、请勿打扰牌、安全链、窥视镜、把手清洁完好。

墙面和天花板:无裂缝、漏水或小水泡现象,无蛛网、斑迹,无油漆脱落和墙纸起翘等。

护墙板、地脚线:清洁完好。

地面:干净、无斑迹和烟痕。

床:铺法规范,床罩干净,床下无垃圾,床垫按期翻面,床单更换,位置端正,无破损、毛发。

硬家具:干净明亮,无刮伤痕迹、木刺,坚固无松动,位置正确。

软家具:无尘无迹,如需要则做修补、洗涤标记。

抽屉:干净无污迹,推拉灵活自如,把手完好无损。

电话机:无尘无迹,指示牌清晰完好,话筒无异味、功能正常,电话线整齐有序。

10.镜子与挂画:框架无尘,镜面明亮,位置端正。

11.灯具:灯泡、灯罩清洁无尘,功率正确,接缝面墙,开关使用正常。

12.垃圾桶:状态完好清洁,位置端正。

13.电视机与音响及网络机顶盒:接受正常,清洁无迹,位置正确,频道设在播出时间最长一档,音量调到偏低。

14.壁柜:衣架品种、数量正确且干净,门、橱底、橱壁和格架清洁完好,柜内自动开关灯正常。

15.窗帘:干净完好无破损,位置正确,操作自如,挂钩无脱落。

16.玻璃窗:清洁明亮,窗台与窗框干净完好,开启轻松自如。

17.空调:滤网清洁,工作正常,温控符合要求。

18.客用品:数量、品种正确,无涂抹、褶皱,状态完好,摆放合格。

二、卫生间

门:正反面干净无划痕,把手洁亮,状态完好。

墙面:清洁完好,无松动、破损。

镜子:无破裂和水银发花,竟面干净无迹。

天花板:无尘无迹,无水漏或小水泡,完好无损。

地面:清洁无迹、无水、无毛发、接缝处完好无松动。

浴缸室:内外清洁,镀铬件干净明亮,皂缸干净,浴缸塞、淋浴器、排水阀和开关龙头等清洁完好、无滴漏,接缝干净无霉斑,浴帘干净完好,浴帘扣齐全,晾衣绳使用自如,冷热水压正常。

脸盆及梳妆台:干净,镀铬件明亮,水阀使用正常,无水迹、毛发,灯具完好。

恭桶:里外均清洁,使用状态良好,无损坏,冲水流畅,开关自如。

抽风机:清洁,运转正常,噪音低,室内无异味。

10.客用品:品种、数量齐全,状态完好,摆放符合规范。

三、楼面走廊检查

地面:干净,无斑迹、烟痕、破损。

墙面:干净无破损。

照明及指示灯:使用正常,无尘无迹。

空调出风口:清洁无积灰。

落地烟灰缸:位置摆放正确,清洁无迹。

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安全指示灯正常完好,安全门开闭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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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楼客房部领班白班工作程序

一、740的工作内容

房务中心人员和清扫人员日常班前会议。首先,点名考勤,然后是总结前一天的工作及领班会议精神传达,安排当天的工作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检查员工的仪容仪表,合理的分配人员、工作量。

二、800—1100的工作内容

监督员工准时上岗,到所负责楼层巡查面上卫生及通风情况,检查员工交接情况及各楼层遗留问题、清扫员工作前车辆的整洁及物品补充状况。

了解及核对所负责楼层客房实际客情状态和房态,了解当日客房的退房和预定情况。

了解报停房间原因及数量。

督促员工做好住宿离寝客人的通知迎送工作。

三、用餐时间

早餐:7:45--8:00;午餐:11:45--12:00;晚餐:17:45--18:00

四、11301600的工作内容

检查楼层公共区的卫生。

检查住宿客人房间(前台通知)卫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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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楼客房部领班夜班工作程序

一、1600-1800 工作内容

监督员工准时上岗,到所负责楼层巡查面上卫生及通风情况,检查员工交接情况及各楼层遗留问题(各项是否符合标准)。

了解及核对所负责楼层客房实际客情状态和房态,了解当日客房的退房和预定情况。

了解报停房间原因及数量。

二、1800-2100 工作内容

检查楼层开夜床情况(每层要求五间房以上),并做好记录。

巡查公共场所走廊通道安全及卫生情况。

跟进报修情况及修完卫生情况。

落实客衣送洗质量及返还情况。

三、2100-000 工作内容

准时准确地掌握房态。

掌握每层楼具体情况。

巡查楼层卫生、消防器材,是否有异常情况,消防器材是否齐全。

科学合理安排员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人的合理要求。

监督员工夜班2小时巡查一次所负责的楼层,如遇客人有不满时,必须及时解决并随时向上反映。

对客人提出的合理服务须在5分钟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也要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复。

四、000-600 的工作内容

主要是协同前台值班保安巡视各楼情况做好夜间防火、防盗、节能等工作:

发现客人忘关门的要及时提醒。

发现异味及时查看确保安全。

按季节不同及学院规定按时开或闭各种灯具。

特别对工作间的垃圾袋、烟头及防火梯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五、600-730 的工作内容

询问夜间情况;巡视各岗位状况,包括卫生及客情。

六、730-800 的工作内容

详细记录当时所发生的情况,做好交接班工作。

七、夜班重点工作

服务人员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礼貌。

合理处理客人的投诉,做好记录。

遗失、报损物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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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楼总服务台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总服务台是公寓对外接待的窗口,是内外联系的渠道,是提高客房利用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楼内安全的关键岗位。因此,总服务台工作人员必须文明服务,礼貌待客,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住宿安排

公寓所有客房的住宿登记均由总服务台办理手续。

对所有住宿客人,须认真填写住宿登记卡;外宾入住宿时,要由陪同(翻译)人员填写住宿登记卡,并在24小时内报告。

对重要客人要做好以下工作:

1)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客人抵达时,要热烈欢迎。

2)陪同客人到房间进行登记。

3)随时了解客人需求,并及时解决。

对团队的住宿安排,应事先将房间号提供给组织者,在团队抵达前安排好客人住房,团队客人抵达后,要引领客人进入房间,然后由组织者协助办理住宿手续。

二、住宿结帐

临时住宿的客人,由总服务台按所住天数预收宿费和备品押金,客人退宿时,凭楼层服务员签字的住宿卡片,根据客人所住时间,办理结帐手续。若客人损坏房间的备品,所造成的损失须从备品押金中扣除;若备品无损坏,则将备品押金退还给客人。若客人需续住,则须请客人持住宿卡片到总服务台办理手续,补交宿费。POS刷卡结账并到财务处给客人开发票。

长期(团体、短训班、会议等)住宿的客人,如用支票结帐或先记帐后结算,要做好记录和统计,交学院办公室结算。

三、传真及电话

负责办理国际国内传真业务,先收预话费,内宾100外宾200元,按使用金额开

收据,结算清楚;也可先记录退宿时一起结算。

客人抵达后,要讲清房间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结算方式,并保证电话畅通。

四、交款工作

当班工作人员应于每天下午330时到学院办公室,结完当天所收钱款,不得滞留。

宿费

凭住宿登记卡、宿费收据交款;

传真及其它费用凭收据交款。

对总服务台的财务工作,学院办公室每月检查一次。

五、值班日志工作

要认真、详细地填写在岗值班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门卫工作

总服务台工作人员白天兼门卫工作,要认真履行门卫职责,坚持查证会客制度,确保大楼和客人的安全。负责及时、准确地转达有关通知,负责时钟电池的更换,确保时钟正点。

七、电子锁卡管理

负责客房电子锁卡的出租和管理工作,严格办理电子锁卡的出租抵押手续,房门由客人拿到电子锁卡后自己开门,总服务台另备一套电子锁卡,遇有特殊情况,总服务台工作人员则需亲自到楼层开门,不许将备用电子锁卡交于他人使用。

八、月报统计工作

总服务台每月要向学院办公室上报《接待客人情况报表》、《收费统计表》、《传真和电话费用报表》及所需报表。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公寓楼客房经理岗位职责

一、根据学院的经营方针和政策制定客房部的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定本部门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并适时评估与修改完善。

三、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招聘、培训和评估与激励,定客房部年度培训计划。

四、负责本部门经营物资的管理与控制,在保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减少损耗、降低费用。

五、负责客房部的安全工作,保证客人与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合理调配和使用人力,在保证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人力消耗。

七、巡视检查并督导下属的工作。

八、做好重要客人及特殊客人的接待与服务工作,主要包括看望慰问生病客人、拜访长住客人、处理客人的投诉。

九、与食堂其它部门密切合作。

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作,保持和发展业务关系。

十一、努力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十二、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公寓楼主管岗位职责

、组织客房部人员开例会。

二、抽查领班,检查客房的卫生情况。

三、监督员工工作情况。

四、监督员工仪表仪容、礼貌用语。

五、监督计划卫生的落实情况。

六、检查公共卫生区的卫生。

七、检查日常交接班的情况。

八、了解当日特殊客人的客情,以便有针对性的服务。

九、监控楼层设备、设施的使用及保养情况。

十、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和工作计划,培训新员工。

十一、督导下属优质高效完成客房卫生服务工作,控制各项成本费用。

十二、协调楼层与其它部门的工作,加强沟通与合作。

十三、参加客房部例会,完成上传下达。

十四、协调与客人的关系,处理客人的投诉与表扬。

十五、定期对下属工作进行评估,按照奖惩制度进行奖惩。

六、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公寓楼客房部领班岗位职责

、组织客房部人员开例会。

二、督导检查员工按时上岗。

三、督导下属优质高效完成本职工作。

四、监督员工按规定手续及程序落实各项服务。

五、落实会议内容,传达会议精神。

六、处理客人的投诉与表扬。

七、定期对下属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八、检查设施设备,定期维修保养机器,确保各种设备运行正常。

九、检查清扫员搞房卫生情况,检查公共区卫生完成情况。

十、监控员工对客房服务的标准。

十一、检查计划卫生的落实情况。

十二、了解当日所负责楼层客情况。

十三、检查楼层的交接情况。

十四、落实客衣送洗、返还情况。

十五、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公寓楼公共区域领班岗位职责

一、工作内容

检查员工的仪表仪容行为规范。

⒉800-900工作区整体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二、检查所负责的区域卫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达到标准。

三、控制物品消耗,设备、机器的保养,进行成本控制。

四、1400-1500检查计划卫生的完成情况。

五、下班前的卫生检查,做好交接班记录。

六、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公寓楼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院的备品及物资管理。

二、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做到备品供应及时,出入库准确,帐目清楚。

三、对全院的物品、设备要每月检查、清点一次,发现丢失、损坏,要及时登记、上报并追查责任。

四、仓库帐物相符,无遗失、无霉变,库房内摆放整齐,无私人物品。

五、负责备品的清洗及管理工作,按时往清洗部送取备品,做到手续齐全,严格验收。

六、负责备品的登记造册,对报废备品要报请主管领导,经批准后及时补充新备品,保证备品充足。

七、不经领导同意,不准私自购买供应备品,否则后果自负。

八、及时提供客房所需备品及发放消耗品。

、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公寓楼客房服务员岗位职责

一、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宾客退宿时要认真清点房内备品是否齐全、完整,并在住宿卡

上签字。

二、热情迎送宾客:做到字当头,字当口,态度和蔼,不怕麻烦,除正常工作外,不得随便进入客房与宾客闲谈。

三、主动向宾客介绍房间设备(电视、电控柜、空调、卫生间等)使用方法及热水供应时间。房间卫生要每天彻底清扫,卫生间要随脏随搞。

四、房间内的行李、物品要摆放整齐,茶具、桌椅、电视、床要保持清洁,茶具每日清洗消毒一次,协助饮水公司及时送水,随时检查饮水机使用情况。

五、床上用品保持干净,长住宾客每周换一次,短期宾客一人换一次。

六、室内天棚、四壁、照明设备、门窗、衣柜无积尘,走廊清洁明亮。

七、保持客房设备完好,使客人使用方便,如有损坏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八、负责本楼层的会议室、活动室的管理及卫生清扫工作。

九、每天整理工作车及清洁用具,并在下班前准备好次日工作车上的一切用品。

十、做好安全四防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并及时报告。

十一、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公寓楼公共区清扫员岗位职责

一、大堂清洁

大理石地面清洁,无灰尘、无垃圾、无污渍。

家具工艺品、墙面、地脚线、门确保无灰尘。

玻璃、自动门、门框明亮无污点。

大堂垃圾筒、烟灰缸及时更换。

花草叶面无灰尘、花盆底盘干净无污渍,定期给花浇水、施肥。

二、办公区域清洁

保证办公区域无灰尘、无垃圾。

每周六、周日进行大清洁。

夜班确保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

三、公共洗手间

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完成公共洗手间的清洁。

定期做计划卫生。

地面、面池、便池、小便池、墙面、镜子无水迹、污渍。

卫生间无异味。

四、电梯清洁

地毯无垃圾、无污渍,及时更换。

不锈钢表面每日用不锈钢保养剂擦拭,无污点、指印,镜面保持明亮、干净、无指印。

五、安全楼梯及楼道卫生

楼道内无垃圾,走廊地面清洁。

空气畅通、无异味。

扶手、暖气片、管线、闸门无灰尘。

楼道门、窗、窗台、窗框明亮无灰尘。

垃圾筒、地面无垃圾。

六、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公寓楼门卫岗位职责

一、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漏岗。

二、按时交接班,在总台值班负责接听电话,宾客有事情需要解决,用对讲机呼叫值班服务员,认真填写值班日记,反映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本楼房的安全、保密、防火、防盗、防漏等工作。

四、坚持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不许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

五、学生公寓的门卫要控制男、女生随便进入异性宿舍,并了解学生动态,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六、负责楼前、楼后的清扫保洁工作。

七、严格执行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关门、送电和熄灯。

八、负责电话接听工作,重要事情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九、禁止值班期间饮酒、睡觉及酒后上岗、干私活。

十、值班期间如发生责任事故,按协议规定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一、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公寓楼洗涤工岗位职责

一、负责公寓备品的清洗及清洗部的管理工作。

二、对接送的清洗备品要做到手续齐全、分类整理,清洗要及时并恢复本色,损坏要赔偿。

三、对机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发现故障或异常要立即停机并及时报告。

四、为保证安全,机器的操作运行过程中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洗衣机盖、控制盘及电线接头处严禁淋水或堆放衣物。

五、为延长机器和洗涤备品使用寿命,漂洗时间每次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六、机器、设备及其它用具使用后要及时擦试干净,并搞好机件保养工作及环境卫生。

七、下班前,要及时切断电源、水源。

八、严禁利用公用设施洗涤个人用品,如因干私活造成机器、设备损坏,要按价赔偿并

追究责任。

九、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公寓楼熨烫工岗位职责

一、按工作程序与标准做好机器设备使用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二、熨烫干洗、湿洗备品。

三、鉴定各类不同备品的质地,将未洗净备品退洗涤组返工,并做好记录。

四、正确操作机器,按规定的工作程序与标准熨烫各类备品。

五、对接送的熨烫备品要做到手续齐全。

六、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水源,将各类备品归位,搞好清洁卫生。

七、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公寓楼电梯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

二、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坚持微笑服务,礼貌待人。

三、遵守劳动纪律,有事请假,不得擅自离岗。

四、要掌握电梯的使用要领,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向后勤管理处反映情况,由后勤管理处督促电梯维护单位维修。

五、对损坏电梯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六、要强安全意识,不许推销员进入电梯。

、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


 

 

 

 

部分

 

食堂管理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管理办法

、贯彻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下做好食堂全面工作。

、配备好食堂各岗位人员,不断改革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制定食堂工作计划,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及时对炊事员布置任务,并给予指导、检查、督促,事后认真总结经验。

、食堂采购严格执行《东北石油大学食堂食材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确保食堂的食品安全

、精打细算搞好食堂成本核算,加强管理,杜绝浪费,降低成本

、经常调剂伙食花样,提高饭菜质量,经常到餐桌征求进餐者意见,按进餐者的需求,不断扩大服务项目,改进伙食质量,增加花样品种,提高工作效率。

、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东北石油大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卫生五四制等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抓好食堂卫生工作,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增强忧患意识,把安全工作真正重视起来,认真抓好四防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把安全措施、责任落实到个人,要有部署有检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切实履行食堂职责,关心全局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电气设备操作注意事项

一、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有漏电,如果漏电马上切断电源,报学院办公室维修。

二、严格按电气设备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

三、使用完电气设备后必须清洁干净,不能有污迹、残留食物等。

四、冰柜和冰箱存放食品要摆放整齐,品种分类,分格存放,生熟分开,温度合适。

五、保持电气设备表面清洁无污。

六、下班前要检查一切电气设备,除冰柜和冰箱外,切断一切电源,然后方可离岗。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厨房卫生操作要求

一、灶台干净无油垢,熄火时无黑烟,工作后要刷洗干净,关闭水、电开关。

二、锅、勺干净,没糊点,没黑灰和锅鞘。

三、漏水槽无杂物、无油垢、水流通畅。

四、油古子光亮、干净,油里无沉淀物,无异味。

五、调料车要从里到外清洁无杂物,调料罐摆放整齐、干净。

六、调料柜的调料要码放整齐,无杂物,清洁,要勤检查有无生虫和变质。

七、灶上用具如手勺、漏勺、带手等要清洁无油。

八、油烟罩内外光亮,罩内灯光明亮,无油迹。

九、配菜架上的料罐、料盆等要干净、整齐,用料新鲜卫生,菜台利落无油垢、无血迹、无水迹、无私人用品。

十、工作台要干净利落,保护好台面的光泽,无水迹、污物、油污光亮不粘手。

十一、蔬菜筐、盆、方盘等每天要清理,保持蔬菜新鲜,无腐烂变质。

十二、墩子面、底要干净、平整、无霉迹,要生、熟分开使用。

十三、酱罐、汤罐等用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净,沥净水,保持内外清洁。

十四、冰箱和冰柜要整齐、清洁、机器运转正常,风叶片干净,存水产品和禽类原料分开码放,层次分明,带血水的原料要使用托盘存放,注意定期除霜。

十五、恒温冰箱整齐、清洁,生熟分开,荤素分开,电机运转正常,风叶干净。

十六、墙壁光亮、清洁,无水迹油泥,不粘手,要随时擦、定期擦。

十七、地面要光亮无油污、杂物不滑无水迹和烟头。

十八、贮菜仓库要码放整齐干净、利落货架无灰尘,地面无杂物和烟头,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十九、刀具要光亮、无锈、无油、无污物,要正确使用刀具。

二十、按照食品法的要求,搞好个人卫生,上岗要着装整齐、清洁干净。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面点间卫生操作要求

一、台无杂物、整洁、光亮,无油污和灰尘。

二、池无杂物、干净、不堵塞、无油污。

三、冰箱外表光亮无油污,内部无霉点、码放整齐,无异味。

四、案板干净无杂物,无面迹,无油迹。

五、工具用后要保持清洁卫生。

六、烤箱内无杂物、外表光亮。

七、蒸箱要干净、无米、无熟面、箱水清澈无杂质,笼屉无米粒清洁。

八、油炸锅清洁无污、无油渣,表面干净,无油污。

九、操作台及货架干净整洁,无杂物、无油泥。

十、和面机、压面机干净,无面粉,无污粉。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餐厅卫生操作要求

一、注意个人卫生,坚持四勤,具有健康意识。

二、做到地面清洁干净无污渍,墙壁、天花板、门窗等要定期擦拭,做到明亮干净,各种装饰品每天要清理,卫生要不留死角。

三、餐厅的桌椅布局要纵横成线,整齐划一,台面、桌椅腿要干净。

四、台布铺设要符合标准,中线居中,股缝朝上,四角下垂部分距离地面相等,清洁不破。

五、餐桌必备物品要齐全,每天擦拭,统一摆放。

六、楼道、走廊等地方要及时清扫。

七、保持餐饮设备的清洁,如:保温台、餐车、托盘、卫生用具要清洁。

八、保持卫生间干净清洁,空气畅通、无异味。

九、撤、换餐具要快捷、灵活,剩菜、剩饭与餐具分离。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洗涮间卫生操作要求

一、保持洗涮间内的清洁卫生,做到地面无水,四壁干净,门窗清洁无污。

二、洗涮池保持清洁无油污水流通畅,不锈钢货架无水迹、无油污器皿、用具摆放整齐。

三、餐具、用具洗涮要干净,里外清洁一致,无油污水迹。

四、餐具、用具消毒要彻底。

五、垃圾要随时清理,及时倒掉。

六、消毒用具、餐具要分别放置。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工作制度

一、预防为主,把住病从口入关。

二、要以优质的饭菜质量、清洁卫生的环境、热情周到的服务为顾客服务。

三、严禁吃、拿、送、损的现象发生。

四、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要相互协作,发扬团队精神。

五、每月进行月底盘查核算,做到帐、钱、物相符。

六、每周末要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

七、不加工、不制作腐烂变质原料和食品。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安全防火制度

一、食堂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指定专人为防火安全责任人,抓防火工作、责任落实。

二、把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经常化群众化。

三、严格防火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防火制度,教育食堂人员了解制度内容并认真贯彻执行。

四、配置的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

五、普及消防知识做到人人都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小火,同时会发现鉴别火险隐患。

六、坚持每日的安全检查和不定期的安全自查保证及时发现排除火险隐患,对当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有效的临时安全措施。

七、切实控制好火源、电源,加强值班人员责任心,发现可疑气味,立即查寻,及时报告。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值班制度

一、每班主、副食饭后,要保持整齐清洁。

二、各种炊具用品按顺序位置摆放好,保持整洁。

三、饭厅地面水池子内外周围要清洁。

四、厨房地面、灶台、菜案、面案、菜饭等要存放整齐,保持干净。

五、发现腐烂变质或有异味食物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防止食物中毒。

六、窗关严,门上锁,贵重物品收好,保证安全。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安全保卫制度

一、食堂设专职(兼职)安全员一名,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和四防(防盗、防火、防毒、防破坏)工作。

二、食堂制定值班制度,食堂白天由炊事员轮流值日,夜间专人值班。

三、值班员负责饭后饭厅厨房内部的电灯、天燃气关闭及安全。

四、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违反规定,发生任何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五、厨房内不准外人在内玩耍或逗留住宿。

六、值班人员下班前应检查内外安全。

七、值班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心,严守工作岗位,做到工作认真负责,如发现意外或可疑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或保卫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八、凡为食堂安全做出贡献者,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服务公约

一、劳动态度端正,全心全意为就餐者服务,听从调动,抢挑重担,售(开)饭时全体人员全力以赴。

二、售(开)饭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工作服、工作帽、服务牌要穿戴整齐,售(开)饭工具、量具准备齐全,虚心接受管理人员的售(开)饭前卫生检查,双手不得直接接触食品。

三、售(开)饭时精神集中,态度和蔼,热情待客,大公无私,一视同仁,售出饭菜保证均匀公道,收费清楚,不出差错。

四、售(开)饭完毕,及时清扫现场,及时清点剩余食物,不得直接或变相转赠他人。

五、虚心接受就餐者批评性意见和监督,认真改进本职工作,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言传身教,服务育人。

六、把食堂办成就餐者之家,要做好病号饭、生日餐,特别是周六、周日,节假日的伙食要搞好。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按照国家财政法规中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编制学院食堂预算计划,专款专用,有计划地进行财务收支活动,做到合理、合法、有效,算帐、记帐、报帐及时准确,会计资料齐全、规范。

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一切收支纳入学财务,不准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得白条入帐,对外收款使用统一收据。

三、会计、出纳要分设,帐、钱要分管,财务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

四、建立、完善各项内控制度,保证财务工作有效地为学院服务。

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和财产保管制度,设立专兼职财产保管员,定期清查,定期调帐,做到帐实相符。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成本核算制度

为了严格成本核算,提高办伙水平,从采购、运输、验收、保管成本核算、加工制作、出售等环节做到专人负责,层层把关,多渠道多途径的寻找物美价廉的货源,减少浪费,堵塞漏洞,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要做到进货有验收,收发有记录,月终有盘结。

二、验收合格入库后,根据不同原料的品种、数量做到定点定物,分类有序,整齐存放,先进先出,达到科学管理。

三、如发现数量、质量与单据不符时,应拒收,并报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四、保管员要保证每天盘库,认真填写出库单,月终填写库存报表,便于会计进行盘点。

五、认真做好单菜核算,做到日核算,月结算。

六、杜绝浪费,合理切配,严格投料,保证质量,价格合理。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服务用语

您好

欢迎光临

同学您需要点什么

请您排队买饭

别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请您节约用水,珍惜粮食

您的要求,我们尽量满足,请您稍等

对不起,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操作间

请您别生气,怪我事先没向您讲清楚

请您端好,以防烫手

请不要挤,一会儿就轮到您了

服务不周,请您原谅

您走好

欢迎您下次再来

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谢谢您

再见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节约制度

一、节约粮食:出入库不洒料粒,淘料防止流失,售饭防止掉饭粒,面袋清扫干净,剩余食品注意保管,避免腐败造成浪费。

二、节约蔬菜:择菜、切菜要仔细,能利用的尽量利用,进货有计划,先进先吃,保管要细心,防止腐烂。

三、节约水电气,及时关闭闸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

四、使用机械、炊具要仔细,延长使用寿命,减少费用开支。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认真履行《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东北石油大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搞好餐厅、厨房等各部门的饮食卫生工作。

二、炊事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凡有五种传染病者不得上岗;身体健康者上岗一律要佩带《健康证》。

三、炊事员上班时间必须保持仪容、仪表清洁整齐,做到四勤

四、食品卫生要严把采购进货关,坚持进货索证(卫生许可证、检疫证),绝不能采购腐败变质及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各类食品。

五、食品原料储存要做到四隔离,冷荤食品制作销售要做到五专,一般食品的初加工要做到三分开;制作好的成品要坚持每天食品留验

、要随时保持食堂环境卫生:外环境于30米内无污染源;内环境如墙壁、地面要无油垢、无垃圾、无脱落物等;泔水桶、垃圾桶要及时清除;餐桌、椅不得有污渍,要摆放整齐。

、就餐用餐具要做到一洗二冲三刷四消毒,要专门设立消毒室。

、每周五坚持卫生大扫除,所有餐用具彻底消毒。

、坚持每周一次卫生检查制度,并公布检查结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保管制度

一、在食堂领导的指导下,认真落实食品库房管理制度。

二、承担食堂所有原材料的供应、验收、保管、索证等工作,并设立实物明细帐,做到帐物相符、帐款相符和日清月结。

三、凡入库的一切物资都必须严格验收、过秤,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入库做到保质保量。保证对食堂物资供应及时、手续健全,确保食堂各环节工作的有效进行。

四、验收食品必须索要产品检验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严格把好食品验收关,检查质量、数量,做好物资食品保质期记录,验收后的食品不变质、不短缺、供应及时,做到先进先出,杜绝过期存储,过期使用。

五、库房的物品要分类存放、整齐、干净、卫生,库房物品存放要注意通风,防止发生腐烂变质的事故。

六、保管工作要做到随叫随到,全力保障食堂的出库、入库工作,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库存情况。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预防食物中毒工作要求

一、大力宣传《食品卫生法》和预防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法制观念。

二、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预防食物中毒责任人制度,针对各重点环节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建,严格功能分区,做到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四、严禁生食水产品(海产品)上桌供应、不得外购熟食卤菜、冷菜必须做到一市一烧,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围边菜要清洗消毒。

五、加强餐具、用器具的消毒工作,熟食间消毒池洗消人员要配好消毒水;紫外线灯每天至少使用二次,每次30分钟,对熟食储存冰箱加强清洗消毒。

六、加强亚硝酸盐采购、储存,亚硝酸盐必须使用食品级、严禁滥用,做好绿叶蔬菜浸泡清洗工作。

七、食品添加剂五专: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

、加强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操作制度。

、食品需进行48小时留样制度。

、发生食物中毒后必须及时向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送病人至医院抢救。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经理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食堂的各项工作,组织工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协助厨师制定每日三餐食谱并出菜谱,严格按规定的花色品种、饭菜价格和质量指标加强控制,不得突破,并做好书面考核记录。

三、合理安排食堂劳动力,确保食堂工作正常进行,开足窗口,搞好服务,调整人力。

四、加强成本核算,尽量做到核算基本准确,保证日清月结,将盈亏指标控制在限额指标以内。

五、经常听取教职工、学生对本食堂工作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六、认真做好考勤制度执行工作,切实做到奖勤罚懒,公平待人,不徇私情。

七、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东北石油大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搞好本食堂食品卫生、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不卖腐烂、变质、不洁、不符合要求的食物,严防食物中毒。

八、做好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经常对炊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防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九、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厨师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厨房的全部工作,精通厨房全面业务技术知识。

二、主理烹制食堂用餐菜肴、大型宴席和零餐菜点的制作。

三、指挥、辅导厨师的烹调工作和烹调技术。

四、与砧板厨师配合拟定宴席食谱,并提出购买原料单。

五、策划增添、创制菜肴新品种。

六、监督、检查厨房各工种的工作和加工质量。

七、负责厨房人员的人事安排和考勤工作。

八、掌握原料、菜肴的成本,检查原料的贮存情况及保管。

九、领导员工做好厨房的卫生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十、下班时检查好水、电、气的安全。

十一、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砧板师岗位职责

一、负责砧板的全部工作,熟悉厨房全面业务技术知识。

二、刀工精湛,会斩切、腌制较高档原料,会加工高档的生食、熟食冷吃的菜肴。

三、负责检查、验收烹饪原料货源,并签写出库单。

四、对货仓、冷库、冰柜中的烹饪原料进行妥善管理和使用。

五、与厨师长拟定食堂用餐菜单、宴席菜单和散点自助菜单。

六、与厨师长、财经管理人员配合,做好清点库存和计算菜肴成本等工作。

七、控制菜肴用量、质量的标准。

八、与厨师配合做好早餐小菜。

九、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面点师岗位职责

一、负责面点间的全部工作,熟悉面点全面业务技术知识。

二、会制作煎、烤、炸、烙、蒸、粥品等面点品种的制作。

三、设计每天的主食品种,改进、创新品种。

四、掌握每天的成本计算,及时提供货料单。

五、安全使用机器设备,安全使用水、电、气。

六、做好区域内的卫生工作。

七、及时供应宴席、自助餐的主食。

八、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服务员岗位职责

一、服装整齐干净守时礼貌服从指挥调动。

二、负责擦净餐具、服务用具,搞好餐厅的卫生工作。

三、负责餐厅布巾类用品的送洗工作。

四、负责餐厅摆台,做好各项开餐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各种餐具卫生无破损

、根据食堂所规定的服务程序和标准及就餐要求,为就餐者提供优质服务。

六、负责餐厅、地面、桌面等卫生清洁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洗涮工岗位职责

一、负责洗涮间内的卫生。

二、负责洗涮用餐的盘具、碗具、盆、方盘、砂锅、煲类器皿。

三、负责卫生间的卫生清理工作。

四、负责杂物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泔水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餐具、用具的消毒工作。

七、协助砧板摘、洗菜的工作。

八、协助厨房、餐厅开餐工作。

九、协助厨房、餐厅巡视安全工作。

十、负责定期盘点餐具、用具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会计岗位职责

一、负责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依法办事。

二、贯彻勤俭办事方针,精打细算。

三、熟悉掌握各种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四、负责各项账务、现金收支、审核及结算,督促、指导保管、出纳和采购报账等业务。

五、认真审核各项开支的原始报销凭证,做到账账、账物、账款相符;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六、把好财务关,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七、每月底协助食堂保管员做好盘点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

 

 

 

 

 

 

 

 

东北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食堂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主副食品进库的物品验收保管工作,保证购回物品不损坏、不变质,如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要追究责任或赔偿,发现问题及时向经理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严格验收领发制度,凡购进物资一律登记上账,必须经验收后,才能入库和在发票上签字。

三、配合会计做好月终盘点和对帐工作,做好各类报表,配合会计及时结清食堂账目。

四、认真保管好仓库内的一切物资,库房要整洁干燥,物品应分门别类堆放整齐,做好防潮和灭鼠工作。

五、及时掌握库内物资消耗情况,并主动通知采购员,防止出现缺货、积压物资的现象。

六、完成上级交的其它工作